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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录音外泄风波:保密责任与禁制令

2015-12-01

引言

香港大学(「港大」)校务委员会(「校委会」)否决任命陈文敏教授为港大副校长的风波越演越烈,多名校委会成员闭门会议期间对陈文敏教授的意见被秘密录音并接连发布披露,港大就此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要求禁止进一步流传或发布任何校委会会议的资料或文件(案件编号HCMP 2801/2015)。等候正式审讯期间,港大获原讼法庭颁发临时禁制令。


港大的诉讼因由:违反保密责任

民事诉讼因由

虽然校委会就会议讨论内容外泄一事报警,但港大的禁制令申请属于私人民事诉讼,不涉及(或暂时未涉及)任何刑事程序。

港大申请禁制令的诉讼因由是被告人违反保密责任;违反保密责任并不是法例或合约订明的诉讼因由,而是从衡平法案例中确立的诉讼因由。

违反保密责任的元素及抗辩理由

Coco v A N Clark (Engineers) Ltd [1968] FSR 415一案是确立证明违反保密责任所须元素的重要案例。根据该案,原告人必须证明三项元素:

  1. 有关资料必须具有所须的机密性质;
  2. 该资料必须是在负有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获悉的;及
  3. 该资料被未经授权使用而该使用不利于传达资料的一方。

不过,即使原告人成功证明上述三项元素,倘若被告人能证明自己有抗辩理由,违反保密责任的申索仍有可能败诉。被告人反对港大申索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公众利益。

要确立这项抗辩理由,有关的机密资料不一定需要涉及罪行或不当行为。在判断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时,法院须在「披露资料」与「保密资料」两种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因此上述规则的应用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案情和情况。

公众利益抗辩理由的应用

英国有多宗涉及传媒发布机密资料的案例,曾讨论及应用公众利益此抗辩理由。例如在Jockey Club v Buffham [2003] QB 462一案中,英国广播公司(「BBC」)成功申请更改禁制令的内容,令BBC可以在其电视节目中不被禁止使用关于英国赛马会被政府保安部门调查一事的机密资料。法官认为,「揭露赛马活动存在或看来存在大规模贿赂情况的资料,是很多参与、观看或投注赛事的公众会合理关注的。」因此BBC获准使用由英国赛马会一名前雇员在违反其雇佣合约规定下提供的文件所载的机密资料。

该案的法官特别提到,与普通个人相比,公共机构「或更应该受到传媒监察,即使所监察的事情部分是基于属于该机构的机密文件亦然」。因此,寻求把资料保密的一方是否履行公共职能的公共机构,也是法院在审视公众利益抗辩理由时的相关因素。

不过,在港大的申索中,林云浩法官就是否应发出临时禁制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中,并没有讨论港大是否上述公共机构,而是讨论「披露会议内容」的公众利益,是否比维持「法律保障的保密权」的公众利益更重要;港大作为香港的主要专上院校此一事实被视为是令维持保密权的公众利益更形重要的因素,因为港大管治机构的妥善运作应受确保。

港大的申索仍在进行,港大能否证明其论点,还是被告人能成功抗辩,目前仍言之尚早。事实上,本案连审讯日期也未定,换言之,港大尚未成功论证其应获发禁制令作为被泄密的补偿。


目前的禁制令:临时禁制令

港大还未胜诉,可能有人会问:那为甚么法院已发出了禁制令?其实现时发出的只是临时禁制令。顾名思义,它属暂时性质,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判决,而只是在法官审讯及作出裁决前的临时措施。

虽然并非永久性质,但临时禁制令仍然禁止其禁制对象作出某些行为,违者即属藐视法庭。因此,在正式审讯前,应否发出临时禁制令往往是双方在庭上激烈争辩的问题。

有须予认真处理的问题须作审讯

在决定应否发出临时禁制令时,法院会首先考虑案中是否有须予认真处理的问题须作审讯,这表示有关申索必须有一定的理据,而非琐屑无聊的。林云浩法官认为,港大校委会会议被录音的讨论内容,表面上已可能触发保密责任的问题,因为:(1) 校委会守则强调了保密责任,及 (2) 录音是偷偷进行的。因此,林官信纳有关申索表面上已有一定的理据。

难以补救的损害及平衡双方的便利

法院下一步考虑的因素是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难以补救──如果法院不发出临时禁制令,而寻求禁制令的一方最终在审讯后成功取得禁制令,金钱是否足以弥补原告人因被告人没有被临时禁制令约束而继续作出有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能或多数不能,法院便可能发出临时禁制令。

林官认为,对本案任何一方而言,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弥补损害,而他批准港大的申请,是因为在不发出临时禁制令而港大最终胜诉的情况下港大蒙受的损失,将会大于在发出临时禁制令而港大最终败诉的情况下被告人蒙受的损失──假如港大最终败诉,传媒届时仍可报道禁制令所禁的内容,况且校委会已决定不任命陈文敏教授,此决定应该不会改变,因此被告人受到的损害没那么难以弥补。这就是在诉讼双方可能蒙受的损害均不能以金钱充分地弥补时,用以判断应否发出临时禁制令的「平衡双方的便利」测试。


等候正式审讯

虽然林官在批准港大申请临时禁制令的书面决定中,讨论了「披露」与「保密」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所讨论的只是候审期间的临时措施的适用法律,并未最终裁定本案的核心争论点──发布校委会讨论内容的录音是否违反保密责任的行为并应以禁制令禁止。由于案件的审讯日期未定,目前在审前阶段争议的焦点,是法院在正审裁决之前应发出甚么命令。本案估计还有好一段时间才会进入正式审讯阶段,相信届时公众利益的抗辩理由将会被更详细、全面地提出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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