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我應該回覆調解邀請嗎?

2013-12-01

簡介

根據實務指示31,如訴訟的任何一方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法院有權對該方作出不利的訟費令。英格蘭及威爾斯自從1999根據伍爾夫勳爵的建議而制訂法律改革後,法院陸續在不同案件中就不進行調解的「合理性」作出裁決。最近英格蘭上訴法院在PGF II SA v OMFS Company 1 Limited [2013] EWCA Civ 1288一案(「本案」)中,法院裁定,任何一方若收到多次調解要求仍沒有回覆,可構成不合理拒絕調解,即使勝訴亦可被褫奪訟費。


案情

本案的原告人於201010月就物業翻新費用對被告人提出訴訟,合共索償金額略高於190萬英鎊。訴訟前不久,原告人根據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36部(相當於香港《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提出接受以112.5萬英鎊和解。2011411日,原告人再根據第36部提出接受以125萬英鎊(另加20096月起計的利息)和解,取代第一項和解建議。

原告人另外發出一封信件,邀請被告人進行早期調解。該信件是一份「徹底、經深思熟慮及看來明智的調解建議」。

同日,被告人向原告人根據第36部提出以70萬英鎊和解的建議,並承諾以另一封信解釋原因,但後來並無提供,原告人亦沒有追問。雙方都沒有接受對方根據第36部提出的和解建議,而被告人亦從無回應原告人提出的調解邀請。2011719日,原告人的律師再向被告人發出調解邀請,仍沒有回音。20111220日,原告人再根據第36部提出接受以105萬英鎊(另加利息)和解。

2012110日,即聆訊前的一日,原告人接受被告人以70萬英鎊和解的建議,同意無需進行法律程序,但仍需處理訟費問題。


不合理地拒絕調解

Halsey案的延伸

法院堅定地採納由BlakeBrownSime編撰的《Jackson ADR Handbook》(《調解手冊》)第11.56章所述的意見:一般而言,收到邀請參與另類爭議調解而不回覆,本身即屬不合理。但則亦有例外情況,例如極少數明顯不適合進行另類爭議調解的情況,或是由於職員某些錯誤以致沒有回覆。證明例外情況適用的舉證責任在於收到邀請的一方身上。

Halsey v Milton Keynes General NHS Trust [2004] 1 WLR 3002一案(「Halsey」)中,法院裁定,拒絕調解(包括不回覆)亦可被裁定為合理。由此可見本案中法院延伸Halsey的原則。為此法院提出了兩個原因:第一,法院如要調查拒絕調解的原因,可能需待數月甚至數年後的訟費聆訊才能進行,屆時法院及邀請方搜證會有困難,特別是難以確定先前未披露的拒絕調解原因是否真實。第二,若一方沒有說明拒絕調解的原因,這會對於雙方考慮是否進行另類爭議調解不利;若適時解釋,雙方則可回應對某項另類爭議調解建議提出的合理反對,並考慮其他建議。

應用於本案

根據本案案情,法院裁定收到多次調解要求而不回覆即構成拒絕調解,這尤其是鑒於本案第一次調解邀請的內容如此詳細,條款亦為明智,故不可能被視為純屬策略。本案中雙方和解建議的差距已逐漸收窄,僅餘的問題大大取決於雙方的估價證據;雙方若要在法院聆訊,將會產生不合比例的費用。因此法院認為,假如雙方於20114月進行了調解,應該有合理機會達成和解。

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不回覆調解邀請,從而拒絕調解,被裁定為不合理。上訴法院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褫奪被告人在有關期間的所有訟費。


注意事項

從本案的裁決可見,訴訟方應積極參與另類爭議調解,不應對其一口拒絕或不回覆。訴訟各方宜認真考慮對方的調解邀請,若決定拒絕,則應說明理由。一般而言,應依照《調解手冊》的以下意見:

  1. 若對方提出參與另類爭議調解的建議,不要置之不理;
  2. 盡快以書面回覆,若不進行調解,則應清楚完整地說明現階段不適合進行另類爭議調解的理由,可以的話應基於Halsey訂立的指引;
  3. 向對方指出欠缺哪些相信會對成功調解造成障礙的資料或證據,並建議如何解決欠缺有關資料或證據的問題;及
  4. 不要斷絕任何種類的另類爭議調解的可能性,因為在稍後時間,或除對方建議外的其他方法,可能仍值得一試。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3


律師團隊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伍兆榮
伍兆榮
資深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