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為買方延長還款保函的責任
簡介
買賣合約通常載有要求賣方提供還款保函的條款。根據還款保函,賣方的擔保人(通常是銀行)承諾,假如買方有充分理由終止合約(例如賣方毀約性違反合約(repudiatory breach)或無法交付貨物),而賣方因任何理由未能退還買方分期預付的合約價款(例如賣方清盤),擔保人會代賣方向買方退還款項。
延誤交貨的情況在造船業尤為常見,因此合約雙方通常同意將還款保函的有效期延長至指定屆滿日期之後,令買方繼續受到保障。然而,有時雙方並沒有就延長還款保函達成這種共識,或合約沒有提及賣方應何時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在這些情況下,買方可否基於賣方未能延長或未能於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而終止造船合約?Wuhan Ocean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Company Ltd v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Hansa Murcia’ mbH & Co KG [2013] 1 All ER (Comm) 1277 (「Hansa Murcia」)一案審視了這個問題。
案情背景
還款保函
在Hansa Murcia一案中,買賣雙方訂立了一份造船合約,建造並買賣一艘900 TEU(可承載900個20呎標準貨櫃)的貨櫃船。賣方於2007年6月7日向買方提供以下還款保函:
「本保函一直有效,直至船舶已交付予並獲 [買方] 接受,或賣方或 [銀行] 已作出還款,或至2010年6月30日,以較早者為準…… 若賣方或買方在船舶交付前提出仲裁,本保函的有效期將延長至最終仲裁裁決頒布後60個曆日。」
聲稱延長及終止
2009年12月,雙方透過一份合約附錄同意延遲交付船舶。在該附錄中,賣方承諾將還款保函的有效期延長至2012年5月31日。附錄沒有明文訂明賣方須在何時取得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於2010年6月28日,即還款保函到期日之前兩日,買方聲稱終止合約。買方指賣方未能取得及表明不打算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因此指賣方的行為是毀約性違約,故買方有權終止合約。2010年6月29日,買方開始仲裁程序;同日,在還款保函到期前,銀行延長了還款保函的有效期。
仲裁庭認為,造船合約有必要被視為載有一條要求賣方在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隱含條款,因為合約並無明示這一點。仲裁庭並裁定,賣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是觸及合約根本的嚴重問題,構成毀約性違約,買方因而有權終止合約。賣方就仲裁庭的裁決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法理分析
延長還款保函的隱含條款
法院同意仲裁庭的裁決,即應將合約視為載有規定賣方須於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隱含條款(「該隱含條款」),而「合理時間」是還款保函到期前14日。
基於事實而視為載於合約的隱含條款,意思是在有關背景下該合約可合理地被理解,而能以明文述明的條文。[1]法院同意仲裁庭指,雙方會希望事先知道他們在還款保函到期後的處境,這樣,一旦賣方違反造船合約而無責任延長還款保函,買方才會有足夠時間向他人尋求保障。既然合約附錄沒有提及還款保函到期後的安排,法院便裁定合約載有該隱含條款。
可倚靠仲裁延長有效期
賣方爭辯指,他們唯一的隱含責任是在還款保函到期前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並認為沒有必要將合約視為載有要求賣方於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隱含責任,因為即使在還款保函到期後,買方仍可對賣方提出仲裁,以取得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根據保函書的條文,提出仲裁可令還款保函的有效期自動延長至仲裁裁決公布後60個曆日。
然而,法院不認為這是否定該隱含條款的妥善理由。取得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是賣方的責任,無需買方採取任何行動。買方有權獲銀行發出列明延長保函權利的文書,而無須承擔進一步風險。要是沒有該隱含條款,買方的風險將會增加,並須倚靠仲裁:銀行可能會爭拗還款保函的適用範圍。由此跟據合約附錄給予買方確切性的權利將會受損。
賣方並無毀約性違約
法院裁定,該隱含條款屬於無名條款(innominate term,即介乎條件condition與保證warranty之間的條款,假如賣方違反該條款會令買方被剝奪在合約下幾乎全部的利益,或觸及合約的根本,買方則可終止合約 [2]),因為即使有方法補償(例如提出仲裁),買方仍會承受缺乏保障的風險。因此,若賣方違反隱含條款,而買方不提出仲裁以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的話,買方便可能被剝奪在合約下幾乎全部的利益,或觸及合約的根本。
不過,法院並不認為賣方違反上述無名條款是毀約性違約。就合約的解釋而言,只要開始仲裁,還款保函的有效期就會自動延長,所以法院不同意買方的保障會真正受到危及。買方可以等候還款保函到期,然後才向賣方提出仲裁,這樣便會自動觸發延期,並保持還款保函的有效性。
由於違反該隱含條款並不會令買方被剝奪在合約下幾乎全部的利益,亦不觸及合約的根本,買方無權因賣方的違約行為而終止造船合約。
意義
毀約性違約的可能裁斷
在Hansa Murcia一案中,賣方的違約行為之所以沒有被裁定為毀約性違約,只是因為還款保函中載有仲裁後自動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條款。假如並無訂明自動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條款,賣方的行為便會構成毀約性違約,因為買方在還款保函到期後將不能要求任何還款,破壞買方的保障。在此情況下,買方或可在賣方實際或預期違反取得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責任時,終止合約。在此案中,仲裁庭的裁斷可能變得重要:仲裁庭裁斷,若賣方未能在還款保函到期前7日取得延期,持續的違約行為會變為毀約性違約。
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隱含責任
鑑於Hansa Murcia一案,賣方應注意,如需延期交貨,即使與買方沒有明文協議,法院仍很可能將賣方視為負有於合理時間內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隱含責任,而法院認為的合理時間是還款保函到期前14日。雖然賣方違反這類隱含責任未必會令買方有權終止合約(因為還款保函通常有自動延長條款),但賣方仍可能因為違反隱含責任而被追討損害賠償。
為避免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合約雙方以附錄形式同意延遲交付日期時,賣方最好加入條文,註明假如延遲交貨,賣方同意在還款保函到期前若干日(日數與買方議定)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這樣,賣方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責任便更清晰。
而買方則可考慮,將賣方延長還款保函有效期的責任,列為合約的先決條件,或訂明時間是合約的要素,賣方若未能遵守,買方便可即時終止合約。這樣便可確保一旦賣方未能延長還款保函的有效期的話,買方便有權終止合約。
[1] Attorney-General of Belize v Belize Telecom Ltd [2009] 1 WLR 1988 [2] 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1962] 2 QB 26; Woodar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td v Wimpey Construction UK Ltd [1980] 1 WLR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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