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頒令承認由股東決議案展開的外國無力償債清盤
簡介
香港原訟法庭近期頒下Re Th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18] HKCU 492一案的判決,是為香港法院首次審視由股東決議案展開的外國無力償債清盤是否可獲普通法承認及協助的案件。
案情
Supreme Tycoon Limited(「該公司」)是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根據日期為2016年9月6日的股東決議案,該公司已自願清盤。該公司的共同清盤人(「清盤人」)欲從不同第三方取得有關該公司事務的資料、簿冊及紀錄,亦可能追回在香港的資產。因此,清盤人向香港原訟法庭申請獲承認及協助。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於2017年3月17日發出請求書。清盤人認為,雖然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清盤是透過股東決議案展開的,但在所有方面都類似於強制清盤。
判決
在認真考慮案例及普通法援助權的依據後,夏利士法官頒下承認令,並藉此機會探討了自願清盤中的普通法援助權。
英國樞密院在Singularis Holdings Limite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4] UKPC 36一案頒下的判詞中,大多數(在判詞旁論中)認為普通法中承認及協助外國清盤的權力並不延伸至自願清盤,因為自願清盤實質上屬私人安排。
去年,新加坡法院在Re Gulf Pacific Shipping Ltd [2016]
SGHC 287一案的裁決中沒有依循樞密院的判詞旁論,承認了香港債權人提出的自願清盤。新加坡法院認為,承認外國清盤程序的基本原則是促進及配合有秩序地分配正在進行清盤的實體的資產以及有秩序地解決及解散該實體的事務,不應區分自願及強制程序,亦不論是在法院內或法院外進行解散。關於Gulf案件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我們2017年1月刊發的ONC Corporate Disputes and Insolvency Quarterly。
夏利士法官指,普通法援助權的目的是解決因各國法院權力的地域限制而對公司事務的全球清盤造成的實際問題。普通法援助權的依據是修正普及主義(modified universalism)。此外,夏利士法官認為,雖然法院的管轄權限在強制清盤與自動清盤之間無疑存在差異,但不同之處在於權限的程度而非種類。自動清盤無須經過法院,只有在必要時才牽涉到法院程序。
夏利士法官認為,跨境破產援助的主要問題不在於外國破產管理人是否外國法院,而在於外國的法律程序是否屬集體性質,即「為債權人的整體利益而集體執行債務的法律程序」。單是某外國清盤是自願清盤這一事實,並不阻止香港法院根據修正普及主義原則承認及協助清盤。然而,若某外國清盤是有力償債清盤,則不屬於修正普及主義原則的範圍。外國有力償債清盤並非集體清盤程序,而是更類似於樞密院所指的「私人安排」。
該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清盤被裁定為集體清盤程序。夏利士法官裁定,儘管該公司的清盤是由股東決議案展開的,但並不阻止香港法院承認及協助清盤人(作為該公司的共同清盤人)。
影響
我們在2016年10月的清盤及重組通訊中探討了香港法院願意頒令承認無力償債機制下的外國清盤人的任命及權力。有關詳情請參閱〈香港法院願頒令承認及協助外國清盤人並發出文件出示令〉。
本案進一步釐清了對自願展開的外國無力償債清盤行使普通法承認權及援助權的疑問。根據修正普及主義原則,單是某外國清盤是自願清盤這一事實,並不阻止香港法院承認及協助該外國清盤。然而,清盤從業員應注意,若某外國清盤是有力償債清盤,則不屬於修正普及主義原則的範圍,亦因此可能不獲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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