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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空机构狙击上市公司是否无须承担风险?

2017-01-31

简介

香港的上市公司近期成为沽空机构狙击的对象,单是上月,已有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编号08207.HK)、中国全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编号633.HK)、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编号6863.HK)(「辉山乳业」)及中国擎天软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编号1297.HK)四间香港上市公司,分别成为Triam Research、Muddy Waters Research(「浑水研究」)及钟馗研究等沽空机构分析和狙击的对象。不过,沽空机构就上市公司发表负面研究报告的风险不小,最明显的例子是Citron Research 的Andrew Left先生被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裁定,在评论中国恒大集团(「恒大」)时发表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属市场失当行为,因而被禁止在香港进行证券买卖五年。

本文将从浑水研究狙击辉山乳业以及审裁处对Andrew Left的裁决两宗事例,说明沽空机构发表负面研究报告如没有充分证据将面对甚么风险,以及上市公司在面对这类狙击时可采取甚么行动。

浑水研究狙击辉山乳业

2016年12月16日,浑水研究就辉山乳业发表了一份负面报告,指辉山乳业因伪造账目,股值已接近零。辉山乳业于同日交易时间内暂停交易并发出澄清公告反驳指控。辉山乳业在澄清公告中表示,有关指控毫无根据,并含有多项失实陈述、恶意及虚假指控和不符事实的错误。然而,浑水研究继续狙击辉山乳业,于2016年12月18日发表第二份负面报告,质疑辉山乳业公布的收入同属虚构。辉山乳业再次立即采取行动,于翌日即2016年12月19日发出两份澄清公告。

这两份澄清公告载有详细的资料,反驳浑水研究的指控。最有趣的是,浑水研究的负面报告对辉山乳业的股价只造成轻微影响:在第一份报告发表后,辉山乳业的股价最多只下跌了4.3%,而第二份报告发表后,股价更不跌反升,于2016年12月19日复牌后最高上升了2.9%,原因之一是辉山乳业迅速发出了澄清公告。

发表负面报告的风险

近日市场对沽空报告反应冷淡,反映投资者对负面报告已转趋审慎。此外,沽空机构若发表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负面报告,亦有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第XIII部第277条:披露关于证券或期货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而有关资料很可能诱使进行交易或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有关资料必须在某重大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重大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有关人士知道该资料属上述资料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上述资料。

近期审裁处对Andrew Left的裁决显示,相比正面研究报告,审裁处以较高的标准看待负面研究报告。例如,虽然我们可以说Andrew Left只是在分析关于恒大的公开资料后发表意见,但审裁处认为其意见已构成该条例第277条所指的「资料」。这表示,假如任何沽空机构在分析公开资料后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原来该「意见」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则可被裁定触犯上述条文。Andrew Left曾经要求恒大披露其未披露的财务资料,指该等资料可揭示公司的真正财务状况。但审裁处否决这项要求,裁定Andrew Left只可倚赖公开资料来证明其报告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因此,负面研究报告必须准确和有充分的根据,沽空机构的研究必须非常严谨,以免被裁定为「疏忽」或「罔顾后果」地公布研究报告。

被狙击的上市公司可采取的行动

上市公司遇到沽空机构的狙击,应尽快回应和澄清指控,如有需要,亦应在回应和澄清之前暂停股份交易。有关上市公司亦应考虑,报告中是否有任何须按照该条例第XIVA部(披露内幕消息)作出披露的资料,特别是倚赖该条例第307D条的「安全港」条文获豁免披露有关资料的上市公司。

从辉山乳业的例子可见,即使受到浑水研究两度狙击,但只要迅速详尽回应,仍可令股价上升,因为在辉山乳业反驳后,投资者已回复信心。若延迟回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可能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8条进行调查及停牌,例如奇峰国际集团因未能反驳浑水研究于2014年11月提出的指控,结果股份被无限期暂停交易,现时仍未复牌。

总结

沽空机构要借着发表负面报告来获利,已经越来越困难。虽然证监会要求负面报告达到很高的准确程度,但上市公司一旦受到沽空机构狙击,最好主动反击,确保尽快发出公告澄清,将损害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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