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註冊地的外國清盤人或破產受託人,是否獲法院承認
簡介
在Re Opti-Medix Ltd (in liquidation) and another
matter
[2016] SGHC一案中,新加坡法院首次作出書面裁決,承認來自公司註冊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外國清盤人。
背景
Medical Trend Limited及Opti-Medix Limited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兩間公司」),其主要業務在日本經營,而銷售所得收款項則存入新加坡銀行帳戶。2015年年尾,東京區域法院發出破產令,委任本案的申請人為兩間公司的破產受託人。申請人欲行使其於日本破產令下的權力,以確定、管理及處置兩間公司的資產,因此,他向新加坡法院申請,要求承認他獲委任為破產受託人。案件的主要爭論點是:法院是否應承認在公司的註冊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進行的清盤?
法院裁決
首先,一間公司在某個國家清盤,本身並不構成在新加坡承認該清盤程序的理由,還需證明其他理由。法院認同,如今司法管轄區之間需要就跨境清盤案件合作,是大勢所趨。在這種全球趨勢下,法院在考慮是否承認外國清盤程序時,較願意突破傳統考慮因素。法院認為,公司的註冊地可能受眾多因素影響使然,與實際營業地點可能相距甚遠。
確定主要利益中心
法院認為,從務實角度,應採用確認主要利益中心的方法(「主要利益中心測試」)。由於現時新加坡法例並無提及承認外國清盤程序的問題,普通法可採用更廣泛的測試方法。主要利益中心是一項重要的關連因素,因為那是大部分業務的經營地點(例如最多交易進行、最多款項收支及作出最多決定的地點等)。
此外,法官指出,在採用主要利益中心測試時,無需像示範法或歐盟清盤規例般,假設註冊辦事處是主要利益中心。然而,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會以此項假設為預設規則。
案件結果
在本案中,兩間公司雖然並非在日本註冊,但基本上唯一實際經營業務的地點是日本,這構成申請人獲承認被委任為兩間公司的破產受託人的基礎。本案的案情已清晰推翻了註冊辦事處是主要利益中心的假設。
此外,申請人亦承諾在把任何資金匯出新加坡前,將支付所有優先債務及其他在新加坡的債務,從而保障新加坡債權人的利益。在兩間公司的清盤程序中,亦沒有其他對立的司法管轄區擁有利益。既然訴訟地的利益並無因外國清盤令而受到負面影響,法院應支持認可該外國清盤令。因此,新加坡法院批准本案的申請。
總結
本案顯示,在處理是否承認在公司註冊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進行的外國清盤時,新加坡法院採用靈活的方式。雖然本案的裁決對香港法院並無約束力,但也為未來的同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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