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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貿易案:涉嫌欺詐7,500萬元的被告人為何能脫罪?

2025-05-30

簡介

香港區域法院近期審結一宗涉及「串謀詐騙」的刑事案件(DCCC 479/2023),被告鄭重作為中鐵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中鐵貿易」)的高層,被控與他人串謀詐騙星展銀行,透過虛假貿易文件騙取信用證款項逾7,500萬港元。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被告是否「知情」並參與詐騙計劃最終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其判決理由書詳盡分析了串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與舉證標準,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情摘要

控方指控,中鐵貿易與成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達」)簽訂三份貿易協議,表面上是採購建築物料,實質是借貸協議。被告人作為中鐵貿易的決策人,被指簽署虛假文件(如貨物收據),使星展銀行誤信交易真實而批出款項。成達及其關聯公司景泰從未交付貨物,款項最終被挪用。

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按公司慣例簽署文件,對「無貨交易」並不知情,真正主導者是另一高層王曉杉及成達董事劉聰海。

爭論點

1.    被告人是否知情?

控方依賴關鍵證人陳劍(下稱「PW4」,獲豁免起訴的中鐵貿易員工)的證詞,指被告人知悉協議實為借貸且無真實交易。但辯方質疑PW4證詞可信性,因其參與度高且可能為自保而誣陷被告人。

2.    串謀協議是否存在?

控方需證明被告人與他人達成「不誠實」協議。法官指出,即使被告人知悉借貸本質,未必等同知悉詐騙銀行的計劃(見下文法律分析)。

3.    舉證責任與標準

法官強調,控方須「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而間接證據(如文件簽署)不足以推定被告人知情。

援引案例

法庭援引終審法院在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HKSAR v Chen Keen(陳克恩)(2019) 22 HKCFAR 248的判決,重申串謀詐騙罪的三大元素

1.       「欺騙」並非涉案罪行的主要元素;現時所強調的要素是 「不誠實」。串謀欺詐罪是指被告人與另一人或多人共同達致一項協議,而該協議是使用不誠實手段:(a) 以期令另一人蒙受經濟損失或令該人的經濟利益承受風險 ;或 (b) 同時知悉該等手段可能導致上述經濟損失或令上述利益承受風險。

2.       涉案罪行中的 「不誠實」元素是描述一種思想狀態,而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所訂下的兩重驗證標準適用:不誠實手段是指根據明理誠實的人的標準屬於不誠實、而被告人知悉根據該等標準屬於不誠實的手段。關乎協定使用不誠實手段的案件之中,大部分均涉及欺騙。在其他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同意做出一些他明知或相信自己無權做出的事情;又或同意做出一些不誠實、而他明知或相信為不誠實的事情。

3.       除了不誠實外,串謀欺詐罪亦涉及另一種思想狀態,即意圖令另一人蒙受經濟損失或知悉所協定的行動將會或可能會令另一人的經濟利益承受風險。雖然這種思想狀態很可能也涉及不誠實,但較好的做法是將之視作另一種不同的元素。

法庭亦就間接證據的推論援引了HKSAR v Lai Kam Fat (2019) 22 HKCFAR 289一案,並指出法庭可依環境證據推論協議存在,但須確保是「唯一合理結論」,而串謀罪的關鍵元素是將基本罪行付諸實行的意圖。本案中,被告人的簽署行為可能僅反映其信任下屬,而非參與詐騙。

裁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無罪,關鍵理由包括:

1.       PW4證詞不可靠:其證詞矛盾且動機可疑,例如未向被告人明確告知「無貨」,卻聲稱被告人知情。

2.       缺乏直接證據:無證據顯示被告人被告知交易虛假,或主動參與文件造假。

3.       被告人職責性質:作為高層,其依賴與他共事多年的下屬驗貨與文件準備屬合理,簽署文件不等同知情。

4.       「借貸」不等於「詐騙」:即使被告人知悉協議實為借貸,亦不必然表示他一定知道相關貿易不涉及實質貨物的交易。

要點與啟示

串謀詐騙罪需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意圖,舉證門檻嚴格,間接證據難以滿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此外,法庭對獲豁免證人的證詞審查嚴苛,需排除其「剪裁事實」的可能性。儘管在商業世界中,高層管理人員「盲目」簽署文件而未細閱內容以用於業務運作是常見做法(本案法官亦認為此屬慣例),但此舉存在一定風險。若出現問題,簽署行為可能被視為簽署人對文件及其內容的認可或批准。因此,管理層以這種方式簽署時,必須審慎考慮相關流程與程序,以降低此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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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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