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中港互認安排簡化跨境離婚程序

2022-03-30

中港互認安排簡化跨境離婚程序

背景

2022215日,香港法例第639章《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該條例」)及相關規則生效,標誌著中港兩地進一步加強跨境司法合作的新里程。在該條例制定前,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及香港政府經過商討,於2017年簽訂了《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其後開始準備互認安排的立法工作。四年後,這項各界期待的法例終於生效,省卻以往跨境離婚的複雜程序。


特點

登記內地判決的指明命令

根據該條例第7條,內地判決的一方可向區域法院(家事法庭)登記指明命令,前提是:(1) 該命令是在該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在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及 (2) 在內地生效。指明命令包括:

  1. 狀況相關命令批准離婚/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關於某人父母的身分的命令;
  2. 看顧相關命令關於未滿18歲的人的撫養權/監護權等的命令
  3. 贍養相關命令關於未滿18歲的人的撫養費/夫妻之間扶養等的命令。

在登記後,看顧相關命令贍養相關命令便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猶如該命令是由登記法院在登記當日原先作出的然後,當事人上述命令提起法律程序,而登記法院對於該命令的執行具有管制權。另一方面,狀況相關命令的登記,需待登記法院就申請將該命令的登記作廢所指定的限期屆滿後,方獲承認為有效。如有人在上述限期內提出申請,則需在該申請完全了結後,所登記的命令方為有效。

承認內地離婚證

根據該條例第29條,在該條例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在內地發出的離婚證,經向區域法院申請後,可在香港獲承認。如區域法院認為該內地離婚證有效,便會訂明申請將該離婚證作廢的限期;在該限期屆滿前如沒有人申請將該離婚證作廢,該離婚便會獲承認為在香港有效。

協助在內地強制執行香港判決

根據該條例第3839條,香港法院必須向申請人發出一份香港判決的經核證文本,以證明有關判決在香港有效。必須納入判決的命令例子已列載於該條例的附表,包括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及贍養命令。然後,當事人可在適當的內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香港判決。


重要性及好處

該條例通過提供一種更節省費用和時間的確認、登記及強制執行內地法院發出的婚姻及家事命令的機制,為跨境家庭一直以來面對的困難提供解決方法。應特別注意的是,在香港判決中作出關於管養的命令,可包括交還或交付被不當地從香港遷移或擄拐至中國內地的兒童的命令。在該條例實施前,由於中國內地並非《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成員國,因此要求歸還兒童相當困難。

隨著該條例提供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程序,跨境婚姻的雙方及其家屬和子女的利益可得到更佳保障。此外,這個新的機制能有效免卻雙方在內地和香港法院分別就同一爭議進行訴訟的需要,從而節省時間和費用,亦減輕當事人在處理跨境婚姻問題時的心理壓力。


要點

條例的實施無疑喜的發展,並將加強中港兩地法院的合作姻雙方在兩地強制執行判決時將享有更大的確定性。不過,雖然條例提供了清晰認及強制執行命令機制,但實際應用起來仍不簡單。因此,假如客戶可能需要對相互執行問題,最好徵詢律師的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famil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律師團隊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李展鵬
李展鵬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