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時裝初創品牌「Steve Jobs」?
簡介
蘋果(Apple)產品在全球普及,不少企業都希望使用與蘋果品牌相似或相關的品牌名稱,試圖沾蘋果的光。我們在2016年7月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通訊中談及蘋果在中國的知識產權爭議中蒙受損失,例如在2016年4月,蘋果在中國失去在皮革製品上使用「iPhone」名稱的專有權。雖然蘋果擁有無數商標權利,但可惜沒有將其中一位創辦人的姓名「Steve Jobs」註冊為商標之一,結果被一間意大利時裝公司註冊了「Steve Jobs」作為其產品品牌。
背景
2012年,意大利拿坡里的製衣商人兄弟Vincenzo及Giacomo Barbato在為新服裝公司取名時發現,蘋果沒有將創辦人的姓名「Steve Jobs」註冊為商標之一。兩兄弟藉此機會向歐盟知識產權局在國際類別9、18、25、38及42下申請註冊五個商標(註冊號碼:011041861),其中兩個商標為純文字「Steve Jobs」,另外三個則是被咬了一口並有一片樹葉的風格化「J」字標誌。
蘋果商標與Steve Jobs商標的對比
歐盟知識產權局於2014年批准並確認了「Steve Jobs」商標及「J」字標誌的註冊。蘋果於同年對「J」字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奇怪的是沒有反對「Steve Jobs」文字商標),聲稱該商標與蘋果的商標非常相似,並且由於雙方提供的貨品及服務相同及/或類似(例如第9類科技產品,包括電腦及電腦軟件,及第38類電訊服務)而可能導致混淆。
歐盟知識產權局不接納蘋果公司的理據,主要原因是字母「J」與蘋果不同,不可食用,而「J」字標誌中的缺口並不是被咬掉的,因此,兩者的關聯只是表面上的。蘋果提出的反對遭到拒絕,「J」字標誌的註冊得以維持。兩兄弟其後表示,由於「Steve Jobs」獲得第9類貨品的商標保護,他們最終可能會以「Steve Jobs」商標銷售電子設備。
保護名人姓名
此案讓人聯想起中國的「搶註」現象。中國少數個人或公司將外國名人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從而迅速佔領市場。在中國,保護個人(包括名人)姓名的基本法律原則載於《民法通則》,該通則賦予公民使用其個人姓名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姓名而導致混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即個人的姓名權)。
儘管有這些保障,外國名人仍難以就他們的在先姓名權進行反擊。例如,我們在2015年8月的通訊中討論過,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在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中敗訴,未能取回其中文譯名權,法院裁定「喬丹」、「QIAODAN」及與耐克(Nike)著名「飛人」標誌相似的標誌等多個商標的註冊有效。2017年,米高.佐敦在中國長達5年的行政及上訴程序終於獲得部分勝利(由於不能證明「喬丹」的音譯「QIAODAN」與Michael Jordan之間有關聯,第三方仍可使用「QIAODAN」商標)。由此案可見,外國名人在對包含其姓名的中文譯名(不論是音譯或其他譯法)的商標採取法律行動時可能會遇到困難。此外,《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僅保護在生者的姓名權,已故名人的遺屬不能依據此項法規阻止他人利用已故名人的姓名。
相比之下,歐洲法院在一宗涉及使用意大利時裝品牌「Fiorucci」的案件中裁定,根據意大利法律,「姓名權」是指必須獲得名人同意,才可將他們的姓名用作商業用途。此外,歐洲法院在一宗涉及使用柯德莉夏萍(Audrey Hepburn)照片的案件中亦裁定,該等權利在當事人去世後仍然有效。因此,假如日後在意大利遇到類似情況,可以考慮控告對方侵犯知名權(publicity rights)。
啟示
此案提醒我們在制訂保護知識產權策略時務必保持警惕。例如,可考慮採用防禦性的知識產權策略來防止品牌日後被淡化或侵犯,此外亦可定期進行知識產權審計,預測潛在競爭對手可能採取的行動。商標能提升品牌價值,對業務十分重要,因此企業應認真處理商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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