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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境外投資者的影響

2020-11-01

簡介

20205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及第十三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國首份民法典(民法》)。《民法典》由1260項條文組成,分為以下7個部分(1) 基本規定、(2) 物權、(3) 合同、(4) 人格權、(5) 家庭、(6) 繼承及(7) 侵權,另設附則。《民法典》將於202111日正式生效,並同時廢除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本文將集中探討《民法典》尤其在合同、侵權責任及人格權方面對境外投資者帶來的主要影


合同

《民法典》的合同部分合同部分」)共有562項條文,預期是與大多數境外投資者最相關的部分。與現行的《合同法》相比,合同部分引入了以下重大改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經營任何業務前應當注意

  1. 法律規定的型合同數目由現《合同法》內的15類合同增加至合同部分內第二分編所列出的19類合同,新增的4類新合同包括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及合夥合同。外國投資者在訂立上述4類新增型合同前,宜了解當中訂定的權利及義務。
  2. 為了配合中國快速發展的電子商貿市場,《民法典》新增了多項規管電子合同的簽立及履行。例如,《民法典》第491條指明: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如外國投資者有意或現時正在中國從事電子商貿業務,宜注意該等與電子商貿有關的新增合同條款。
  3. 至於合同保障,外國投資者應注意用以加強保障較弱勢合同方的新增條文。例如,《民法典》第496條訂明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4. 就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而言,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當事人現可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外國投資者應審視其現有合同是否將受到上述條款影
  5. 借款合同方面,《民法典》第680條現明確訂明禁止高利放貸,有關利率於相關國家規定內界定。
  6. 至於保證合同,外國投資者不應忽視為保障保證人而引入多項有關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的新改動。根據現行《擔保法,合同如沒有指明其保證方式,將被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其中債權人可選擇在並未首先向債務人索償的情況下執行債務;《民法典》第686條及687條則更改上述預設做法,其將沒有指明保證方式的合同視為一般保證,據此,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外,在債權人與保證人沒有就保證期間訂立協議或有關協議不清的情況下,第692條將保證期間由現行《擔保法下的2年縮短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6個月。
  7. 最後,就抵押合同來說,第406條作出修訂,容許抵押人只要在抵押期間內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便可無需後者的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惟雙方另有協定則作別論。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如外國投資者擬訂立或已訂立任何抵押合同,應熟悉上述改動以保障他們在抵押財產的權利。

鑒於上述有關合同法的非盡列改動牽涉不同方面,如外國投資者有意或現時正在中國營商,最好在《民法典》於202111日生效前審視其業務營運和合同。


侵權責任

《民法典》被視為把現行的民事及侵權相關法例與規例合併起來。在《民法典》頒布後,侵權責任可根據行為人是否犯過而分為三類

  1. 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推定過錯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 嚴格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人如侵害他人並造成人身傷亡,須作出以下補償

  1. 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 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3. 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 侵權人造成被侵權的自然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11941197條對網絡用戶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引入互聯網相關的責任及義務,並為權利人提供新資源,例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與互聯網相關侵權責任有關的必要措施。

此外,第1176條內的「自我承擔風險」規則澄清,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新設立的規則,第1167條述明,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人格權

與《民法典》眾多其他部分相反,第四部分「人格權並非以已納入《民法典》的先例為基礎,而是將分散在多項法例的規例編在一起,並以行政規例的規定及法院解釋補充。《民法典》納入人格權,反映了中國法律的重大發展及革新。

其中,第990條把人格權界定為「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根據第992條,此等權利不得被放棄、轉讓或繼承。儘管不得繼承,但第994條訂明配偶、子女及父可執行死者的權利。此部分將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周海嬰 訴 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一案的現行法例編纂為成文法則,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魯迅的近親有權就魯迅死後的肖像權被侵犯提訴。

995條確認,原告人有權就其人格權受到侵害而要求法院判給賠償及發出禁制令。第996條補充,有關賠償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第997條補充,如「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初步禁制令。

此外,《民法典》引入多項新條文10321039,藉此界定個人信息、訂明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及指明若干關於個人信息的違禁行為,從而加強隱私權及保護個人信息,這亦是境外投資者所樂見的。


總結

《民法典》是中國一項重要的綜合法,讓境外投資者現在可更容易了解其在中國生活幾乎各個生活範的權利及義務,無需再參照多項不同的法。境外投資者最好一併閱讀《民法典》及後的相關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如有),以全面理解其實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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