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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定三》的資本及槓桿比率規定:邁向更穩健的銀行體系

2015-02-27

背景
2007年發生全球金融海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多個地區的銀行資本基礎水平及質素下降以及銀行帳內、外槓桿比率越滾越高。針對這個問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全球銀行業監管框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巴塞爾委員會於2009年7月推出了《巴塞爾協定二》的優化措施後,再於2010年12月就監管資本及流動性標準框架公布了《巴塞爾協定三》,其目的包括:

1.         加強銀行業吸收金融及經濟壓力所造成衝擊的能力;

2.         通過提高銀行資本基礎的水平、質素、透明度以及資本框架的風險覆蓋率,減低銀行業的危機波及實體經濟的風險。

本文將集中討論《巴塞爾協定三》的銀行資本及槓桿比率規定。

提高風險資本基礎的質素、一致性、透明度及資本的標準

更改資本的定義
在舊的資本定義下,普通股權佔一級資本的比重可以很低。銀行的有形普通股權比率相對於風險加權資產(於扣除監管扣減後)可能低至2%,但銀行仍可申報其一級資本比率為「高」。此外,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扣減應用情況未必一致。

舊的資本定義由多項元素構成,每項構成元素各有繁複的下限和上限,導致難以就潛在損失確定可動用的資本。為解決上述問題,《巴塞爾協定三》為資本訂下新的定義。

在新的定義下,資本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一級資本,以「持續經營」基礎(即有關金融機構有償債能力)吸收虧損。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保留盈利(「核心一級資本」),其餘一級資本包括全權酌情訂定非累積股息或息票、及無到期日或贖回誘因(例如某些優先股)的後償票據。目前以一級資本15% 為限的創新資本票據將被逐步淘汰。

第二部分是二級資本,以「已停止經營」基礎(即無償債能力後及被清盤時)吸收虧損。後償債務是二級資本的典型例子。用作吸收銀行部分市場風險虧損的三級資本,將不再計算在資本基礎內。一級資本及二級資本的定義,已載於香港法例第155L章《銀行業(資本)規則》第37至40條。

《巴塞爾協定三》亦協調了計算核心一級資本時應用的監管調整。計算核心一級資本時需予扣除的項目包括:(i)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ii) 遞延稅項資產(例如關於信貸虧損、未用稅項虧損及未用稅收抵免的備抵)與遞延稅項債務的淨額(只限於遞延稅項資產及遞延稅項債務的相關稅項是由同一稅務部門徵收並獲該稅務部門准許抵銷),(iii) 資產負債表中並非公平估值的對沖項目的現金對沖儲備,(iv)(若認可機構採用《銀行業(資本)規則》第6部訂明的內部評級方式計算非證券化風險的信用風險)預期總虧損超過合資格總撥備的金額。上述監管調整已透過《銀行業(資本)規則》第43條在香港實施。

巴塞爾委員會主張採用上述第 (iv) 點所述的預期虧損方式,以增加財務申報資料對持份者(包括審慎監管機構)的作用及參考價值。預期虧損方式規定參照長期數據來估計違約概率,及採用預計經濟下行時期違約損失率來把預計虧損換算為監管規定資本。

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第43條,因持有的土地及建築物低於折舊成本價值而引起的任何累積虧損,將會自核心一級資本扣除。因持有自用或投資物業的重新估值而獲得的未實現增益,則不得計算在核心一級資本內,但可包括在二級資本內,扣減率為55%,但可計入補充資本的未變現增益不得超過指定認可機構於1998年12月31日的補充資本就此項目計入金額的上限不再適用。

新的資本定義著眼於有形普通股權(吸收虧損能力最大的資本構成部分),提升了銀行資本基礎的質素,而在協調用於計算核心一級資本的監管調整後,亦有助統一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資本的定義。在《巴塞爾協定三》下,銀行亦須就所有資本元素作出全面披露及對帳,從而達到資本基礎的透明度。

三項最低資本充足率
除了提升銀行資本基礎的質素、一致性及透明度,《巴塞爾協定三》亦引入以下三項最低資本充足率,以強化資本標準:

1.         銀行應時刻持有核心第一資本的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少4.5%,高於《巴塞爾協定二》規定的2%;

2.         一級資本必須時刻為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少6.0%;及

3.         總資本(一級資本加二級資本)必須時刻為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少8.0%。

資本標準提高後能改善銀行在正常時期及在金融及經濟受壓時吸收虧損的能力。在香港,《2012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第3A至3D條納入了這三項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銀行業(資本)規則》第3B條規定於2015年1月1日後全面實施這三項比率。

以槓桿比率配合風險資本規定
在金融海嘯前,銀行體系的帳內、外不當槓桿越滾越高,許多銀行在累積槓桿水平甚高之際,仍申報其風險資本比率為穩健。到了金融危機最嚴峻的時候,很多銀行被迫降低槓桿,以致加速資產價格下跌、銀行的虧損及資本下降情況惡化,以及銀行收緊信貸。

為回應上述問題,《巴塞爾協定三》引入了非風險基礎的簡單槓桿比率,以配合風險資本規定,目的是防止銀行槓桿過高,並以非風險加權的「保護」措施來鞏固風險資本規定。

這項槓桿比率是以銀行的一級資本(於作出任何適用於一級資本監管規定的調整後),除以會計方式記帳的銀行總風險(以帳內及帳外風險加衍生工具組成)量度。

帳內風險包括所有帳內資產,但不可扣除負債項目(包括因認可機構本身信用風險變更而導致公平估值負債價值變更帶來的損益)。衍生工具的風險是 (i) 衍生工具的正數值,加 (ii) 對手方的違約風險(即合約名義金額乘以適當的信貸換算因數);對手方違約風險取決於機構與對手方之間有沒有訂立有效的雙邊淨額結算協議,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的性質。至於帳外風險(包括承兌及備用信用證),除非可以無條件撤銷,否則將劃一按100% 的信貸換算因數換算。

根據金管局於2014年5月9日發出的《槓桿比率框架》,巴塞爾委員會的實施時間表訂明了由2013年1月1日開始持續至2017年1月1日的槓桿比率同步運作期。巴塞爾委員會表示會在同步運作期間追蹤監察槓桿比率及其構成元素,銀行須採用資本及總風險的定義來計算其槓桿比率。巴塞爾委員會將根據同步運作期間的結果,在2017年前按需要調整資本的定義及校準槓桿比率,以期於2018年1月1日前把它納入為《巴塞爾協定三》的第一支柱規定(即最低監管資本規定)。在同步運作期間,試行最低槓桿比率為3%。

由2015年1月1日開始,槓桿比率須予公開披露。

實施
金管局致力依照巴塞爾委員會提議的《巴塞爾協定三》時間表實施監管框架,該時間表要求各成員由2013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並於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落實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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