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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定三》的资本及杠杆比率规定:迈向更稳健的银行体系

2015-02-27

背景
2007年发生全球金融海啸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多个地区的银行资本基础水平及质素下降以及银行帐内、外杠杆比率越滚越高。针对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推出了《巴塞尔协定二》的优化措施后,再于2010年12月就监管资本及流动性标准框架公布了《巴塞尔协定三》,其目的包括:

1.         加强银行业吸收金融及经济压力所造成冲击的能力;

2.         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基础的水平、质素、透明度以及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率,减低银行业的危机波及实体经济的风险。

本文将集中讨论《巴塞尔协定三》的银行资本及杠杆比率规定。

提高风险资本基础的质素、一致性、透明度及资本的标准

更改资本的定义
在旧的资本定义下,普通股权占一级资本的比重可以很低。银行的有形普通股权比率相对于风险加权资产(于扣除监管扣减后)可能低至2%,但银行仍可申报其一级资本比率为「高」。此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扣减应用情况未必一致。

旧的资本定义由多项元素构成,每项构成元素各有繁复的下限和上限,导致难以就潜在损失确定可动用的资本。为解决上述问题,《巴塞尔协定三》为资本订下新的定义。

在新的定义下,资本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一级资本,以「持续经营」基础(即有关金融机构有偿债能力)吸收亏损。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保留盈利(「核心一级资本」),其余一级资本包括全权酌情订定非累积股息或息票、及无到期日或赎回诱因(例如某些优先股)的后偿票据。目前以一级资本15% 为限的创新资本票据将被逐步淘汰。

第二部分是二级资本,以「已停止经营」基础(即无偿债能力后及被清盘时)吸收亏损。后偿债务是二级资本的典型例子。用作吸收银行部分市场风险亏损的三级资本,将不再计算在资本基础内。一级资本及二级资本的定义,已载于香港法例第155L章《银行业(资本)规则》第37至40条。

《巴塞尔协定三》亦协调了计算核心一级资本时应用的监管调整。计算核心一级资本时需予扣除的项目包括:(i) 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ii) 递延税项资产(例如关于信贷亏损、未用税项亏损及未用税收抵免的备抵)与递延税项债务的净额(只限于递延税项资产及递延税项债务的相关税项是由同一税务部门征收并获该税务部门准许抵销),(iii) 资产负债表中并非公平估值的对冲项目的现金对冲储备,(iv)(若认可机构采用《银行业(资本)规则》第6部订明的内部评级方式计算非证券化风险的信用风险)预期总亏损超过合资格总拨备的金额。上述监管调整已透过《银行业(资本)规则》第43条在香港实施。

巴塞尔委员会主张采用上述第 (iv) 点所述的预期亏损方式,以增加财务申报资料对持份者(包括审慎监管机构)的作用及参考价值。预期亏损方式规定参照长期数据来估计违约概率,及采用预计经济下行时期违约损失率来把预计亏损换算为监管规定资本。

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第43条,因持有的土地及建筑物低于折旧成本价值而引起的任何累积亏损,将会自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因持有自用或投资物业的重新估值而获得的未实现增益,则不得计算在核心一级资本内,但可包括在二级资本内,扣减率为55%,但可计入补充资本的未变现增益不得超过指定认可机构于1998年12月31日的补充资本就此项目计入金额的上限不再适用。

新的资本定义着眼于有形普通股权(吸收亏损能力最大的资本构成部分),提升了银行资本基础的质素,而在协调用于计算核心一级资本的监管调整后,亦有助统一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资本的定义。在《巴塞尔协定三》下,银行亦须就所有资本元素作出全面披露及对帐,从而达到资本基础的透明度。

三项最低资本充足率

除了提升银行资本基础的质素、一致性及透明度,《巴塞尔协定三》亦引入以下三项最低资本充足率,以强化资本标准:

1.         银行应时刻持有核心第一资本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少4.5%,高于《巴塞尔协定二》规定的2%;

2.         一级资本必须时刻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少6.0%;及

3.         总资本(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必须时刻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少8.0%。

资本标准提高后能改善银行在正常时期及在金融及经济受压时吸收亏损的能力。在香港,《2012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第3A至3D条纳入了这三项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银行业(资本)规则》第3B条规定于2015年1月1日后全面实施这三项比率。

以杠杆比率配合风险资本规定
在金融海啸前,银行体系的帐内、外不当杠杆越滚越高,许多银行在累积杠杆水平甚高之际,仍申报其风险资本比率为稳健。到了金融危机最严峻的时候,很多银行被迫降低杠杆,以致加速资产价格下跌、银行的亏损及资本下降情况恶化,以及银行收紧信贷。

为回应上述问题,《巴塞尔协定三》引入了非风险基础的简单杠杆比率,以配合风险资本规定,目的是防止银行杠杆过高,并以非风险加权的「保护」措施来巩固风险资本规定。

这项杠杆比率是以银行的一级资本(于作出任何适用于一级资本监管规定的调整后),除以会计方式记账的银行总风险(以帐内及帐外风险加衍生工具组成)量度。

帐内风险包括所有帐内资产,但不可扣除负债项目(包括因认可机构本身信用风险变更而导致公平估值负债价值变更带来的损益)。衍生工具的风险是 (i) 衍生工具的正数值,加 (ii) 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即合约名义金额乘以适当的信贷换算因数);对手方违约风险取决于机构与对手方之间有没有订立有效的双边净额结算协议,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性质。至于帐外风险(包括承兑及备用信用证),除非可以无条件撤销,否则将划一按100% 的信贷换算因数换算。

根据金管局于2014年5月9日发出的《杠杆比率框架》,巴塞尔委员会的实施时间表订明了由2013年1月1日开始持续至2017年1月1日的杠杆比率同步运作期。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会在同步运作期间追踪监察杠杆比率及其构成元素,银行须采用资本及总风险的定义来计算其杠杆比率。巴塞尔委员会将根据同步运作期间的结果,在2017年前按需要调整资本的定义及校准杠杆比率,以期于2018年1月1日前把它纳入为《巴塞尔协定三》的第一支柱规定(即最低监管资本规定)。在同步运作期间,试行最低杠杆比率为3%。

由2015年1月1日开始,杠杆比率须予公开披露。

实施
金管局致力依照巴塞尔委员会提议的《巴塞尔协定三》时间表实施监管框架,该时间表要求各成员由2013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并于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落实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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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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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何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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