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空機構狙擊上市公司是否無須承擔風險?
簡介
香港的上市公司近期成為沽空機構狙擊的對象,單是上月,已有中國信貸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編號08207.HK)、中國全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編號633.HK)、中國輝山乳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編號6863.HK)(「輝山乳業」)及中國擎天軟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份編號1297.HK)四間香港上市公司,分別成為Triam Research、Muddy Waters Research(「渾水研究」)及鍾馗研究等沽空機構分析和狙擊的對象。不過,沽空機構就上市公司發表負面研究報告的風險不小,最明顯的例子是Citron Research 的Andrew Left先生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在評論中國恆大集團(「恆大」)時發表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屬市場失當行為,因而被禁止在香港進行證券買賣五年。
本文將從渾水研究狙擊輝山乳業以及審裁處對Andrew Left的裁決兩宗事例,說明沽空機構發表負面研究報告如沒有充分證據將面對甚麼風險,以及上市公司在面對這類狙擊時可採取甚麼行動。
渾水研究狙擊輝山乳業
2016年12月16日,渾水研究就輝山乳業發表了一份負面報告,指輝山乳業因偽造帳目,股值已接近零。輝山乳業於同日交易時間內暫停交易並發出澄清公告反駁指控。輝山乳業在澄清公告中表示,有關指控毫無根據,並含有多項失實陳述、惡意及虛假指控和不符事實的錯誤。然而,渾水研究繼續狙擊輝山乳業,於2016年12月18日發表第二份負面報告,質疑輝山乳業公布的收入同屬虛構。輝山乳業再次立即採取行動,於翌日即2016年12月19日發出兩份澄清公告。
這兩份澄清公告載有詳細的資料,反駁渾水研究的指控。最有趣的是,渾水研究的負面報告對輝山乳業的股價只造成輕微影響:在第一份報告發表後,輝山乳業的股價最多只下跌了4.3%,而第二份報告發表後,股價更不跌反升,於2016年12月19日復牌後最高上升了2.9%,原因之一是輝山乳業迅速發出了澄清公告。
發表負面報告的風險
近日市場對沽空報告反應冷淡,反映投資者對負面報告已轉趨審慎。此外,沽空機構若發表重大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負面報告,亦有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該條例」)第XIII部第277條:披露關於證券或期貨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有關資料很可能誘使進行交易或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有關資料必須在某重大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因遺漏某重大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有關人士知道該資料屬上述資料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屬上述資料。
近期審裁處對Andrew Left的裁決顯示,相比正面研究報告,審裁處以較高的標準看待負面研究報告。例如,雖然我們可以說Andrew Left只是在分析關於恆大的公開資料後發表意見,但審裁處認為其意見已構成該條例第277條所指的「資料」。這表示,假如任何沽空機構在分析公開資料後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原來該「意見」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則可被裁定觸犯上述條文。Andrew Left曾經要求恆大披露其未披露的財務資料,指該等資料可揭示公司的真正財務狀況。但審裁處否決這項要求,裁定Andrew Left只可倚賴公開資料來證明其報告並非虛假或具誤導性。因此,負面研究報告必須準確和有充分的根據,沽空機構的研究必須非常嚴謹,以免被裁定為「疏忽」或「罔顧後果」地公布研究報告。
被狙擊的上市公司可採取的行動
上市公司遇到沽空機構的狙擊,應盡快回應和澄清指控,如有需要,亦應在回應和澄清之前暫停股份交易。有關上市公司亦應考慮,報告中是否有任何須按照該條例第XIVA部(披露內幕消息)作出披露的資料,特別是倚賴該條例第307D條的「安全港」條文獲豁免披露有關資料的上市公司。
從輝山乳業的例子可見,即使受到渾水研究兩度狙擊,但只要迅速詳盡回應,仍可令股價上升,因為在輝山乳業反駁後,投資者已回復信心。若延遲回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可能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8條進行調查及停牌,例如奇峰國際集團因未能反駁渾水研究於2014年11月提出的指控,結果股份被無限期暫停交易,現時仍未復牌。
總結
沽空機構要藉著發表負面報告來獲利,已經越來越困難。雖然證監會要求負面報告達到很高的準確程度,但上市公司一旦受到沽空機構狙擊,最好主動反擊,確保盡快發出公告澄清,將損害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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