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研發活動可享的「超級扣稅」
簡介
稅務優惠是能夠影響企業行為的有效工具,例如,希望吸引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的地區通常會提供大量稅務優惠。在這方面,香港也不例外。
香港的研發開支有特定的扣稅規則。由於研發活動往往會為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帶來根本性的改變和重大進步,因此稅務局視研發開支為資本支出,一般不能在香港扣稅。
不過,香港自 2018/19 課稅年度開始為某些研發活動提供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俗稱「超級扣稅」。這是香港稅務局首次就某些營運支出提供300%/200% 的扣稅,是香港稅制的一大突破。合資格研發開支的首200萬港元可享300% 扣稅,而超出200萬港元的部分則可享有200% 扣稅。
希望在香港享有研發開支扣稅的企業應注意以下兩方面的要求:
· 研發開支的超級扣稅要求;及
· 向海外實體付還的研發開支的扣稅要求。
研發開支的超級扣稅要求
研發活動必須在香港進行,才符合享有超級扣稅的資格。
香港科學園和數碼港是香港著名的初創企業培育機構,它們為初創企業提供極具吸引力的激勵措施及資助,因此尤其適合從事大量研發工作的初創企業。超級扣稅則是香港政府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企業進一步提供的激勵措施。
超級扣稅的部分基本要求如下。
要求1
研發活動必須由納稅人自行進行或外判予本地指定研究機構。如研發活動外判予非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集團公司或外部機構,除非有適當的費用付還安排,否則通常不符合超級扣稅資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名單可於香港創新科技署網站查閱。
要求 2
對於納稅人自行進行的研發活動,只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耗材及人員費用才可享有超級扣稅。該等開支必須完全及直接與研發活動相關,才符合超級扣稅的資格。
向海外實體付還的研發開支的扣稅要求
向海外集團公司跨境付還研發費用是跨國企業的常見做法,不論在超級扣稅措施推出之前或之後,以往根據原《稅務條例》第16B條,該等費用不可在香港扣稅。其後,稅務局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55(「DIPN 55」)修訂後,略為放寬了這項限制。根據現行的DIPN 55,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團公司支付的研發費用若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可享有正常的100% 扣稅:
1. 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團公司支付的外判研發費用不超過總研發費用的20%;及
2. 支付予海外公司的研發費用不超過200萬港元。
儘管DIPN 55放寬了限制,但對於在香港境外進行大量研發的跨國企業而言,要享有研發開支扣稅仍不容易。因此,跨國企業應仔細規劃其研發成本的分布及外判安排。
下表總結了符合扣除資格的開支類別及其扣除率:
研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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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進行 |
在香港境外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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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公司自行進行 |
外判予合資格本地研究機構 |
外判予任何其他公司(例外海外集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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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人員及借調/外派人員的開支;耗材 |
所有其他開支(例如董事袍金、購置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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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開支 |
甲類開支 |
乙類開支(300%/200%) |
甲類開支* |
*如開支不超過研發項目總成本的20%,而外判費用不超過200萬港元,則可獲正常的100% 扣稅。
要點
從稅務角度來看,在香港進行研發有利有弊。跨國企業應徵詢稅務顧問的意見,以確保制定周詳的跨境稅務規劃從而享有最大的稅務優惠,並確保其目前的研發安排能夠享有最大的扣稅,從而提升集團的整體稅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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