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帐户的交易指示亦须予记录
简介
对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持牌的人士而言,保存妥善的客户审计线索是基本要求,因为此举有助持牌法团的管理层侦测及防止不当或欺诈性的活动,亦可在经纪与客户就交易指示发生争议时提供可靠的证据。
就此而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内部监控指引》)订明了关于记录交易指示及操作全权委托帐户的规定及程序。然而,持牌人往往会滥用全权委托帐户及违反《操守准则》的记录交易指示规定。
于2014年11月,证监会因以下原因对梁伟鸿先生(「梁先生」)采取纪律行动:(i) 未有遵守《操守准则》的记录交易指示规定;及 (ii) 滥用全权委托帐户安排以规避记录交易指示的规定。梁先生因上述不当行为而被证监会禁止重投市场18个月。
不当行为
梁先生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代表,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他于2010年6月14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获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昌证券」)委托及雇用为投资经理。
大约于2013年3月,富昌证券发现梁先生的交易帐户及部分客户(包括一些由梁先生管理的全权委托帐户)的帐户有些不寻常的交易活动。富昌证券怀疑梁先生可能作出了市场失当行为,于是向证监会举报。
证监会经调查后发现:
- 梁先生在受雇于富昌证券期间,负责管理七个全权委托帐户。
- 梁先生表示,他入职后不久便被发现未有记录其客户的交易指示,而富昌证券内有人建议他为客户开立全权委托帐户。他进一步声称,据他理解,如客户已向他作出全权委托授权,他便不需记录该客户的交易指示。
- 其中一名全权委托投资客户表示,虽然她已全权委托梁先生操作她的帐户,但事实上其帐户的交易指示都是按照她发出的特定指示而进行。
- 另一名全权委托投资客户向证监会表示,他是透过流动电话向梁先生发出其帐户的交易指示,而且梁先生告诉他,富昌证券禁止透过流动电话收取客户的交易指示,因此除非他授权梁先生全权操作其帐户,否则梁先生不能透过流动电话收取他的指示。
- 尽管如上文所述,有部分客户发出了特定交易指示,但在梁先生管理的全权委托帐户进行的交易,只有少部分交易指示有电话纪录。
《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下的有关规定
记录交易指示
《操守准则》第3.9段规定,持牌人透过电话收取客户的交易指示时,应以电话錄音系统记錄有关指示,并保存电话錄音至少六个月。此外,持牌人及其职员不得在交易场地、盘房、收取交易指示的通常营业地点或通常经营业务的地点(「指定地点」)透过流动电话收取客户交易指示,只有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才可透过流动电话接收交易指示,并应在接收指示后立即致电持牌人的电话錄音系统,记錄收到交易指示的时间及指示详情。
全权委托帐户
《操守准则》第7.1段规定,除非在进行交易之前:(i) 客户已特定授权进行有关交易;或 (ii) 客户已书面授权持牌人或其雇员(该雇员亦必须为持牌人)可在未有客户特定授权的情况下为客户进行交易,否则持牌人不应为客户进行交易。若客户作出上述第 (ii) 项的授权,其帐户即属全权委托帐户。
根据《内部监控指引》的附录,持牌人与客户应签署全权委托帐户协议书,订明客户的投资目的和策略,以及行使酌情权时须依据的条款。持牌人应安排指定职员定期检视帐户的买卖情况,而这些职员概与处理帐户的职员无涉。此外,为确保客户掌握充分资料,持牌人应就帐户结余及交易详情,定期向客户提供结单和及时的特别报告,尤其是当帐户结余跌至低于协议的水平,或当帐户有大额买卖盘正待执行或刚执行完毕。
证监会的裁断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操守准则》第3.9段的记錄交易指示规定已纳入在富昌证券的合规手册,《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均没有豁免记录全权委托投资客户的交易指示的规定,换言之,全权委托投资客户的交易指示跟其他客户的交易指示,都必须以相同方式记录。梁先生未有妥善记录透过流动电话收取的客户交易指示,违反了《操守准则》下的记录交易指示规定。
此外,对于梁先生表示他相信无需记录全权委托投资客户发出的交易指示,证监会在考虑以下情况后,认为他的解释不可信:
- 上文所述导致开立及实际操作全权委托帐户的情况(包括梁先生的其中一名全权委托投资客户的证供指,交易是在按照她的特定指示进行的);
- 《操守准则》及富昌证券的合规手册并无豁免记录全权委托帐户的交易指示的规定;及
- 梁先生先前已接受由富昌证券安排关于证监会的记录交易指示规定的内部培训。
因此,证监会认为梁先生滥用了全权委托帐户安排,以回避遵守记录交易指示的规定,及避免富昌证券检查其管理的全权委托帐户的交易指示录音。梁先生的行为亦属不诚实,违反了《操守准则》的一般原则1:诚实及公平。
鉴于上述不当行为,证监会禁止梁先生重投业界18个月,由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总结
从证监会对梁先生作出的纪律处分可见,证监会非常重视《操守准则》的记录交易指示规定。此外,虽然持牌人可根据全权委托帐户协议的条款自行判断及酌情就全权委托帐户进行交易,但全权委托投资客户有时可能会向持牌人发出特定交易指示(正如梁先生的情况一样),在此情况下,即使该客户是全权委托投资客户,持牌人仍须遵守记录交易指示的规定。证监会在决定持牌人是否适合续牌时,其中一项考虑因素是持牌人有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因此持牌人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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