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注意:賣家在挪威合同下有權追討訂金
繼上兩期的通訊,今期我們討論近期一宗英國案例Griffon Shipping LLC v Firodi Shipping Ltd. [2013] EWHC 593 及其在上訴法院的上訴Firodi Shipping Limited v Griffon Shipping LLC [2013] EWCA Civ 1567(「The Griffon案」)。本案涉及「1993挪威標準銷售合同」(「1993挪威合同」)第2及第13條關於賣家追討訂金權利的詮釋。鑒於本案的裁決,買家在採用挪威標準銷售合同進行船舶買賣時,應特別小心。
案情
根據於2010年5月1日基於1993挪威合同訂立的協議備忘錄(「協議備忘錄」),賣家同意以2,200萬美元的價格(「售價」)向買家出售mv Griffon號船舶。協議備忘錄第2條規定:「在雙方簽署並以傳真/郵寄交換本協議後3(三)個銀行日內,買家須支付售價10%(百分之十)的訂金,作為正確履行本協議的保證金。訂金須存入位於比雷埃夫斯的蘇格蘭皇家銀行的賣家指定帳戶……」。買家沒有依時支付訂金,於是賣家根據協議備忘錄第13條取消協議備忘錄。第13條規定:「若訂金沒有依照第2條支付,賣家有權取消本協議,並有權追討其損失及所有招致開支的賠償連同利息。」協議備忘錄的第2及第13條與2012年2月發布的挪威標準銷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的相應條款大致相同。
仲裁
賣家要求追討訂金(如同追討債務一樣),或要求確認其獲付訂金的權利在協議備忘錄終止之前已產生。但買家認為,賣家只有權追討「……損失的賠償」,而賣家可就合約與市價差額 追討的損害賠償為275,000美元。案件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須審理的爭論點是:賣家是否可以追討該10%(約2,156,000美元)的訂金(「訂金」),而不是遠低於訂金的實際損害賠償。仲裁庭裁定買家勝訴,賣家無權追討訂金,只可根據第13條追討275,000美元的實際損害賠償。
賣家的上訴
賣家向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須審理兩個主要爭論點:第一,賣家獲付訂金的權利是否已無條件地根據第2條產生?第二,第13條有沒有剝奪賣家追討在協議備忘錄終止之前已到期的訂金的權利?關於第一點,法院指出第2條明確地把訂金描述為「正確履行 [協議備忘錄] 的保證金」,它賦予賣家追討訂金(如同追討債務一樣)的權利,這與協議備忘錄終止後可以追討的部分繳款(part payment)不同,因為買家已不須支付售價。法院裁定,當訂金到期支付,賣家獲付訂金的權利已在協議備忘錄終止之前無條件地產生。
至於第二點,法院仔細地考慮了協議備忘錄的詮釋,特別是第2及第13條。法院認為,第13條沒有任何字眼明確或隱含地剝奪賣家獲付到期訂金的權利。無論如何,即使第13條的正確解釋是排除賣家獲付訂金的權利,但「賠償」一詞已足以給予賣家追討訂金的權利。第13條訂明的權利,是在如同追討債務一般追討訂金的權利以外的額外權利。因此,法院裁定賣家上訴得直,賣家除有權根據第13條追討損害賠償外,還有權追討訂金。
買家的上訴
上訴法院駁回買家的上訴,維持下級法院的決定,認為賣家獲付訂金的權利已無條件地產生,並且在協議備忘錄終止後仍然有效,而第13條亦沒有剝奪賣家追討訂金的權利。
影響
上訴法院在作出上述裁決時所採納的觀點,有別於兩本船舶買賣從業員書籍[1] 的作者及新加坡上訴法院在The Anna Spiratou (1998)[2] 一案中的觀點。該案涉及一份根據「1987挪威標準銷售合同」訂立的船舶銷售合同,當中包括與1993挪威合同類似的條款。新加坡上訴法院在該案(對英國法院沒有約束力)中指出,第13條的用意很清楚是賣家應獲賠償實際損失及費用,而非自動等於訂金金額。但英國上訴法院認為,新加坡上訴法院及兩名作者均未有充分理解,協議中必須有清晰字句規定,才能剝奪賣家在協議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
在2012年發布的最新版本挪威標準銷售合同(「2012挪威合同」)中,第2及第13條的字眼與本案的1993挪威合同第2及第13條的字眼大致相同,因此The Griffon案的裁決適用於採用2012挪威合同的協議備忘錄。本案的裁決有利於賣家,即使訂金金額高於賣家因買家沒有支付訂金所引致的損失,賣家仍可追討訂金。它給予賣家充分保障,即使賣家毫無損失,也可追討未獲支付的訂金。可以預料,在迅速興起的二手船舶市場,不少賣家可以得到橫財,例如當買家未能依時支付訂金(即使只是遲了一天甚至一分鐘),賣家便可以根據第13條終止協議備忘錄,同時以更高的價格把船舶售予另一名買家。因此,準買家在訂立支付訂金日期之前,必須小心考慮。如希望避免The Griffon案那樣的結果,最好在採用挪威標準銷售合同時修訂第2及第13條,以清晰的字眼排除在買家沒有支付訂金的情況下賣家可追討訂金的權利。
[1] 見《Sale of Ships》,第二版,Strong 及Herring著,第5.10段,及《Ship Sale and Purchase》,第6版,Goldrein、Hannaford及Turner著,第5.50.3段。 [2] Zalco Marine Services Pte Ltd v. Humboldt Shipping Co Ltd, (1998) 2 SLR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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