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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汇报违规情况的责任

2020-10-01

简介

在近期一宗执法行动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讉责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光大香港」)并罚款港币250万元,因为光大香港依赖有效期已届满的常设授权,将客户证券质押予银行以获得财务通融。证监会在厘定上述罚则时,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光大香港自行向证监会汇报其违规情况。


背景

2018820日,光大香港自行向证监会汇报,表示未有更新有效期已于2018331届满的客户常设授权。客户在光大香港开设帐户时给予该常设授权,授权光大香港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金融机构,作为光大香港获提供财务融通的抵押品,以及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结算公司,作为确保光大香港履行其结算及偿付责任的抵押品。

证监会收到光大香港的自行汇报后,调查并发现,光大香港于201841日至2018819日期间,依赖有效期已届满的客户常设授权,将客户的证券质押予香港的银行作为抵押品,以获得财务通融。

事件是源于光证国际集团与光大新鸿基集团合并,而双方各自在一年的不同时间进行更新常设授权的工作,前者为每年3月,后者为每年8月。光大新鸿基集团在接手光大香港的合规工作时,没有清楚交代需要处理光大香港客户的常设授权。


违反规例

光大香港作为持牌中介人,须遵守多项规则,其中包括《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

《操守准则》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须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账及获得充分的保障。而根据《客户证券规则》,如客户并非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可续期一次或多于一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在该授权的有效期届满前的14日之前,只要客户收到书面通知,提醒他该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并且除非他提出反对,否则该授权会续期,该授权即被当作已续期。

光大香港未有在其客户的常设授权有效期届满前的14日之前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光大香港在欠缺有效的客户常设授权下质押客户的证券,即属未经客户授权使用客户证券作为抵押品,以获取财务融通,违反了《操守准则》及《客户证券规则》。


纪律行动

证监会强调,安全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法团的基本责任,证监会不会容忍任何违反此项责任的行为,即使客户的资金/证券其后归还到客户的信托帐户亦然。

因此,证监会公开讉责光大香港并对其罚款港币250万元。在作出上述决定时,证监会已考虑(其中包括):事件是源于光大香港的新旧合规团队合并及沟通不足所致;没有证据显示客户蒙受损失或光大香港有系统性缺失;光大香港在发现违规情况后,已自行向证监会汇报并赎回所有客户证券。罚款金额相信已适当地反映了上述轻判因素。


自行汇报的重要性

应特别注意的是,光大香港主动向证监会汇报事件,并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自行汇报不仅是为了获得轻判,更是《操守准则》规定的责任。

《操守准则》第12.5段订明,中介人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立即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反、触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证监会执行的规则、规例及守则的情况,或涉嫌违反、触犯或不遵守的情况。此外,证监会亦于2018914日发出一份通函,提醒中介人立即汇报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法规的情况。

中介人一旦发现任何严重违反或不遵守规定的情况,包括实际或涉嫌的违规,不论事件是由中介人自行发现、从客户投诉或透过其他途径而得悉,都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证监会汇报,而并非在中介人已完成调查、取得法律意见或采取补救行动后才作出汇报。


要点

在本案中,值得一赞的是,当光大新鸿基集团于20188月中开始更新其客户常设授权的程序,并发现光大香港未发出书面续期通知,光大香港随即于2018820日向证监会汇报事件。

应注意,中介人及其管理层若未能遵守汇报责任,可能会面临纪律行动。因此,为免触犯《操守准则》,中介人应遵守自行汇报规则,而非为求轻判而采取的行动。就此,中介人应确保机构内部设有事件上报及汇报机制,并配合适当的监控措施,以遵守汇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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