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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將推行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發牌制度

2022-07-28

簡介

香港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可能於202331日起受到監管香港政府於2022624日將《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提出監管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的發牌制度。

建議的發牌制度參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證券及期貨市場服務供應商的發牌制度,而針對虛擬資產的新發牌制度將同樣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執行。

發牌制度

新制度將於何時生效?

發牌制度的建議生效日期為202331

甚麼是虛擬資產?

除若干例外情況外,虛擬資產指:

1.       「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a.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b.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i.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一個或多於一個以下目的——

1.         為貨品或服務付款;

2.         清償債務;

3.         投資;或

ii.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於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

c.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及

d.       具備證監會根據第 (3)(a) 款訂明的其他特徵;或

2.       由根據第 (4)(a) 款刊登的公告訂明為虛擬資產的數碼形式價值

不屬於「虛擬資產」定義範圍的部分例子包括:

1.       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形式價值;

2.       有限用途數碼代幣,包括:

a.       客戶酬報或獎賞積分;及

b.       遊戲用資產;

3.       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有權透過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訂明任何數碼形式價值是否虛擬資產

一如所料,廣義的「虛擬資產」定義將包括比特幣及穩定幣。但另一方面,非同質化代幣(「NFT」)會否被視為虛擬資產仍屬未知。NFT可能會被認為並非擬作交易媒介用途,而且不提供關於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事務管理的投票權利。

誰人需要申領牌照?

以下人士將需要申領牌照:

1.       任何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的人士;

2.       在香港境外的以下任何人士:(i) 香港的公眾積極推廣該人提供或看似提供的任何服務; (b) 上述服務假若在香港提供,將會構成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虛擬資產服務」指:

「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即透過電子設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1.       藉該項服務——

a.       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b.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及

2.       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

根據「虛擬資產服務」的定義,經營虛擬資產付款系統或提供託管服務無需申領牌照。

申領牌照須符合甚麼規定?

牌照申請人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並擁有永久營業地點的公司,或是在其他地方註冊成立但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的公司,並須證明以下各項:

1.       申請人是獲發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適當人選;

2.       申請人擁有至少2名擔任負責人員(「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兩人在申請人機構內均具有充分權限,而其中一人必須為執行董事;

3.       申請人的每名董事均為適當人選;及

4.       申請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是擔任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持牌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適當人選

持牌人有甚麼責任?

獲發牌照後,服務供應商將須承擔各種持續責任,例如:

1.       在以下情況下通知證監會:

a.       持牌供應商或其最終擁有人的資料有任何變更;

b.       持牌供應商的營業地址或董事變更;

c.       持牌供應商有意終止業務;或

d.       持牌代表不再代其行事;

2.       支付年費及提交年度申報表;及

3.       編製及提交經審計帳目。

香港的監管制度將較新加坡、英國及日本的類似制度更為嚴格及全面,尤其是服務供應商初期將只能夠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很可能以發牌條件形式實施,稍後再放寬)。

無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後果

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香港的公眾積極推廣未在香港獲發牌照的海外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的服務,而沒有合理辯解,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萬港元。如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處罰款 50萬港元及監禁 2 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萬港元。

此外,如任何人士:

1.       在申請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牌照時在要項上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可處罰款1百萬港元及監禁2年;

 

2.       為誘使另一人取得或處置虛擬資產而作出任何欺詐性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不論有關交易是否在或建議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場內或場外進行),可處罰款1百萬港元及監禁7年。

 

此外,不遵守香港法例第615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亦屬刑事罪行,違例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及其負責人員可被處罰款1百萬港元及監禁2年。

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應怎樣做?

對於在202331日之前已經營運的現有服務供應商,《條例草案》設有過渡條文

1.       現有供應商可繼續在未獲發的情況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最多12個月,即直至2024229日(首12個月);

2.       202331日前一直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現有供應商如欲於首12個月後繼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不遲20231130日向證監提出申請。申請人將被視為已獲發、從而能繼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直至(i) 服務供應商撤回申請,(ii) 證監會拒絕服務供應商的申請,或 (iii) 證監會向服務供應商出牌照。

3.       現有供應商撤回申請或被證監會拒絕其申請,其將有3個月時間結束香港提供的虛擬資產服務。在上述期間,供應商僅可作出純粹為結束其虛擬資產服務的行為

類似的過渡條文適用於擬擔任負責人員或持牌代表的個人。

要點

虛擬資產公司應評估自己是否屬於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發牌制度的監管範圍,NFT平台尤其應仔細評估其活動是否須申領牌照。虛擬資產交易所亦應不時留意證監會就發牌制度公布的規則及指引。在實際層面上,由於市場上欠缺負責人員,而且有關人選需要對虛擬資產以及這種新興、瞬息萬變的金融及投資媒介有一定認識,要物色擔任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可能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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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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