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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是否有權在香港申請公共房屋?

2020-03-31

簡介

202034,香港原訟法庭(「原訟庭」)裁定一項司法覆核申請得直,並宣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拒絕同性伴侶以一般申請類別下的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政策(「配偶政策」)違法違憲。這宗具爭議案件引發了社會對同性伴侶是否有權在香港申請公共房屋的爭論。


背景

案中的男同性戀者(「申請人」)與其伴侶均為香港永久居民,二人在承認同性婚姻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結婚。與多年輕情侶一樣,他們難以在香港覓得能負擔的居所,於是申請人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

根據香港公共房屋政策,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的申請者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是夫婦、父母與子女或祖父母與孫兒女。在解釋「丈夫」及「妻子」兩詞時,房委會採用了詞典義,即「丈夫」指「一名已婚男性,尤其是相對其妻子而言」,而「妻子」則指「一名已婚女性,尤其是相對其丈夫而言」。

根據上述詞典義,房委會認為申請人與其伴侶的關係不屬於夫婦的涵義範圍以內,因此拒絕辦理申請人的申請或將其姓名列入輪候

申請人不服房委會的決定,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配偶政策構成欠缺理據的性傾向歧視,從而違反了《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內保障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


理據

根據判例原則,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判決理由,有時亦受其自身過去所作的判決約束。在本案中,原訟庭確認其須考慮經香港終審法院(「終審庭」)審理有關性傾向歧視問題的首要案例,即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21 HKCFAR 324案(「QT」)及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案(「梁鎮罡案」)。下文將簡述這兩宗案件的案情。

QT案中,入境事務處處長引用受養人簽證政策時拒絕承認一對已婚同性伴侶的關係,於是QT申請司法覆核。雖然原訟庭駁回其司法覆核,但上訴法庭(「上訴庭」)推翻了原訟庭的裁決。入境事務處處長其後提出上訴,但被終審庭駁回終審庭認為吸引外來人才與維持嚴格入境管制這兩個目的之間並無合理關連。

梁鎮罡案則是另一宗由已婚同性戀者(「梁先生」)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他就伴侶不獲視為其配偶以享有公務員福利(「福利決定」)或選擇合併評稅的權利(「稅務決定」)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認為梁先生的伴侶無權享有配偶福利是缺乏理據的,而上訴庭則確認福利決定及稅務決定均合憲,梁先生向終審庭提出上訴。終審庭不同意異性婚姻制度會因僱傭及稅務福利惠及同性伴侶而被削弱。因此,福利決定及稅務決定均與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聯,有關差別待遇構成違法歧視。

按照QT案及梁鎮罡案的判案原則,在每一宗聲稱歧視案件中,法院需首先判斷是否有任何基於被禁理由差別待遇。在本案中,在決定異性伴侶及同性伴侶是否有資格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一事上,配偶政策便已作出差別待遇。除非能夠通過下列四步測試,否則有關差別待遇即屬違法:

  1. 差別待遇是否為了達到某個合法目的
  2. 差別待遇與該合法目的是否合理關聯;
  3. 差別待遇是否不超過為了達到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及
  4. 是否已作出差別待遇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干擾個人平等權利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就上述測試的第1步而言,差別待遇的合法目的是公平而合理地分配珍貴的公屋資源,考慮到傳統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必須在支持傳統家庭架構這基礎上劃下若干界線(「家庭目的」)。

2步方面,由於排除同性已婚伴侶將增加可提供予異性已婚伴侶的公屋單位數目,而且獲編配公屋對異性伴侶計劃結婚或生育有正面作用,因此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可視為與家庭目的合理關聯。

而就第3步來說,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不可視為達到家庭目的的相稱方法,因為案中並無充分證據,讓法院裁定配偶政策可能會對提供予傳統異性婚姻家庭或打算建立傳統家庭需要公屋的未婚伴侶的公屋總數有任何重大或實際影響。

至於第4步,鑒於上述同一理由,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已為在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造成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故此房委會未能在此事中取得合理平衡。

因此,本案未能通過上述的四步測試,配偶政策下的差別待遇無足夠理據。原訟庭宣告,房委會拒絕已婚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的配偶政策違法違憲,並推翻房委會的決定,頒令房委會重審申請人的申請。


總結

原訟庭在本案中作出了重要裁決,其影響力無疑將不只限於令同性伴侶有權在香港申請公屋。同性伴侶獲准輪候公共房屋,亦很有可能逐步在社會福利、僱傭及退休福利等其他範疇爭取平權。隨著同性伴侶權議題日益備受關注,考慮到資源有限,社會或需權衡引發其他平權申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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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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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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