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進行資產處置交易時必須遵守《收購守則》
上市發行人在有意進行資產處置交易時,主要注意的法規通常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章及14A章。然而,最近一宗案例提醒上市發行人,在進行資產處置交易時,《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同樣不容忽視,尤其是規則2的註釋7以及規則2.10,否則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包括被暫停交易。
近期案例
在最近一宗案件中, 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LET」)及Summit Ascent Holdings Limited(「Summit Ascent」)(統稱「涉案公司」)擬以1.16億美元出售一項位於俄羅斯的主要資產,若落實的話,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所指的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出售」)。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4年1月注意到此事,並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自2024年2月14日起暫停涉案公司的股份買賣。
證監會採取如此果斷的行動,是由於關注到:(i) LET的控制權於2022年5月變更後,非常重大出售有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第14.06E條。該條禁止上市發行人(其中包括)在控制權變更起計36個月內出售其全部或原有業務的重大部分,除非集團餘下的部分能夠符合《上市規則》第8.05條規定上市申請人為了上市而須在盈利、市值、收益或現金流量方面符合的最低要求;及 (ii) 涉案公司可能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24條,因為在完成非常重大出售後,涉案公司看來未必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水平及足夠價值的資產來支持其營運,以保證其股份持續上市。換言之,在《上市規則》下,兩家涉案公司均可能被視為不適合上市。
《收購守則》的影響
除此以外,證監會指出,涉案公司也可能違反了《收購守則》規則2註釋7以及未能符合規則2.10的規定。規則2註釋7規定,若上市發行人建議處置其資產及/或業務,並可能會因為該項建議而就《上市規則》而言不被視為適宜上市,便須盡早諮詢證監會的意見。在此情況下,證監會通常會應用《收購守則》規則2.10。規則2.10訂明,該項建議除了須符合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投票規定外,還必須在妥為召開的股東大會上,獲得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附於該等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權至少75%的票數投票批准,而且在該會議投票反對批准非常重大出售決議案的票數,不得超過附於所有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權的10%。
然而,證監會認為非常重大出售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尤其是已就非常重大出售簽署的買賣協議,並無將取得所須的股東批准列為成交的前提。
儘管LET及Summit Ascent有機會透過承諾將取得股東批准列為非常重大出售的成交條件並完全遵守相關規則及法規,以釋除證監會的疑慮,但涉案公司並無回應證監會。鑑於上述原因,證監會指示聯交所暫停涉案公司的股份買賣,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證監會申請股份回購令
其後,證監會於2024年9月進一步展開法律程序,基於涉案公司的主席、執行董事兼控股股東盧衍溢先生(「盧先生」)涉嫌作出不當行為,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向法院申請股份回購令,以保障LET及Summit Ascent的獨立小股東的利益。證監會認為,由於不確定股份是否及何時能夠恢復買賣,股份回購令將為獨立小股東提供離場機會。
儘管非常重大出售後來被終止,但證監會指盧先生(其中包括):未有向涉案公司及其股東披露所有相關重大資料;未有運用合理的技巧、小心謹慎及勤勉態度履行其身為涉案公司董事的職責;以及未有確保涉案公司完全遵守《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在法律程序中,證監會亦基於盧先生對涉案公司的成員作出以下不當行為,請求對盧先生發出取消資格令:
1. 他無視關於非常重大出售不符合《上市規則》的法律意見以及涉案公司其他董事的反對,後來該等董事因非常重大出售而辭職;
2. 他促使涉案公司宣布繼續進行非常重大出售,而未有向涉案公司股東披露不合規問題;及
3. 他無視證監會及聯交所就不合規問題提出的監管關注事項,並繼續促使涉案公司進行非常重大出售,導致涉案公司被停牌。
要點
本案提醒所有上市發行人不但須嚴格遵守《上市規則》,還須遵守《收購守則》的監管要求,尤其在建議進行資產處置交易的時候。上市發行人應時刻確保完全遵守《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的所有規定,否則可能會面臨嚴重後果。上市發行人如需進一步資料或協助,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