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自动退休日期的重要性
一名保险代理人就是否享有保险公司长期服务奖励计划的福利,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有关福利在代理人退休时累计,若代理人终止合约,则不予累计。
案情
在富卫人寿保险公司 诉 郑永耀 HCMP 2365/2014一案中,被告人郑先生自1984年7月1日起任职原告人富卫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后于2004年1月9日晋升为首席区域总监,并一直担任该职位,直至双方结束雇佣关系。
被告人于2013年11月17日年满60岁,亦即达到双方签订的个人代理协议(见下文)所订明的退休年龄。尽管已达至约定的退休年龄,被告人于2013年12月以后仍继续为原告人工作。被告人于2014年1月20日透过电邮呈辞,并于2014年1月27日收到原告人回复,要求被告人悉数偿还欠原告人的款项,及取得原告人同意有关呈辞,否则被告人所建议的终止个人代理协议将不会生效。
被告人并无回复原告人以上函件,也未有回复原告人于2014年1月27日后发出的其他函件。关键是原告人声称双方的雇佣关系已于2014年2月12日终止,而原告人已于当日同意被告人终止个人代理协议。
被告人持有的雇佣文件是指198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代理协议,当中载有一项条款:个人代理协议将于被告人退休时终止,而被告人年满60岁(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年龄)或之后的12月31日应被视作被告人的退休日子(「退休条款」)。因此,被告人辩称个人代理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而其本人已被视作于当日退休。
被告人亦有参与原告人的长期服务奖励计划。根据计划,倘若个人代理协议因身故或退休以外的任何其他理由终止,任何累计而未付的长期服务奖励将予以没收。
原告人就预付予被告人及其妻子,以及由被告人担保的款项提出申索。被告人反驳称其本人有权按长期服务奖励获原告人支付相关款项,并因而有权抵销与原告人之间的可能债务。
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讨赔偿的理据是,被告人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诠释抵押品,亦即被告人名下的香港物业按揭条款,当中包含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以下款项的条款(应原告人要求):(i) 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由其担保的所有合约及协定所涉及的垫款和款项;及 (ii) 由被告人担保的任何其他人士向原告人支付所有款项总额。
被告人是否有权享有长期服务奖励的福利,要视乎如何诠释个人代理协议当中的退休条款,至于被告人何时及如何结束受雇身分则是争议所在。被告人声称其本人已「退休」,因此有权享有累计的长期服务奖励,换言之有权以其累计长期服务奖励抵销与原告人之间的可能债务。原告人声称被告人并非退休而是「辞职」,而由于辞职并不构成身故或退休,根据长期服务奖励计划的条款,任何累计但未付的长期服务奖励应予以没收,且不能用作抵销债务。
裁决
回应终止雇佣关系的日子,法官认为被告人于2013年11月17日已年满60岁,因此被告人等同被视作于上述日期退休,且根据退休条款,个人代理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无证据显示双方曾书面协定任何其他退休年龄。虽然被告人仅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人发出「呈辞」电邮,但是被告人于该日期并无任何职务在身,故此该电邮乃属「毫无意义」及「徒劳之举」。法官亦指出,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人如何及为何选择2014年2月12日作为声称的辞职日期。原告人其后的多封函件并无内容提到恢复执行个人代理协议。法官因此裁定:被告人已于2013年12月31日退休,且有权享有长期服务奖励的累计福利。
人力资源专才注意事项
- 虽然香港并无设定法定退休年龄,但视乎代理或雇佣合约的条文,在退休年龄方面可能存在约定限制。
- 本案中代理/雇佣合约的「视作」条款自动生效(若该人士已达至某个年龄,则被视作已经退休,协议即告终止),而法庭将以简单及常用字眼解释该条款。雇主应当留意。「视作」不等于可推翻条款,若雇主有意推翻条款,应于代理/雇佣合约中订明,并适当界定「视作」一词。
- 倘若雇佣合约订有退休条款,当代理人/雇员达至合约订定的退休年龄、雇佣或代理协议终止时,建议雇主确认应否订立必要的离职安排(例如书面通知)。
- 若雇主有意推迟雇员退休日期,建议雇主提前采取行动。雇主宜寻求法律意见,以便确定延期会否影响雇员在原雇佣合约下享有的福利,以及雇主对此承担的责任。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卫绍宗律师及见习律师吴颖婷小姐撰写,亦刊登于2016年12月份的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会刊《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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