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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進行諮詢

2023-02-28

簡介

目前,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或自願接受監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證監會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度」)。《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將引入適用於香港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新發牌制度,不論其是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我們20227的科技通訊曾探討過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可按此處閱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新發牌制度」)將於202361日生效(設有過渡安排及寛限期)。制度生效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需獲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為了就新制度作好準備,證監會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監管規定發表諮詢文件,務求在投資者保障與市場發展之間取得更佳平衡。

本文會重點介紹諮詢文件的幾個重點,包括關於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以及在新發牌制度實施後,為現時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的過渡安排。

有關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

2022622日有關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簡報中,政府表示為進一步提高投資者保障,新制度將在初步階段規定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持牌平台營運者」)僅可提供服務予專業投資者。這項規定本身並不包括在修訂條例草案內,但可能被證監會列為發牌條件。

然而,由於情況不斷變化及收到相反意見,證監會在諮詢文件中建議允許各類投資者(包括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平台營運商提供的交易服務。不少人認為,拒絕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能會變相對投資者造成損害,理由是此舉或會驅使他們轉用可輕易在網上接觸而不受監管的海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來進行交易;而任何這些不受監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一旦倒閉,零售投資者將難以追討任何損失。

此外,證監會多年來先後制訂了多項虛擬資產政策,逐步容許零售投資者有限度地投資虛擬資產。多個持牌經紀行及基金經理現時亦在證監會的監督下,向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相關服務。隨著當局引入與主流金融領域的做法相若的政策及程序、制度及監控措施,虛擬資產領域正逐步改變。

基於上述因素,證監會建議容許零售投資者使用由持牌平台營運者提供的交易服務,但前提是有關平台須遵從下文概述的一系列保障投資者的妥善措施。

投資者保障措施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規定

證監會建議,持牌平台營運者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須像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度一樣,對投資者進行知識評估。若投資者未能通過該評估,持牌平台營運者只可在向該投資者提供培訓後,才向其提供服務此外,持牌平台營運者亦應透過以下方式考慮是否適合向該投資者提供其服務:

1.       投資者的風險承受水平及風險狀況,並據此評估該投資者是否適合參與虛擬資產的交易;及

 

2.       為每名投資者設定上限,以在參照該投資者的財政狀況及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確保該投資者就虛擬資產所承擔的風險是合理的

代幣的盡職審查及納入準則

證監會建議,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以負責(其中包括)根據其制定的準則,就是否納入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及中止、暫停和撤銷虛擬資產的買賣,作出最終決定。

證監會列出一系列(非詳盡無遺)應考慮的一般因素:

1.       虛擬資產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

 

2.       虛擬資產在平台營運者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及其監管狀況會否亦影響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責任;

 

3.       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績紀錄其他平台營運者是否亦就該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有沒有相關交易組合,及該虛擬資產在哪些司法管轄區可供買賣;

 

4.       虛擬資產的技術層面,包括其區塊鏈規程的安全基礎設施區塊鏈和網絡的大小(特別是對常見攻擊的抵禦能力)共識算法的類型,及與涉及虛擬資產及其支援區塊鏈的代碼缺陷、違規事項和其他威脅有關的風險,或適用於它們的作業手法和規程;

 

5.       發行人所發出的虛擬資產推廣材料,其內容應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6.       虛擬資產的開發情況,包括其白皮書(如有)所載任何與其有關的項目的結果,及過往與其歷史和開發情況有關的任何重大事件;

 

7.       虛擬資產的市場風險,包括虛擬資產持倉高度集中或由少數個人或實體所控制、價格操縱和欺詐,及較廣泛或較狹窄採納該虛擬資產對市場風險的影響;

 

8.       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法律風險,包括與其發行、分銷或使用有關的任何待決或潛在的民事、監管、刑事或執法行動;及

 

9.       虛擬資產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嶄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術、結構或加密經濟創新是否看來具有欺詐或極為不當的成分。

 

上述的一般準則外,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有關虛擬資產符合特定代幣納入準則,並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虛擬資產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1]

現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過渡安排

證監會明白,現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能需要時間適應新發牌制度。因此,證監會過渡安排,旨在為現時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足夠時間,以便申領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結

 

參與過渡安排的資格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是原有平台(即在202361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在釐定上述資格時,證監會將會考慮:

1.       該公司是否於香港成立為法團;

 

2.       該公司於香港是否具有實體辦公室;

 

3.       該公司的香港員工對於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權;

 

4.       該公司的關鍵人員(例如負責交易系統運作的人員)是否駐於香港;及

 

5.       中央交易平台的運作是否已投入服務,並於香港擁有大量的客戶及交易活動。

 

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3G所載列的條件,才可於不違反期間(即202361日至2024531日)內繼續香港營運,並將由202461日起受限於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

過渡安排的關鍵日期及細節

有意申領牌照的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注意過渡安排的下列關鍵日期及細節

1.       新發牌制度於202361日開始運作;

 

2.       202361日至2024531日期間,依據不違反安排,合資格的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不被視為違反新發牌制度中的發牌規定

 

3.       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資格參與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必須在202361日至2024229日期間,根據新發牌制度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請在申請中,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被要求確認:

 

a.       其在緊接202361日前一直是在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b.       其將在被當作獲發牌時遵守適用於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規定,並已作出安排,確保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遵守適用於持牌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規定

 

4.       如果證監會信納,該平台營運者有合理機會成功地向證監會證明,該平台營運者平台有能力遵守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該申請人將由202461日起自動被當作獲發牌,直至其牌照申請獲批准、撤回或拒絕(以較早者為準)為止。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一經被當作獲發牌,新發牌制度的規定即告適用,猶如該平台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獲發牌般。這意味著,該平台將須受到證監會的監管權、紀律懲處權、干預權及其他適用的權力所約束,並須遵守新發牌制度中的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猶如他們獲正式發牌或獲正式核准般

總結

與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度相比,監會提出多項新監管規定,包括就可供買賣的虛擬資產選擇進行盡職審查的規定。儘管有關監管規定的詳情仍有待諮詢完成才能落實,但預期虛擬資產服務交易平台將須其營運及政策作出若干變更,以符合新發牌制度的監管規定。

如閣下新發牌制度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或需要任何合規意見,請徵詢科技事務律師。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technology@onc.hk                                                       T: (852) 2810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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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1]     「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的表現,並且符合以下準則:

(a)    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著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b)    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並以規則為本。

(c)     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

(d)    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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