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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收取的報酬應否取決於仲裁結果?

2020-12-01

簡介

20201217日,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法例,准許律師在香港及香港境外的仲裁中按仲裁結果收費


背景

目前,香港法律禁止律師就爭訟程序(例如訴訟及仲裁)進行的工作,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然而,除了新加坡,世界各地的主要仲裁地均允許律師就爭訟程序(包括仲裁)向當事人提供某些或所有形式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考慮到公眾對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需求日增,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在這方面進行改革。這類收費架構因為多種原因而對當事人具有吸引力,包括管理財務風險、獲得尋求公義的渠道,以及當事人普遍期望律師分擔就申索進行訴訟或仲裁的固有風險,因此小組委員會認為,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可能有助香港維持全球頂尖仲裁地之一的地位。

經研究其他主要仲裁地的法律機制及經驗,及基於先前就訴訟按條件收費及仲裁第三者資助進行的研究,小組委員會建議撤銷禁止律師就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規定,並就各類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運作提出建議。


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種類

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是指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律師就爭訟法律程序提供意見,並在該等法律程序獲得該協議所指的成功時收取財務利益。在諮詢文件中,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包括 (1) 按條件收費協議,(2)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及 (3)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

按條件收費協議是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依據該協議,如當事人的申索成功,則律師可獲支付成功收費,而該成功收費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計算,但並非按當事人獲判給或討回款額的某個比例計算。

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形式:

  1. 「不成功、不收費」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師才獲支付其慣常收費另加「額外」費用;及
  2. 「不成功、低收費」安排: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按損害賠償收費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律師方收取費用,而該費用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的,例如按當事人獲判給或討回的數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這有別於按條件收費協議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一種「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一般按折扣每小時收費率收取,並在當事人獲得勝訴時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及收取成功費用(即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下的成功收費)


支持引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論據

諮詢文件亦詳列及探討了上述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利弊。

許多司法管轄區允許引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其中一項主要考慮因素是確保尋求公義的渠道暢通。雖然現時第三者資助在香港是合法的,但很多當事人即使能提出有力理據,仍無法找到第三方提供資助。因此,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或可令沒有足夠資金、或無法從第三方資助者獲得所需資金但可能具有充分理據的當事人能夠提出申索。由於大部分市民未能符合申請法律援助資格,亦無法負擔高昂仲裁費用,上述機制有助填補現時的空白。

此外,越來越多希望在仲裁程序中可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以便選擇其他釐定收費的方法及資助來源,因此,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亦可滿足上述需求這樣,客戶在制定其爭議解決方案時,在釐定收費方面能享有較大的彈性,同時令仲裁比其他訴訟程序為當事人提供較高的彈性。

當牽涉律師的直接財務利益,律師接辦理據薄弱或瑣碎無聊申索的意欲便會減低,因為假如律師認為案件理據薄弱,便不大可能會「投資」於該案件。由於律師與當事人的利益更加一致,律師在提供法律意見時會加倍謹慎,這對當事人亦有利。


反對引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論據

另一方面,亦有意見表示,假如律師在仲裁結果中擁有直接財務利益,擔心會出現利益衝突。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6年已提出一個論點:即使和解提議相對於案件的理據而言並不有利,但律師為求獲取費用,便可能有誘因迅速就當事人的案件進行和解。此外,也有意見表示擔心律師收取過高的法律費用,尤其是可能有律師為證明有理由收取較高費用而高估案件的風險。

然而,上述論點被視為不合時宜,因為在其他已實行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一段時間的司法管轄區,沒有證據顯示在實行這種制度後律師的誠信下降。可爭辯的是,現時律師按工作時數收費的機制,律師同樣可增加收入而收取更多時數的費用(不論案件結果如何),從而構成利益衝突。相反,正如上文所述,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機制下,由於律師與當事人的財務利益更加一致,收費過高的風險可能反而較低。


可能/建議的保障措施

由於有意見擔心律師可能為個人利益而違背當事人的利益,小組委員會建議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以解決上述憂慮。

小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就律師可收取的成功費用的財務回報設定上限,以免當事人受到不公平安排。就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而言,更應明確將上限設定為客戶收到的財務利益或賠償的若干百分比。

小組委員會亦提議了多項可納入兩個律師專業團體的專業守則及附屬法例保障措施,,從而在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案件中更妥善地保障當事人,部分例子如下:

  1. 所選用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協議及機制須以書面作出,並由當事人簽署 ;
  2. 當事人在訂立任何協議前,須獲詳盡告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性質及如何運作,並確認已獲告知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
  3. 應提供「冷靜期」,容許當事人在「冷靜期」內藉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小組委員會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建議其他應加入的適當保障措施,以便推行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機制。


總結

建議撤銷禁止律師在仲裁中收取「成功費用」的規定,及引入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不但旨在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保持一致,而且亦令律師與當事人的利益一致。上述安排給予當事人更大自由度,可選擇在仲裁中與其律師分擔風險及分享回報,同時在資金管理上享有更大的彈性,並增加尋求公義的渠道。由於日後落實的保障措施很大機會納入專業守則及附屬法例之內,小組委員會認為,上述建議能滿足公眾對於在香港實施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的日益增加的需求,而不會削弱當事人的利益。公眾諮詢將於2020317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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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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