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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廢除強積金對沖機制

2022-06-28

簡介

香港立法會於202269日通過《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廢除僱主以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法定權利。這項期待已久的措施將於2025年生效,本文將概述條例草案中僱傭雙方應注意的主要條文及其效果。

《僱傭條例》的條訂

強積金抵銷機制

法例規定,僱主及僱員須各自向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作出強制性供款,金額相當於僱員有關入息(即僱主已經或應該向僱員支付的所有金錢付款)的5%,以1,500港元為限。僱傭雙方均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現時,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1I31Y條提供了抵銷機制,容許僱主以應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抵銷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中的強制或自願性供款。

廢除強積金抵銷機制

條例草案通過後,僱主不可再以應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抵銷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中的強制或自願性供款(「廢除抵銷安排」)。廢除抵銷安排將最早2025一個待定的「轉制日」生效,不具追溯效力。換言之,如果僱員的開始受僱日期在轉制日之前,僱主仍可就僱員開始受僱日期至轉制日的期間,僱主的強制或自願性強積金供款用以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僱主供款

廢除抵銷安排後,僱主可繼續以下列供款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金額:

1.       僱主的自願性強積金供款;及

2.       僱主在職業退休計劃中超出「參考款額」的自願性供款。「參考款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A = B × C × 5% × 12

 

當中,

A      指參照款額;

B      指該僱員的最終每月平均有關入息;及

C     指該僱員的服務年數(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而僱主供款豁免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是可歸因於該服務年數的。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計算

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             轉制前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部分

轉制日之前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部分,將基於僱員在緊接轉制日前的全月工資及轉制日前的服務年數計算。

計算方法可歸納為以下公式:

2/3 x 緊接轉制日前的全月工資(以22,500港元為限) x 轉制日前的僱傭期年數

·             轉制後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部分

轉制日或之後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將基於僱員在終止受僱前的最後全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服務年數計算。

計算方法可歸納為以下公式:

2/3 x 終止受僱前的最後全月工資(以22,500港元為限) x 轉制日後的僱傭期年數

僱主備存紀錄的責任

條例草案加入了僱主在任何時間備存及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責任,有關紀錄須列明在「指明期間」僱員就每段工資期獲支付的工資,以及每名「指明僱員」的工資期。

「指明僱員」是指符合以下要求的僱員:

1.       僱員在有關連續性合約下的僱傭,於轉制日之前開始;

2.       僱傭終止的有關日期,是在轉制日當日或之後;及

3.       僱主須根據僱傭合約向《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 下的計劃供款,或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 章)向強積金計劃供款。

 

按月計薪的指明僱員而言,「指明期間」指:

1.       如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12 個月,即緊接轉制日前的12 個月期間;或

2.       如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12 個月:

 

a.       如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少於一個月,即該段僱傭期;或

b.       如該僱員的轉制前僱傭期不足一個月,即該僱員的整段僱傭期的首個月。

其他條例/附屬法例的修訂

條例草案除了修訂《僱傭條例》,還修訂《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以釐清根據《僱傭條例》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無須徵收薪俸稅。

條例草案亦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香港法例第380 章)作出了相應的技術修訂。

廢除抵銷安排亦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下的兩項學校公積金,以及來自香港境外而獲豁免強積金制度的僱員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要點

僱主應注意,應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現在包括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並各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為協助僱主適應這項重大的政策變更,香港政府將推出一項為期25年、總額332億港元的補貼計劃,在廢除抵銷安排後的初期為僱主提供特定援助。政府亦計劃制定新的法例,實施專項儲蓄戶計劃,強制僱主儲蓄以應對廢除抵銷安排後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責任。請繼續留意我們的文章,以了解任何進一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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