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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英國法院處理保密權的不同方式對公司內部調查的影響

2017-08-01

香港與英國法院處理保密權的不同方式對公司內部調查的影響


在香港,個人及公司在民事訴訟、刑事調查及監管機構調查中如欲拒絕披露保密文件,可根據法律專業保密權享有廣泛的保障。

法律專業保密權主要分為兩類:

  1. 法律意見保密權:適用於律師與客戶之間主要目的為取得或提供法律意見的保密通訊;及
  2. 訴訟保密權:適用於律師與客戶之間、或律師及客戶其中一方與第三方之間主要目的為就現有、待決或合理預期中的訴訟取得或提供資料或法律意見的保密通訊。


內部調查的法律專業保密權

商業機構的內部或外聘律師不時須負責進行「內部調查」,向僱員搜集資料,藉以就爭訟性或非爭訟性(即交易性質)的事宜徵詢或提供法律意見在內部調查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含有敏感或保密資料的材料,這些內部保密材料是否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

獲授權代表公司委託並向律師取得法律意見的僱員與律師之間的保密通訊,以及任何含有或構成法律意見的文件,顯然享有法律意見保密權。例如,基於與僱員內部會面所得出的事實而編製的法律意見,以及為向公司管理層解釋該法律意見而包含此等事實而製作的PowerPoint

但是,假如有關內部保密文件並不含有或構成法律意見,而是僅獲公司授權向律師「透露資料」(作為取得法律意見的預備或必要步驟)的僱員與律師之間通訊的一部分,例如僱員之間的通訊、僱員與律師的會面摘要及律師的工作草稿,公司是否可基於法律意見保密權拒絕披露?答案並不是那麼清晰。

本文將討論公司如希望倚賴法律專業保密權拒絕披露敏感或保密的內部文件時,一些重要的考慮因素。


訴訟或監管調查在何處展開

必須緊記的是,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享有保密權的內部材料或文件,在另一司法管轄區未必享有保密權。文件可享有的保密權取決於訴訟或監管調查在哪個司法管轄區展開。例如,香港與英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對於誰是「客戶」已迥然不同。

誰是徵詢或取得法律意見的「客戶」?

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v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the Bank of England (No. 5) [2003] QB 1556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就「客戶」採用了非常狹窄的定義,裁定法律意見保密權僅限於客戶與律師之間的通訊;僱員之間為搜集資料以取得法律意見而進行的內部通訊,無異於從第三方取得的資料,並不享有法律意見保密權。自201612月以來,英國高等法院作出了兩宗重要裁決,進一步說明在英國法律下,就內部調查的法律保密權而言,「客戶」一詞的範疇是如何狹窄。

第一宗案件是RBS Rights Issue Litigation [2016] EWHC 3161 (Ch)在此案中,一批投資者就集資章程資料不準確對蘇格蘭皇家銀行(「RBS」)提出集體訴訟。投資者要求披露RBS的內部及外聘律師在RBS內部調查時所做的會面摘要。RBS主要基於法律意見保密權要求禁止查閱該等會面摘要。其後第二宗案件是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Eurasian Natural Resources Corporation [2017] WLR(D) 317(「SFO v ENRC」),嚴重詐騙調查處要求披露ENRC的律師在刑事訴訟展開前所做的會面摘要,ENRC基於法律意見保密權及訴訟保密權要求拒絕披露。在兩宗案件中,法院均裁定保密權只適用於律師與客戶(即:獲授權委託並向律師取得法律意見的僱員)之間的通訊,如僱員僅獲授權向律師提供事實資料,並不會被視為「客戶」

相比之下,香港上訴法庭在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 2) [2015] 4 HKLRD 20一案中拒絕跟隨Three Rivers案就「客戶」一詞採納的狹窄定義,並裁定「客戶」就是一家公司及其可被視為獲授權在取得法律意見的過程中代表公司行事的僱員。

上訴庭指,假如法律專業保密權僅限於含有有關法律意見的通訊,那麼為法律意見設立保密權利將毫無意義,因為律師多數需要先向不同部門或階級的僱員索取相關資料,然後才可給予適當的法律意見,假如就「客戶」一詞採用局限性的定義,將會削弱公司徵詢及取得重要法律意見的能力。

上訴庭裁定,應採用「主要目的」來確定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範疇,即:假如產生內部保密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以其內容徵詢或取得法律意見,該文件則很大機會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而無須披露。因此,香港法律比英國法律提供更廣泛的法律專業保密權。

何謂「合理預期中」的訴訟?

假如有現有、待決或合理預期中的訴訟,基於訴訟保密權要求拒絕披露文件一般較為容易,因為這項保密權範圍較廣,適用於與第三方進行的通訊或向第三方搜集的資料。RBS沒有提出訴訟保密權;ENRC有提出訴訟保密權來拒絕向嚴重詐騙調查處披露會面摘要,但並不成功,因為法院表示:(i) ENRC未能證明在文件產生時已預期會進行對抗性訴訟;(ii) 「合理預期刑事調查不一定等同於合理預期檢控」;及 (iii) 「調查階段與開始檢控不能被視為一個連續且未定形的過程的一部分」。

這宗英國案例對「合理預期中的訴訟」採用的局限性定義顯示,很多內部調查的材料將極難享有訴訟保密權,尤其是那些為了處理洩密者的指控、或在正式被監管機構調查前處理合規疑慮而產生的材料。ENRC現正申請上訴許可,希望上級法院可提供指引,闡明一項調查在甚麼情況下才變為具充分的對抗性,構成訴訟保密權所指的「訴訟」或「合理預期的訴訟」,以釐清此灰色地帶。而香港尚未出現同類案件,暫時未知香港法院會否採納上述英國案例的原則。

自動喪失保護?

法律專業保密權在英國的適用範圍遠比香港狹窄,因此令人擔心,若某份文件在英國須向監管機構披露(如同上述SFO v ENRC案),該文件在香港是否自動喪失了保密權?在香港,法院承認「局部放棄權利」,這表示一份享有保密權的文件可以僅為特定/有限目的而向特定人士披露,從而僅就該人士及該目的放棄該文件的保密權,但對所有第三方仍有保密權。


及早確定適用法律及內部規定

雖然香港法律比英國法律就內部調查提供更廣泛的法律專業保密權,但RBSSFO v ENRC兩宗案例提醒我們,假如香港公司可能在英國法院進行訴訟或受到英國監管機構調查而希望在英國拒絕披露文件,將受英國法律管轄。因此,在進行內部調查時,公司需要:(i) 及早確定英國法律是否適用於所調查的行為,即:有關行為是否可能在英國成為訴訟主題事宜或受到監管機構調查,(ii) 考慮如何在內部調查期間給予保密材料最佳保護,以防日後一旦被要求在英國或其他地方披露,及 (iii) 在徵詢外部及內部法律意見後,就內部調查制定適當的內部規定或工作流程,以提供最佳的保密權。如有任何疑問,切勿在徵詢法律意見前作任何紀錄。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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