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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維碼送達法庭文件 —— 香港法院的持續科技革新

2020-11-01

民事訴訟應用科技的最新發展

20206月份的新興科技及網絡法通訊中,我們率先講述本所如何在香港的民事訴訟中擴大科技應用,尤其是在香港引入虛擬資料室這種創新的方式來送達法律文件。

最近,高浩文法官在 Airport Authority v Persons Unlawfully and Wilfully Obstructing or Interfering with the Proper Use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2020] HKCFI 2743 一案中容許以二維碼[1] 作為送達某些法庭文件的替代方式,這是繼Hwang Joon Sang案後法院在短內再次接納運用科技來提高民事訴訟的成本效益。


背景

禁制令

2019813日,本案原告人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就香港國際機場機場」)20198月的示威活動所造成的阻礙及干擾,取得法院針對身份不詳被告人發出單方面臨時禁制令禁制令」)。機管局透過以下替代送達式向被告人送達傳訊令狀及禁制令

  1. 穩妥地張貼於機場的顯眼處;
  2. 刊登於機管局的網站
  3. 連續3日刊登香港份英文報章及份中文報章。

2019823日,法院修訂及延長禁制令,並以相同理由授出替代送達令,惟報章的刊登期間縮短至僅1日。

本上訴案

其後,機管局向法院申請許可以下替代送達形式送達申索陳述書及本案其後的任何文件該等文件」):

  1. 於機管局網站刊登該等文件的副本
  2. 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入口至禁區前的範圍內的顯眼處穩妥地張貼該等文件的副本;及
  3. 在機場的顯眼處穩妥地展示一份載有二維碼告示可連結至刊登於機管局網站的該等文件。

建議送達方法」)

審批以替代形式送達該等文件時,葛倩兒聆案官把申索陳述書及後文件分開處理。葛倩兒聆案官認為,由於申索陳述書是通知被告人申索詳情的重要文件,故此應採用足以使目標被告人獲悉的方式送達。因此,葛倩兒聆案官下令申索陳述書及她將作出的命令聆案官命令」)均(1) 份英文報章及份中文報章刊登1日;及 (2) 在機場島整個範圍張貼聆案官的送達方法」)

機管局就聆案官的送達方法提出上訴,理由是該方法所招致的費用、時間及人力與其效益相比不合比例。


有關創新替代送達方法的原則

在本上訴案中,高浩文法官指出,批准替代送達方式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確保所選擇的方法相當可能使受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限的人士知悉法庭文件。

儘管在報章刊登告示是常見替代送達方,但在標的處所的顯眼位置及網站張貼文件,藉此向未指名被告人(僅以描述辨識送達文件的做法越來越常見。此外,隨著印刷媒體的讀者人數持續減少在報章刊登告示的做法已逐漸不合時宜

高浩文法官進一步表示,在適當情況下,「法院亦可接納利用現代科技來送達文件,從而達以下基本目標(1) 提高成本效益;(2) 提倡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及 (3) 確保各方公平。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4(2)(k) 條規則,積極管理案件亦包括利用科技。


裁決

高浩文法官考慮上述原則後認為,在適當情況下,使用二維碼送達法庭文件可以是有效及相稱的替代送達方法,達到相當可能使目標收件人知悉有關文件的目的。此方法可能尤其適合 (1) 有大量被告人或潛在被告人的案件;或 (2) 須送達大量文件的情況。

建議送達方法而言,高浩文法官考慮到機管局在上一次送達傳訊令狀及禁制令時龐大費用及人力,現代的通訊模式在近期社會動盪環境下廣泛使用,因此裁定使用二維碼是適合及相稱的做法。於擬在機場顯眼處展示的告示載有清指示說明如何掃當中的二維碼查閱該等文件,故此讀者是能夠方便地取得及閱覽該等文件的。

高浩文法官認為,只要建議送達方法法院接納足以使被告人潛在被告人獲悉該等文件的送達方法,便無須就申索陳述書採用不同送達法。因此,機管局就聆案官命令提出的上訴得直,並獲准以建議送達方法送達高浩文法官發出的命令以及該等文件。


要點

高浩文法官在本案歸納了多項關於利用創新替代送達方法的實用原則,為在往後的民事訴訟中運用科技提供更大空間。儘管日後在民事訴訟中會否一步使用二維碼仍有待觀察,但法院對於運用不同科技持開放態度,這無疑將提高訴訟程序的成本效益,是各方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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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1] 一種由大量白色的正方形組成的機器閱讀碼,主要用作儲存供智能電話相機讀取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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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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