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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抑制平行進口貿易嗎?對比英國與香港的情況

2017-09-01

簡介

平行進口貨品(俗稱水貨)是指在未經另一地區的商標擁有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將貨品進口到該地區銷售的品牌貨品。它們是正版貨,而非冒牌貨。不少消費者都喜歡購買水貨,因為它們價格較低廉及/或有更多的款式可供選擇。雖然平行進口貨品能令消費者受惠,但對商標擁有人或其分銷商的合法權益來說確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各國對於應否禁止平行進口並沒有一定的共識。


英國的情況

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在三宗刑事案件的聯合上訴R v M, R v C and R v T [2017] UKSC 58一案中,審視了「水貨」是否構成英國《1994年商標法》(《商標法》)第92(1) 條下的刑事責任

任何人的目的在於使其本人獲益或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而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下出售、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出帶有與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誌的貨品,或其包裝帶有該標誌,即屬於觸犯《商標法》第92(1)(b) 條。第92條是一項補救方法,獨立於其他就侵犯商標擁有人獨有民事權利可享的補救方法。

R v M, R v C and R v T的簡要案情

各被告人進口並銷售大批著名的註冊商標時裝品牌貨品。該等貨品是經商標擁有人許可在歐盟以外的國家所製造,但部分貨品是超過所需數目或不符合商標擁有人要求的品質,其後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而銷售。

被告人提出該等貨品是「水貨」,與未經商標擁有人許可而製造的盜版貨不同。被告人亦爭辯指,《商標法》下的刑罰應只適用於未經同意使用商標,而不適用於經同意使用但未經同意銷售的情況。

裁決

英國高等法院不接納各被告人的解釋。在淺白地解讀《商標法》第92(1)(b) 的意思後,法官一致裁定,此條文的範圍假如不包括水貨買賣則將會是「造作及不自然」的,因為此條文關乎帶有註冊商標的貨品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而銷售的情況,而不只是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使用註冊商標。英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清楚表明,無論買賣偽冒貨品或水貨均須負上刑事責任。此裁決令商標擁有人能更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權利,對於商標擁有人來說是個好消息。


香港的情況

雖然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平行進口會觸犯《商標法》第92條,但在香港,情況卻截然不同。

商標條例20

香港法例第559商標條例20條訂明,如就某些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推出市場的貨品而使用某註冊商標,而該等貨品是由擁有人或經其同意(不論是明示或隱含的同意,亦不論是附有條件或不附條件的同意)而在該商標下推出市場的,則該項使用並不侵犯該註冊商標此條文是基於商標權利的「國際用盡」(international exhaustion)原則,意思是,一旦商標擁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士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把其商標貨品推出市場,商標擁有人的權利便已耗盡。

然而,商標擁有人花費大量投資宣傳產品,平行進口商卻坐享其成,這可能會影響商標擁有人的合法投資。此外,平行進口的藥物或食品亦令人關注相關的衛生及安全問題,因為不同產地來源的貨品可能採用不同的原料,而且生產程序亦可能有不同的法定規例。

對於上述問題,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即使貨品已推出市場,商標擁有人仍可對平行進口提出反對。這些例外情況包括:

  1. 該等貨品狀況已改變或受損;及
  2. 該等貨品在香港流通會對該註冊商標的聲譽顯著特性造成損害。

在香港,考慮到平行進口貨品的潛在安全問題(特別是藥物及食品),消費者在購買水貨時應特別留意,了解有關產品是否適合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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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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