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帳戶的交易指示亦須予記錄
簡介
對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持牌的人士而言,保存妥善的客戶審計線索是基本要求,因為此舉有助持牌法團的管理層偵測及防止不當或欺詐性的活動,亦可在經紀與客戶就交易指示發生爭議時提供可靠的證據。
就此而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訂明了關於記錄交易指示及操作全權委託帳戶的規定及程序。然而,持牌人往往會濫用全權委託帳戶及違反《操守準則》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
於2014年11月,證監會因以下原因對梁偉鴻先生(「梁先生」)採取紀律行動:(i) 未有遵守《操守準則》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及 (ii) 濫用全權委託帳戶安排以規避記錄交易指示的規定。梁先生因上述不當行為而被證監會禁止重投市場18個月。
不當行為
梁先生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代表,可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他於2010年6月14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間獲富昌證券有限公司(「富昌證券」)委託及僱用為投資經理。
大約於2013年3月,富昌證券發現梁先生的交易帳戶及部分客戶(包括一些由梁先生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的帳戶有些不尋常的交易活動。富昌證券懷疑梁先生可能作出了市場失當行為,於是向證監會舉報。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
- 梁先生在受僱於富昌證券期間,負責管理七個全權委託帳戶。
- 梁先生表示,他入職後不久便被發現未有記錄其客戶的交易指示,而富昌證券內有人建議他為客戶開立全權委託帳戶。他進一步聲稱,據他理解,如客戶已向他作出全權委託授權,他便不需記錄該客戶的交易指示。
- 其中一名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表示,雖然她已全權委託梁先生操作她的帳戶,但事實上其帳戶的交易指示都是按照她發出的特定指示而進行。
- 另一名全權委託投資客戶向證監會表示,他是透過流動電話向梁先生發出其帳戶的交易指示,而且梁先生告訴他,富昌證券禁止透過流動電話收取客戶的交易指示,因此除非他授權梁先生全權操作其帳戶,否則梁先生不能透過流動電話收取他的指示。
- 儘管如上文所述,有部分客戶發出了特定交易指示,但在梁先生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進行的交易,只有少部分交易指示有電話紀錄。
《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下的有關規定
記錄交易指示
《操守準則》第3.9段規定,持牌人透過電話收取客戶的交易指示時,應以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有關指示,並保存電話錄音至少六個月。此外,持牌人及其職員不得在交易場地、盤房、收取交易指示的通常營業地點或通常經營業務的地點(「指定地點」)透過流動電話收取客戶交易指示,只有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地方,才可透過流動電話接收交易指示,並應在接收指示後立即致電持牌人的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收到交易指示的時間及指示詳情。
全權委託帳戶
《操守準則》第7.1段規定,除非在進行交易之前:(i) 客戶已特定授權進行有關交易;或 (ii) 客戶已書面授權持牌人或其僱員(該僱員亦必須為持牌人)可在未有客戶特定授權的情況下為客戶進行交易,否則持牌人不應為客戶進行交易。若客戶作出上述第 (ii) 項的授權,其帳戶即屬全權委託帳戶。
根據《內部監控指引》的附錄,持牌人與客戶應簽署全權委託帳戶協議書,訂明客戶的投資目的和策略,以及行使酌情權時須依據的條款。持牌人應安排指定職員定期檢視帳戶的買賣情況,而這些職員概與處理帳戶的職員無涉。此外,為確保客戶掌握充分資料,持牌人應就帳戶結餘及交易詳情,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和及時的特別報告,尤其是當帳戶結餘跌至低於協議的水平,或當帳戶有大額買賣盤正待執行或剛執行完畢。
證監會的裁斷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操守準則》第3.9段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已納入在富昌證券的合規手冊,《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均沒有豁免記錄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的交易指示的規定,換言之,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的交易指示跟其他客戶的交易指示,都必須以相同方式記錄。梁先生未有妥善記錄透過流動電話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違反了《操守準則》下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
此外,對於梁先生表示他相信無需記錄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發出的交易指示,證監會在考慮以下情況後,認為他的解釋不可信:
- 上文所述導致開立及實際操作全權委託帳戶的情況(包括梁先生的其中一名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的證供指,交易是在按照她的特定指示進行的);
- 《操守準則》及富昌證券的合規手冊並無豁免記錄全權委託帳戶的交易指示的規定;及
- 梁先生先前已接受由富昌證券安排關於證監會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的內部培訓。
因此,證監會認為梁先生濫用了全權委託帳戶安排,以迴避遵守記錄交易指示的規定,及避免富昌證券檢查其管理的全權委託帳戶的交易指示錄音。梁先生的行為亦屬不誠實,違反了《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
鑒於上述不當行為,證監會禁止梁先生重投業界18個月,由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總結
從證監會對梁先生作出的紀律處分可見,證監會非常重視《操守準則》的記錄交易指示規定。此外,雖然持牌人可根據全權委託帳戶協議的條款自行判斷及酌情就全權委託帳戶進行交易,但全權委託投資客戶有時可能會向持牌人發出特定交易指示(正如梁先生的情況一樣),在此情況下,即使該客戶是全權委託投資客戶,持牌人仍須遵守記錄交易指示的規定。證監會在決定持牌人是否適合續牌時,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是持牌人有沒有遵守上述規定,因此持牌人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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