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取的报酬应否取决于仲裁结果?
简介
2020年12月17日,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建议修订法例,准许律师在香港及香港境外的仲裁中按仲裁结果收费。
背景
目前,香港法律禁止律师就争讼程序(例如诉讼及仲裁)进行的工作,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然而,除了新加坡,世界各地的主要仲裁地均允许律师就争讼程序(包括仲裁)向当事人提供某些或所有形式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考虑到公众对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需求日增,小组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这类收费架构因为多种原因而对当事人具有吸引力,包括管理财务风险、获得寻求公义的渠道,以及当事人普遍期望律师分担就申索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固有风险,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可能有助香港维持全球顶尖仲裁地之一的地位。
经研究其他主要仲裁地的法律机制及经验,及基于先前就诉讼按条件收费及仲裁第三者资助进行的研究,小组委员会建议撤销禁止律师就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规定,并就各类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运作提出建议。
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种类
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是指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律师就争讼法律程序提供意见,并在该等法律程序获得该协议所指的成功时收取财务利益。在咨询文件中,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包括 (1) 按条件收费协议,(2)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及 (3)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
按条件收费协议是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依据该协议,如当事人的申索成功,则律师可获支付成功收费,而该成功收费可以是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法律程序过程中所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计算,但并非按当事人获判给或讨回款额的某个比例计算。
按条件收费协议有两种形式:
- 「不成功、不收费」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师才获支付其惯常收费另加「额外」费用;及
- 「不成功、低收费」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则加收成功收费。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按损害赔偿收费是一种「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如当事人获得胜诉,律师方可收取费用,而该费用是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的,例如按当事人获判给或讨回的数额的某个百分比计算,这有别于按条件收费协议。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一种「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律师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一般按折扣每小时收费率收取,并在当事人获得胜诉时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及收取成功费用(即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下的成功收费)。
支持引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论据
咨询文件亦详列及探讨了上述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利弊。
许多司法管辖区允许引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其中一项主要考虑因素是确保寻求公义的渠道畅通。虽然现时第三者资助在香港是合法的,但很多当事人即使能提出有力理据,仍无法找到第三方提供资助。因此,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或可令没有足够资金、或无法从第三方资助者获得所需资金但可能具有充分理据的当事人能够提出申索。由于大部分市民未能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资格,亦无法负担高昂仲裁费用,上述机制有助填补现时的空白。
此外,越来越多人希望在仲裁程序中可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以便选择其他厘定收费的方法及资助来源,因此,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亦可满足上述需求。这样,客户在制定其争议解决方案时,在厘定收费方面能享有较大的弹性,同时令仲裁比其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较高的弹性。
当牵涉律师的直接财务利益,律师接办理据薄弱或琐碎无聊申索的意欲便会减低,因为假如律师认为案件理据薄弱,便不大可能会「投资」于该案件。由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更加一致,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时会加倍谨慎,这对当事人亦有利。
反对引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论据
另一方面,亦有意见表示,假如律师在仲裁结果中拥有直接财务利益,担心会出现利益冲突。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6年已提出一个论点:即使和解提议相对于案件的理据而言并不有利,但律师为求获取费用,便可能有诱因迅速就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和解。此外,也有意见表示担心律师收取过高的法律费用,尤其是可能有律师为证明有理由收取较高费用而高估案件的风险。
然而,上述论点被视为不合时宜,因为在其他已实行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一段时间的司法管辖区,没有证据显示在实行这种制度后律师的诚信下降。可争辩的是,现时律师按工作时数收费的机制,律师同样可以为了增加收入而收取更多时数的费用(不论案件结果如何),从而构成利益冲突。相反,正如上文所述,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机制下,由于律师与当事人的财务利益更加一致,收费过高的风险可能反而较低。
可能/建议的保障措施
由于有意见担心律师可能为个人利益而违背当事人的利益,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解决上述忧虑。
小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就律师可收取的成功费用的财务回报设定上限,以免当事人受到不公平安排。就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而言,更应明确将上限设定为客户收到的财务利益或赔偿的若干百分比。
小组委员会亦提议了多项可纳入两个律师专业团体的专业守则及附属法例的保障措施,,从而在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案件中更妥善地保障当事人,部分例子如下:
- 所选用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协议及机制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当事人签署 ;
- 当事人在订立任何协议前,须获详尽告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性质及如何运作,并确认已获告知有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及
- 应提供「冷静期」,容许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藉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小组委员会邀请各界提交意见书,建议其他应加入的适当保障措施,以便推行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机制。
总结
建议撤销禁止律师在仲裁中收取「成功费用」的规定,及引入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不但旨在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常见做法保持一致,而且亦令律师与当事人的利益一致。上述安排给予当事人更大自由度,可选择在仲裁中与其律师分担风险及分享回报,同时在资金管理上享有更大的弹性,并增加寻求公义的渠道。由于日后落实的保障措施很大机会纳入专业守则及附属法例之内,小组委员会认为,上述建议能满足公众对于在香港实施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日益增加的需求,而不会削弱当事人的利益。公众咨询将于2020年3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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