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公民廣場」非法集結案刑期覆核——為何上訴法庭判處雙學三子監禁?

2017-08-01

簡介

關於律政司司長就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名社運人士(統稱「答辯人」)參與衝擊「公民廣場」一案申請覆核刑期,上訴法庭於2017年8月17日作出宣判,推翻三人原本被判處的社會服務令,改為判監六至八個月。

背景

案情

案發於2014年9月26日,地點為俗稱「公民廣場」的金鐘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政總前地」)。答辯人當日在政總前地外的添美道對出地段舉行集會。當晚集會結束時,黃用廣播系統呼籲集會人士留下並進入政總前地範圍。然後,黃將其崗位交予羅,他自己則跑向政總前地。其後,在場的數百名集會人士(包括周)有些攀越圍欄,另一些則試圖強行推開政總前地圍欄的閘門。最後答辯人當場被捕。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

2015年8月15日,原審裁判官裁定黃及周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認為適合的判刑是判處黃、周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判處羅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倚賴若干因素作出裁決,包括但不限於答辯人均為香港學運領袖,沒有刑事犯罪紀錄,對社會問題表現熱心,以及他們犯案的意圖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及因為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訴求。原審裁判官認為此案「不同一般刑事案件」,在處理答辯人的判刑時,她會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上訴

律政司司長不服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因此申請覆核刑期。該申請於2016年9月21日的第一次聆訊中被原審裁判官駁回。律政司司長於2016年10月13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於2017年5月16日獲得許可。該申請最後於2017年8月9日展開聆訊。

上訴法庭的裁決

在上訴聆訊中,上訴法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以下原則性的錯誤:

  •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的判刑元素,而一面倒地給予答辯人等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不相稱的比重。
  • 原審裁判官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的暴力行為。但是,她卻忽略了這是大規模的非法集結,當中暴力衝突的風險很高。
  • 答辯人等事前一定可以合理地預計得到,參與行動的人和保安及警方發生衝突,有保安因而受傷是無可避免的。可是,原審裁判官完全忽略了這點。
  • 原審裁判官忽略了事發當晚,答辯人所屬的政治團體已在政總對出的馬路完成集會,而政總前地當時是關閉的,他們沒有絕對權利一定要進入政總前地集會,他們卻執意強行非法進入,又鼓勵或煽動他人強行非法進入,這不僅是自以為是,更是漠視法紀。
  •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給予答辯人等有悔意這一點過份的比重。其實答辯人等仍然堅持強行進入政總前地是對的。答辯人等即使不否認他們所做過的行為,並表示尊重法庭,又願意在審訊被定罪後承擔法律後果,他們所謂的悔意其實是表面的,可獲法庭給予的比重不應過高。

鑒於上述理據,上訴法庭一致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推翻原審裁判官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並分別判處黃、羅及周監禁6、8及7個月。

一般判刑原則

上訴法庭在判詞中重申及/或澄清適用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的判刑原則。法庭裁定,就非法集結案件而言,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考慮判刑的一般原則外,亦須考慮「阻嚇」這個判刑因素,以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因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此外,法庭亦裁定,若非法集結犯案者本身的行為涉及暴力,或揚言會使用暴力,則是加刑因素。當犯案者使用暴力,甚至肆意及惡意使用暴力,即使他們說是受其堅守的道德或政治信念驅使之下犯案,也不構成求情或輕判的理由。在決定適合的刑罰時,法庭需要考慮案發時的事實。

總結

上訴法庭裁定,在確定是否構成「嚴重暴力」時,除了考慮實際造成的後果外,亦需考慮集會規模及參與人數、潛在衝突風險及人身安全威脅。這些對於何謂不涉及嚴重暴力的集會的更廣泛考慮因素,將對日後集會組織者及參與者有重大影響。

本案判決引起本港泛民主派的諸多批評,同時亦引發公眾對香港司法獨立、政治迫害的質疑及關於保障香港言論自由的問題。為了回應公眾的這些質疑,律政司多次重申,所有裁決都是按照適用法例及有關證據作出的,香港的司法獨立不容置疑。隨著市民對香港政府的不滿日益加深,可預見日後將會有更多的類似法庭案件。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criminal@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