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香港的首次代幣發行作出回應
背景
於2018年3月19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其對首次代幣發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採取的監管行動發出新聞稿。因應證監會採取的行動,Black Cell停止在香港進行首次代幣發行(「ICO」),並承諾除非已符合相關法例規定,否則不會設計、訂立或推廣任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該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計劃。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須注意投資ICO及數碼代幣的風險。
ICO、證券及集體投資計劃
我們在2017年9月的通訊談到,ICO是一種可採取不同形式的集資機制,其中一種典型的 ICO是涉及發行以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貨幣(即加密貨幣)的融資。視乎這些數碼貨幣附帶的權利,它們有可能被視為該條例界定的「證券」並須遵守香港的證券法例。
此外,以下ICO亦可能被視為該條例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因而須遵守該條例:(i) 涉及財產安排;(ii) 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不論他們是否有權就上述管理獲諮詢及發出指示);(iii) 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該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而用以付款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所得的;及 (iv) 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上述財產的取得或管理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Black Cell個案及證監會對其他ICO發行人採取的行動
Black Cell個案
在Black Cell個案中,ICO所發行的加密貨幣稱為KorpCoins,透過開放予香港公眾的Black Cell網站向投資者發售,並且在白皮書(一份類似招股章程的文件,一般會列明ICO如何運作的技術、商業及財務條款)中被描述為Black Cell的代幣化股份。白皮書表示,在ICO中籌得的款項將用於開發流動應用程式,而代幣持有人有權贖回Black Cell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的股份。這個實際操作模式令證監會懷疑ICO構成集體投資計劃及須遵守該條例下的監管制度。
除了證監會發現ICO與集體投資計劃的性質相似,加密貨幣持有人有權獲得Black Cell的股份這一點亦顯示,有關加密貨幣有可能屬於該條例界定的「證券」。
證監會採取的其他行動
Black Cell個案並非證監會首次就ICO發行人採取行動的個案。證監會在2018年2月9日的新聞稿(「2月新聞稿」)中表示,已先後致函七個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ICO發行人。因應證監會採取的行動,這些發行人大部分已確認遵守證監會的監管制度,或已停止向香港的投資者發售代幣。
除了對ICO發行人採取行動外,證監會亦先後致函七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提醒他們不應在未領有所需牌照及/或未獲得所需授權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該條例所指的「證券」的加密貨幣。因此,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並無就有關加密貨幣提供交易服務,或已即時採取糾正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從其交易平台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
總結
雖然當局迄今尚未就ICO及加密貨幣對現時監管制度實施任何實質的改革,但證監會對Black Cell及其他ICO發行人以及交易所採取的行動已清楚顯示,證監會有決心監管ICO這個新興的市場。正如證監會行政總裁歐禮達在2月新聞稿中表示,證監會將繼續監察市場,並會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證監會亦勸喻投資者,若未能全面了解投資ICO及加密貨幣的風險,或未有為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作好心理準備,便不應作出投資。在目前急速發展的市場中,投資者保障不及市場發展的速度,我們同意證監會的看法,公眾投資者就加密貨幣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最好先徵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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