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香港政府废除强积金对冲机制

2022-06-28

简介

香港立法会于202269日通过《2022 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废除雇主以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法定权利。这项期待已久的措施将于2025年生效,本文将概述条例草案中雇佣双方应注意的主要条文及其效果。

对《雇佣条例》的条订

强积金抵销机制

法例规定,雇主及雇员须各自向雇员的强积金帐户作出强制性供款,金额相当于雇员有关入息(即雇主已经或应该向雇员支付的所有金钱付款)的5%,以1,500港元为限。雇佣双方均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

现时,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31I31Y条提供了抵销机制,容许雇主以应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金额,抵销雇主在强积金计划中的强制或自愿性供款。

废除强积金抵销机制

条例草案通过后,雇主不可再以应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金额,抵销雇主在强积金计划中的强制或自愿性供款(「废除抵销安排」)。废除抵销安排将最早于2025年一个待定的「转制日」生效,并不具追溯效力。换言之,如果雇员的开始受雇日期在转制日之前,雇主仍可就雇员开始受雇日期至转制日的期间,将雇主的强制或自愿性强积金供款用以抵销雇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可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雇主供款

废除抵销安排后,雇主可继续以下列供款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金额:

1.       雇主的自愿性强积金供款;及

2.       雇主在职业退休计划中超出「参考款额」的自愿性供款。「参考款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A = B × C × 5% × 12

 

当中,

A      指参照款额;

B      指该雇员的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及

C     指该雇员的服务年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而雇主供款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是可归因于该服务年数的。

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计算

如属按月计薪的雇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转制日前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部分

转制日之前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部分,将基于雇员在紧接转制日前的全月工资及转制日前的服务年数计算。

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公式:

2/3 x 紧接转制日前的全月工资(以22,500港元为限) x 转制日前的雇佣期年数

·             转制日后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部分

转制日或之后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将基于雇员在终止受雇前的最后全月工资及转制日后的服务年数计算。

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公式:

2/3 x 终止受雇前的最后全月工资(以22,500港元为限) x 转制日后的雇佣期年数

雇主备存纪录的责任

条例草案加入了雇主在任何时间备存及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责任,有关纪录须列明在「指明期间」雇员就每段工资期获支付的工资,以及每名「指明雇员」的工资期。

「指明雇员」是指符合以下要求的雇员:

1.       雇员在有关连续性合约下的雇佣,于转制日之前开始;

2.       雇佣终止的有关日期,是在转制日当日或之后;及

3.       雇主须根据雇佣合约向《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 下的计划供款,或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 章)向强积金计划供款。

 

按月计薪的指明雇员而言,「指明期间」指:

1.       如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少于12 个月,即紧接转制日前的12 个月期间;或

2.       如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足12 个月:

 

a.       如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少于一个月,即该段雇佣期;或

b.       如该雇员的转制前雇佣期不足一个月,即该雇员的整段雇佣期的首个月。

其他条例/附属法例的修订

条例草案除了修订《雇佣条例》,还修订了《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以厘清根据《雇佣条例》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无须征收薪俸税。

条例草案亦对《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80 章)作出了相应的技术修订。

废除抵销安排亦适用于《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的计划、《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C章)及《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D章)下的两项学校公积金,以及来自香港境外而获豁免强积金制度的雇员的海外职业退休计划。

要点

雇主应注意,应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金额现在包括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并各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为协助雇主适应这项重大的政策变更,香港政府将推出一项为期25年、总额332亿港元的补贴计划,在废除抵销安排后的初期为雇主提供特定援助。政府亦计划制定新的法例,实施专项储蓄户口计划,强制雇主储蓄以应对废除抵销安排后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责任。请继续留意我们的文章,以了解任何进一步更新。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2


律师团队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