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研发活动可享的「超级扣税」
简介
税务优惠是能够影响企业行为的有效工具,例如,希望吸引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地区通常会提供大量税务优惠。在这方面,香港也不例外。
香港的研发开支有特定的扣税规则。由于研发活动往往会为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和重大进步,因此税务局视研发开支为资本支出,一般不能在香港扣税。
不过,香港自 2018/19 课税年度开始为某些研发活动提供研发开支额外税务扣减,俗称「超级扣税」。这是香港税务局首次就某些营运支出提供300%/200% 的扣税,是香港税制的一大突破。合资格研发开支的首200万港元可享300% 扣税,而超出200万港元的部分则可享有200% 扣税。
希望在香港享有研发开支扣税的企业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 研发开支的超级扣税要求;及
· 向海外实体付还的研发开支的扣税要求。
研发开支的超级扣税要求
研发活动必须在香港进行,才符合享有超级扣税的资格。
香港科学园和数码港是香港著名的初创企业培育机构,它们为初创企业提供极具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及资助,因此尤其适合从事大量研发工作的初创企业。超级扣税则是香港政府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进一步提供的激励措施。
超级扣税的部分基本要求如下。
要求1
研发活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进行或外判予本地指定研究机构。如研发活动外判予非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集团公司或外部机构,除非有适当的费用付还安排,否则通常不符合超级扣税资格。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名单可于香港创新科技署网站查阅。
要求 2
对于纳税人自行进行的研发活动,只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耗材及人员费用才可享有超级扣税。该等开支必须完全及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才符合超级扣税的资格。
向海外实体付还的研发开支的扣税要求
向海外集团公司跨境付还研发费用是跨国企业的常见做法,不论在超级扣税措施推出之前或之后,以往根据原《税务条例》第16B条,该等费用不可在香港扣税。其后,税务局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55(「DIPN 55」)修订后,略为放宽了这项限制。根据现行的DIPN 55,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研发费用若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可享有正常的100% 扣税:
1. 香港公司向海外集团公司支付的外判研发费用不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及
2. 支付予海外公司的研发费用不超过200万港元。
尽管DIPN 55放宽了限制,但对于在香港境外进行大量研发的跨国企业而言,要享有研发开支扣税仍不容易。因此,跨国企业应仔细规划其研发成本的分布及外判安排。
下表总结了符合扣除资格的开支类别及其扣除率:
研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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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进行 |
在香港境外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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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公司自行进行 |
外判予合资格本地研究机构 |
外判予任何其他公司(例外海外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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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及借调/外派人员的开支;耗材 |
所有其他开支(例如董事袍金、购置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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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开支 |
甲类开支 |
乙类开支(300%/200%) |
甲类开支* |
*如开支不超过研发项目总成本的20%,而外判费用不超过200万港元,则可获正常的100% 扣税。
要点
从税务角度来看,在香港进行研发有利有弊。跨国企业应征询税务顾问的意见,以确保制定周详的跨境税务规划从而享有最大的税务优惠,并确保其目前的研发安排能够享有最大的扣税,从而提升集团的整体税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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