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檢討《銀行營運守則》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於2017年12月收到《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下獲認可的若干機構提出申請,要求競委會就《銀行營運守則》(「該守則」)作出決定。
其後,競委會於今年1月發出通知,邀請有興趣的人士就該守則在香港的適用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提交意見。本文將分析此事涉及的潛在爭議。
該申請
申請人尋求競委會作出決定,確認憑藉《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該條例」)附表1第2條(遵守法律規定)提供的豁除,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第一行為守則」)並不適用於申請人執行該守則的情況。
第一行為守則
該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各行各業訂立或執行其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從事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經協調做法,或作出或執行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
第一行為守則不但適用於互相競爭的業務實體之間的協議或安排,而且亦適用於任何非競爭者之間目的或效果為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安排。
原則上應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的行為,可憑藉該條例提供的豁除或豁免條文而獲豁除或豁免適用。例如,第一行為守則並不適用於能提升整體經濟效益的協議。
該守則
該守則由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聯合發布,並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該守則旨在通過列出機構在提供服務予客戶時應遵循的最低標準,以促進良好的銀行經營手法,及推動更著重公平待客的企業文化,以確保機構在與客戶進行業務交往時會顧及客戶的利益。該守則的最新版本於2015年2月6日發布,以保持與二十國集團發布的國際實務一致。
儘管該守則不具法定地位,但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均期望各自的成員遵守該守則,而香港銀行公會更期望所有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存款公司)遵守該守則,並在其日常監管工作中監察該守則的遵守情況。
該守則是否損害競爭?
該守則就提供多項銀行服務訂明詳細指引,該等服務包括往來帳戶、儲蓄及其他存款帳戶、貸款及透支、信用卡服務、電子銀行服務及儲值卡服務。
該守則第2段的一般原則為銀行客戶提供了多項保障,例如:公正及公平對待客戶、資料披露及透明度、金融教育及認知、機構及授權代理人的負責任業務操守、保障客戶資產免受欺詐及不正當使用所損害、消費者資料及私隱的保障。
其中,該守則第2.8段特別規定,機構應讓客戶在按合理和已披露的收費的情況下,輕易地搜尋、比較及(如適用)轉換不同產品及機構,以鼓勵不同機構之間的競爭。
雖然當局期望所有機構共同遵守該守則(而此舉可能令人懷疑會構成「經協調做法」),但執行一套旨在鼓勵良好銀行經營手法及容許公開競爭的自願市場實務守則,看來不大可能構成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然而,該守則實際上是否損害在香港的競爭,仍有待競委會決定。申請人主動請求競委會澄清,以免因誤犯該條例而受罰,是明智的做法。
等候競委會決定
在提交意見的截止日期2018年2月15日後,競委會須審視就該守則收到的意見。
根據該條例第12條,如競委會作出決定,指該守則被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或獲豁免而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則該決定所指明的每一業務實體,均免受任何根據本條例就該守則提出的訴訟。競委會可設定某些條件或限制,指明其決定僅在該等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如某業務實體沒有遵守上述條件或限制,則自該項不遵守該條件或限制的行為開始的日期起,第12條所提供的豁免權不再適用於該業務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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