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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自動退休日期的重要性

2017-01-31

一名保險代理人就是否享有保險公司長期服務獎勵計劃的福利,而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有關福利在代理人退休時累計,若代理人終止合約,則不予累計。3

案情

富衛人壽保險公司  鄭永耀 HCMP 2365/2014一案中,被告人鄭先生自198471日起任職原告人富衛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後於200419日晉升為首席區域總監,並一直擔任該職位,直至雙方結束僱傭關係。

被告人於20131117日年滿60歲,亦即達到雙方簽訂的個人代理協議(見下文)所訂明的退休年齡。儘管已達至約定的退休年齡,被告人於201312月以後仍繼續為原告人工作。被告人於2014120日透過電郵呈辭,並於2014127日收到原告人回覆,要求被告人悉數償還欠原告人的款項,及取得原告人同意有關呈辭,否則被告人所建議的終止個人代理協議將不會生效。

被告人並無回覆原告人以上函件,也未有回覆原告人於2014127日後發出的其他函件。關鍵是原告人聲稱雙方的僱傭關係已於2014212日終止,而原告人已於當日同意被告人終止個人代理協議。

被告人持有的僱傭文件是指198911日生效的個人代理協議,當中載有一項條款:個人代理協議將於被告人退休時終止,而被告人年滿60歲(或雙方書面約定的其他年齡)或之後的1231日應被視作被告人的退休日子(「退休條款」)。因此,被告人辯稱個人代理協議已於20131231日終止,而其本人已被視作於當日退休。

被告人亦有參與原告人的長期服務獎勵計劃。根據計劃,倘若個人代理協議因身故或退休以外的任何其他理由終止,任何累計而未付的長期服務獎勵將予以沒收。

原告人就預付予被告人及其妻子,以及由被告人擔保的款項提出申索。被告人反駁稱其本人有權按長期服務獎勵獲原告人支付相關款項,並因而有權抵銷與原告人之間的可能債務。

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賠償的理據是,被告人所提供的擔保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詮釋抵押品,亦即被告人名下的香港物業按揭條款,當中包含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以下款項的條款(應原告人要求):(i) 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由其擔保的所有合約及協定所涉及的墊款和款項;及 (ii) 由被告人擔保的任何其他人士向原告人支付所有款項總額。

被告人是否有權享有長期服務獎勵的福利,要視乎如何詮釋個人代理協議當中的退休條款,至於被告人何時及如何結束受僱身分則是爭議所在。被告人聲稱其本人已「退休」,因此有權享有累計的長期服務獎勵,換言之有權以其累計長期服務獎勵抵銷與原告人之間的可能債務。原告人聲稱被告人並非退休而是「辭職」,而由於辭職並不構成身故或退休,根據長期服務獎勵計劃的條款,任何累計但未付的長期服務獎勵應予以沒收,且不能用作抵銷債務。

裁決

回應終止僱傭關係的日子,法官認為被告人於20131117日已年滿60歲,因此被告人等同被視作於上述日期退休,且根據退休條款,個人代理協議已於20131231日終止。無證據顯示雙方曾書面協定任何其他退休年齡。雖然被告人僅於2014120日向原告人發出「呈辭」電郵,但是被告人於該日期並無任何職務在身,故此該電郵乃屬「毫無意義」及「徒勞之舉」。法官亦指出,並無證據顯示原告人如何及為何選擇2014212日作為聲稱的辭職日期。原告人其後的多封函件並無內容提到恢復執行個人代理協議。法官因此裁定:被告人已於20131231日退休,且有權享有長期服務獎勵的累計福利。

人力資源專才注意事項

  • 雖然香港並無設定法定退休年齡,但視乎代理或僱傭合約的條文,在退休年齡方面可能存在約定限制。
  • 本案中代理/僱傭合約的「視作」條款自動生效(若該人士已達至某個年齡,則被視作已經退休,協議即告終止),而法庭將以簡單及常用字眼解釋該條款。僱主應當留意。「視作」不等於可推翻條款,若僱主有意推翻條款,應於代理/僱傭合約中訂明,並適當界定「視作」一詞。
  • 倘若僱傭合約訂有退休條款,當代理人/僱員達至合約訂定的退休年齡、僱傭或代理協議終止時,建議僱主確認應否訂立必要的離職安排(例如書面通知)。
  • 若僱主有意推遲僱員退休日期,建議僱主提前採取行動。僱主宜尋求法律意見,以便確定延期會否影響僱員在原僱傭合約下享有的福利,以及僱主對此承擔的責任。

(本文由本所合夥人衞紹宗律師及見習律師吳穎婷小姐撰寫,亦刊登於201612月份的香港人力資源管理學會會刊《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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