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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錄音外洩風波:保密責任與禁制令

2015-12-01

引言

香港大學(「港大」)校務委員會(「校委會」)否決任命陳文敏教授為港大副校長的風波越演越烈,多名校委會成員閉門會議期間對陳文敏教授的意見被秘密錄音並接連發布披露,港大就此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進一步流傳或發布任何校委會會議的資料或文件(案件編號HCMP 2801/2015)。等候正式審訊期間,港大獲原訟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


港大的訴訟因由:違反保密責任

民事訴訟因由

雖然校委會就會議討論內容外洩一事報警,但港大的禁制令申請屬於私人民事訴訟,不涉及(或暫時未涉及)任何刑事程序

港大申請禁制令的訴訟因由是被告人違反保密責任;違反保密責任並不是法例或合約訂明的訴訟因由,而是從衡平法案例中確立的訴訟因由。

違反保密責任的元素及抗辯理由

Coco v A N Clark (Engineers) Ltd [1968] FSR 415一案是確立證明違反保密責任所須元素的重要案例。根據該案,原告人必須證明三項元素:

  1. 有關資料必須具有所須的機密性質;
  2. 該資料必須是在負有保密責任的情況下獲悉的;及
  3. 該資料被未經授權使用而該使用不利於傳達資料的一方。

不過,即使原告人成功證明上述三項元素,倘若被告人能證明自己有抗辯理由,違反保密責任的申索仍有可能敗訴。被告人反對港大申索的一個重要抗辯理由,就是公眾利益。

要確立這項抗辯理由,有關的機密資料不一定需要涉及罪行或不當行為。在判斷此抗辯理由是否成立時,法院須在「披露資料」與「保密資料」兩種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上述規則的應用需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案情和情況。

公眾利益抗辯理由的應用

英國有多宗涉及傳媒發布機密資料的案例,曾討論及應用公眾利益此抗辯理由。例如在Jockey Club v Buffham [2003] QB 462一案中,英國廣播公司(「BBC」)成功申請更改禁制令的內容,令BBC可以在其電視節目中不被禁止使用關於英國賽馬會被政府保安部門調查一事的機密資料。法官認為,「揭露賽馬活動存在或看來存在大規模賄賂情況的資料,是很多參與、觀看或投注賽事的公眾會合理關注的。」因此BBC獲准使用由英國賽馬會一名前僱員在違反其僱傭合約規定下提供的文件所載的機密資料。

該案的法官特別提到,與普通個人相比,公共機構「或更應該受到傳媒監察,即使所監察的事情部分是基於屬於該機構的機密文件亦然」。因此,尋求把資料保密的一方是否履行公共職能的公共機構,也是法院在審視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時的相關因素。

不過,在港大的申索中,林雲浩法官就是否應發出臨時禁制令而作出的書面決定中,並沒有討論港大是否上述公共機構,而是討論「披露會議內容」的公眾利益,是否比維持「法律保障的保密權」的公眾利益更重要;港大作為香港的主要專上院校此一事實被視為是令維持保密權的公眾利益更形重要的因素,因為港大管治機構的妥善運作應受確保。

港大的申索仍在進行,港大能否證明其論點,還是被告人能成功抗辯,目前仍言之尚早。事實上,本案連審訊日期也未定,換言之,港大尚未成功論證其應獲發禁制令作為被洩密的補償。


目前的禁制令:臨時禁制令

港大還未勝訴,可能有人會問:那為甚麼法院已發出了禁制令?其實現時發出的只是臨時禁制令。顧名思義,它屬暫時性質,並不代表案件的最終判決,而只是在法官審訊及作出裁決前的臨時措施

雖然並非永久性質,但臨時禁制令仍然禁止其禁制對象作出某些行為,違者即屬藐視法庭。因此,在正式審訊前,應否發出臨時禁制令往往是雙方在庭上激烈爭辯的問題。

有須予認真處理的問題須作審訊

在決定應否發出臨時禁制令時,法院會首先考慮案中是否有須予認真處理的問題須作審訊,這表示有關申索必須有一定的理據,而非瑣屑無聊的。林雲浩法官認為,港大校委會會議被錄音的討論內容,表面上已可能觸發保密責任的問題,因為:(1) 校委會守則強調了保密責任,及 (2) 錄音是偷偷進行的。因此,林官信納有關申索表面上已有一定的理據。

難以補救的損害及平衡雙方的便利

法院下一步考慮的因素是違反規定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難以補救──如果法院不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尋求禁制令的一方最終在審訊後成功取得禁制令,金錢是否足以彌補原告人因被告人沒有被臨時禁制令約束而繼續作出有關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如果不能或多數不能,法院便可能發出臨時禁制令。

林官認為,對本案任何一方而言,金錢賠償都不足以彌補損害,而他批准港大的申請,是因為在不發出臨時禁制令而港大最終勝訴的情況下港大蒙受的損失,將會大於在發出臨時禁制令而港大最終敗訴的情況下被告人蒙受的損失──假如港大最終敗訴,傳媒屆時仍可報道禁制令所禁的內容,況且校委會已決定不任命陳文敏教授,此決定應該不會改變,因此被告人受到的損害沒那麼難以彌補。這就是在訴訟雙方可能蒙受的損害均不能以金錢充分地彌補時,用以判斷應否發出臨時禁制令的「平衡雙方的便利」測試。


等候正式審訊

雖然林官在批准港大申請臨時禁制令的書面決定中,討論了「披露」與「保密」的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但所討論的只是候審期間的臨時措施的適用法律,並未最終裁定本案的核心爭論點──發布校委會討論內容的錄音是否違反保密責任的行為並應以禁制令禁止。由於案件的審訊日期未定,目前在審前階段爭議的焦點,是法院在正審裁決之前應發出甚麼命令本案估計還有好一段時間才會進入正式審訊階段,相信屆時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將會被更詳細、全面地提出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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