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检讨《银行营运守则》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于2017年12月收到《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下获认可的若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竞委会就《银行营运守则》(「该守则」)作出决定。
其后,竞委会于今年1月发出通知,邀请有兴趣的人士就该守则在香港的适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交意见。本文将分析此事涉及的潜在争议。
该申请
申请人寻求竞委会作出决定,确认凭借《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该条例」)附表1第2条(遵守法律规定)提供的豁除,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第一行为守则」)并不适用于申请人执行该守则的情况。
第一行为守则
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各行各业订立或执行其目的或效果是损害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或从事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经协调做法,或作出或执行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业务实体组织的决定。
第一行为守则不但适用于互相竞争的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或安排,而且亦适用于任何非竞争者之间目的或效果为损害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或安排。
原则上应受第一行为守则规限的行为,可凭借该条例提供的豁除或豁免条文而获豁除或豁免适用。例如,第一行为守则并不适用于能提升整体经济效益的协议。
该守则
该守则由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并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该守则旨在通过列出机构在提供服务予客户时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以促进良好的银行经营手法,及推动更着重公平待客的企业文化,以确保机构在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时会顾及客户的利益。该守则的最新版本于2015年2月6日发布,以保持与二十国集团发布的国际实务一致。
尽管该守则不具法定地位,但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均期望各自的成员遵守该守则,而香港银行公会更期望所有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存款公司)遵守该守则,并在其日常监管工作中监察该守则的遵守情况。
该守则是否损害竞争?
该守则就提供多项银行服务订明详细指引,该等服务包括往来帐户、储蓄及其他存款帐户、贷款及透支、信用卡服务、电子银行服务及储值卡服务。
该守则第2段的一般原则为银行客户提供了多项保障,例如:公正及公平对待客户、资料披露及透明度、金融教育及认知、机构及授权代理人的负责任业务操守、保障客户资产免受欺诈及不正当使用所损害、消费者资料及私隐的保障。
其中,该守则第2.8段特别规定,机构应让客户在按合理和已披露的收费的情况下,轻易地搜寻、比较及(如适用)转换不同产品及机构,以鼓励不同机构之间的竞争。
虽然当局期望所有机构共同遵守该守则(而此举可能令人怀疑会构成「经协调做法」),但执行一套旨在鼓励良好银行经营手法及容许公开竞争的自愿市场实务守则,看来不大可能构成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然而,该守则实际上是否损害在香港的竞争,仍有待竞委会决定。申请人主动请求竞委会澄清,以免因误犯该条例而受罚,是明智的做法。
等候竞委会决定
在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2018年2月15日后,竞委会须审视就该守则收到的意见。
根据该条例第12条,如竞委会作出决定,指该守则被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或获豁免而不受第一行为守则规限,则该决定所指明的每一业务实体,均免受任何根据本条例就该守则提出的诉讼。竞委会可设定某些条件或限制,指明其决定仅在该等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具有效力。
如某业务实体没有遵守上述条件或限制,则自该项不遵守该条件或限制的行为开始的日期起,第12条所提供的豁免权不再适用于该业务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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