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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贸易案:涉嫌欺诈7,500万元的被告人为何能脱罪?

2025-05-30

简介

香港区域法院近期审结一宗涉及「串谋诈骗」的刑事案件(DCCC 479/2023),被告郑重作为中铁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中铁贸易」)的高层,被控与他人串谋诈骗星展银行,透过虚假贸易文件骗取信用证款项逾7,500万港元。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知情」并参与诈骗计划法庭最终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其判决理由书详尽分析了串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举证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情摘要

控方指控,中铁贸易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达」)签订三份贸易协议,表面上是采购建筑物料,实质是借贷协议。被告人作为中铁贸易的决策人,被指签署虚假文件(如货物收据),使星展银行误信交易真实而批出款项。成达及其关联公司景泰从未交付货物,款项最终被挪用。

辩方则主张,被告人仅按公司惯例签署文件,对「无货交易」并不知情,真正主导者是另一高层王晓杉及成达董事刘聪海。

争论点

1.    被告人是否知情?

控方依赖关键证人陈剑(下称「PW4」,获豁免起诉的中铁贸易员工)的证词,指被告人知悉协议实为借贷且无真实交易。但辩方质疑PW4证词可信性,因其参与度高且可能为自保而诬陷被告人。

2.    串谋协议是否存在?

控方需证明被告人与他人达成「不诚实」协议。法官指出,即使被告人知悉借贷本质,未必等同知悉诈骗银行的计划(见下文法律分析)。

3.    举证责任与标准

法官强调,控方须「毫无合理疑点」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图,而间接证据(如文件签署)不足以推定被告人知情。

援引案例

法庭援引终审法院在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HKSAR v Chen Keen(陈克恩)(2019) 22 HKCFAR 248的判决,重申串谋诈骗罪的三大元素:

1.       「欺骗」并非涉案罪行的主要元素;现时所强调的要素是 「不诚实」。串谋欺诈罪是指被告人与另一人或多人共同达致一项协议,而该协议是使用不诚实手段:(a) 以期令另一人蒙受经济损失或令该人的经济利益承受风险 ;或 (b) 同时知悉该等手段可能导致上述经济损失或令上述利益承受风险。

2.       涉案罪行中的 「不诚实」元素是描述一种思想状态,而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所订下的两重验证标准适用:不诚实手段是指根据明理诚实的人的标准属于不诚实、而被告人知悉根据该等标准属于不诚实的手段。关乎协定使用不诚实手段的案件之中,大部分均涉及欺骗。在其他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同意做出一些他明知或相信自己无权做出的事情;又或同意做出一些不诚实、而他明知或相信为不诚实的事情。

3.       除了不诚实外,串谋欺诈罪亦涉及另一种思想状态,即意图令另一人蒙受经济损失或知悉所协定的行动将会或可能会令另一人的经济利益承受风险。虽然这种思想状态很可能也涉及不诚实,但较好的做法是将之视作另一种不同的元素。

法庭亦就间接证据的推论援引了HKSAR v Lai Kam Fat (2019) 22 HKCFAR 289一案,并指出法庭可依环境证据推论协议存在,但须确保是「唯一合理结论」,而串谋罪的关键元素是将基本罪行付诸实行的意图。本案中,被告人的签署行为可能仅反映其信任下属,而非参与诈骗。

裁决及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无罪,关键理由包括:

1.       PW4证词不可靠:其证词矛盾且动机可疑,例如未曾向被告人明确告知「无货」,却声称被告人知情。

2.       缺乏直接证据:无证据显示被告人被告知交易虚假,或主动参与文件造假。

3.       被告人职责性质:作为高层,其依赖与他共事多年的下属验货与文件准备属合理,签署文件不等同知情。

4.       「借贷」不等于「诈骗」:即使被告人知悉协议实为借贷,亦不必然表示他一定知道相关贸易不涉及实质货物的交易。

要点与启示

串谋诈骗罪需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举证门槛严格,间接证据难以满足「毫无合理疑点」标准。此外,法庭对获豁免证人的证词审查严苛,需排除其「剪裁事实」的可能性。尽管在商业世界中,高层管理人员「盲目」签署文件而未细阅内容以用于业务运作是常见做法(本案法官亦认为此属惯例),但此举存在一定风险。若出现问题,签署行为可能被视为签署人对文件及其内容的认可或批准。因此,管理层以这种方式签署时,必须审慎考虑相关流程与程序,以降低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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