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相互承認安排對跨境離婚法律有何影響?

2023-10-30

簡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639)及其規則(639A)(統稱「該條例」)自2022215日起生效,透過相互承認安排精簡跨境離婚程序,是香港與中國內地(「內地」)加強跨境司法合作的重要里程。該條例實施至今超過一年,暫時未有太多案例讓我們了解該條例訂明的機制的應用情況。在 v FCMC 8529/2021,無匯報案件,2022114日)一案中,法院就司法管轄權爭議作出裁決時談及該條例。由於不少內地客戶查詢是否可以在香港辦理離婚,我們亦藉本文說明這個問題。

該條例的重點

該條例分為三部分,分別處理 (i) 在香港登記內地的婚姻或家事案件判決,(ii) 在香港承認內地離婚證書,及 (iii) 協助在內地承認及強制執行香港的婚姻或家事案件判決有關該條例的詳情,請按此處

案情

本案的妻子及丈夫均於內地出生,雙方於20071015日在深圳市福田區結婚妻子的案情指,雙方婚後不久已計劃移居香港。雖然他們在香港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的申請於2010年已獲批,但他們在女兒於2009年出生後仍一直居於深圳。他們的次子於2011年在香港出生,但被送到妻子的家鄉湖南由外祖父母照顧。丈夫於2013年與子女移居香港,並以香港為居籍,直至2019年後與子女一起前往加拿大。妻子大部分時間留在深圳,偶然到香港探望丈夫及子女。

雙方在內地向鹽田區人民法院(「鹽田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於2021年初被駁回。六個月後,他們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該呈請」)。丈夫於202111月再次向鹽田法院提出離婚呈請,被轉介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羅湖法院」)審理,於20229月被駁回。

司法管轄權問題

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a) 在呈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b) 在緊接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由於是非常取決於事實的問題法院尤其在處理密切關聯的問題上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妻子採取一網打盡的方式,採納了上述至少兩個理由確立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在呈請中試圖證明:(i) 丈夫以香港為居籍;(ii) 丈夫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或 (iii) 妻子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法院的裁決

法院不信納妻子已在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基礎上證明香港法院對該呈請具有司法管轄權。法院認為丈夫已為自己及子女在加拿大安排新的家庭生活,而妻子亦未能證明自己與丈夫及子女在香港過著家庭生活。

訴訟地問題

爭議

為完整起見,法院繼續回應訴訟地的問題本案的爭論點是哪個法院是較適合的訴訟地。丈夫認為羅湖法院較適合,妻子則認為香港法院較適合。

法院仍然採用Spiliada Maritime Corporation v Cansulex Ltd (The Spiliada) [1987] AC 460一案所訂下的測試為處理訴訟地問題的指引。如果申請擱置的一方能證明香港並非自然或適合的訴訟地,而且有另一個清楚或明顯比香港更適合的訴訟地(第一階段);那麼香港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須證明,若在香港以外的訴訟地進行訴訟,其合法個人或司法好處將被剝奪(第二階段);最後,假如原告人在第二階段的主張獲接納,法院會在權衡各項因素後作出裁斷(第三階段)。

該條例是否相關及法院的裁斷

妻子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假如案件在羅湖法院審理,她將會被剝奪個人或司法好處。丈夫在指出上述問題不會發生時特別提到,該條例致力提供清晰的機制,以協助在內地發出的財務命令在香港登記執行。具體而言,法院須就涉及內地房地產的財務事宜作出裁決。然而,法院並沒有大幅倚賴該條例。法院雖然認同該條例的實務價值,但特別指出該條例與本案爭論點的分析「並不相關」。法院在裁斷這個爭論點時,考慮了在內地解決涉及內地資產的爭議是否較為直接、有關人士是否能夠或願意在羅湖法院應訊,以及雙方是否已聘請法律代表處理有關事宜。最後法院裁定,羅湖法院是適當的訴訟地。

要點

從本案可見,法院傾向採用傳統的訴訟地測試來處理涉及司法管轄權的事宜,並強調應根據個別情況從實際方面考慮。雖然該條例帶來潛在的好處及改進,但至目前為止,即使在明顯牽涉跨境事宜的案件中,法院仍未顯著地運用該條例。總括而言,儘管法院認同該條例的實務價值,但法院會給予該條例多少比重,還是寧願維持既定做法,採用較傳統的方法裁斷司法管轄權及/或訴訟地的爭議,仍屬未知之數。因此,客戶在遇到潛在的跨境相互強制執行問題時,建議先徵詢律師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famil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