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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力償債後繼續交易以致損失,董事應承擔多少責任?

2013-03-01

簡介

我們曾在《上訴庭泰興光學一案對獨立非執行董事責任問題的啟示》及《董事是否可獲責任彌償保證?》兩篇文章討論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 Ors v Olivia Lee Sin Mei HCA 167/2008 一案,案中被告人以原告人有彌償契據、附例及保單承保為理由,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但被上訴法院拒絕。

被告人後來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 Ors v Olivia Lee Sin Mei  [2012] 4 HKLRD 263一案中,再申請剔除由鮑晏明法官裁定的原告人全部或部分申索。本文將探討法官於2012627日頒下的判詞中,關於一間公司在無力償債後繼續交易的情況下,應如何計算公司所承受損失的問題。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的清盤人,被告人是該公司一名前非執行董事,被控告違反受信責任,被指未有考慮若干資料,而該等資料本應可令被告人發現原告人的財務報表曾被嚴重誤報。在如此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安排原告人回購本身的股份、自願贖回若干未到期的可換股票據,及使公司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仍然派發股息。


原告人有否蒙受損失

法院需裁斷的事情之一,是被告人指出,即使被告人違反了對原告人的受信責任,沒有在應該為原告人申請清盤之時停止公司的運作,但原告人並沒因此蒙受損失,因此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全部申索。裁斷此事時,法院需先考慮如何計算無力償債公司繼續運作情況下所蒙受的損失。此外,法院亦同時處理了被告人的文件透露申請,及原告人的經修訂申索陳述書再修訂申請。

被告人的案情

雙方對於計算原告人損失的有關時間並無爭議,同意由原告人本應進入清盤程序之時起計,至原告人實際清盤之時為止(「有關期間」)。

被告人指,計算損失的唯一正確方法,是考慮有關期間的第一日與最後一日之間,原告人的淨虧絀有沒有增加。被告人認為,有關期間公司有新的流入資金,應已抵銷該段期間的任何資金流出。被告人認為,進行抵銷後原告人並無蒙受損失,因此法院應批准剔除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

原告人的論點

原告人指,在有關期間流入公司的資金,必須在邏輯上或因果上與案中索償的損失有關連,才應考慮在內。原告人引用了Hussey v Eels [1990] 2 QB 227Needler Financial Services Ltd v Taber [2002] 3 All ER 501Primavera v Allied Dunbar Insurance Plc [2003] PNLR 12,法院在這三宗案例中均指出,如果「所指控的疏忽或違責行為帶來或造就了獲利的機會,但並非直接引致獲利」,法院不必考慮所收到的利益或利潤。

此外,原告人認為,原告人有權就其於有關期間因被告人違反責任而蒙受的每一項損失索償。雖然原告人是控告被告人持續違反責任,但原告人認為在有關期間的每一項損失,均為可獨立向被告人索償的損失。

法院的裁定

鮑晏明法官裁定原告人勝訴。法官接納原告人的案情是「相當合理」,並同意原告人所指,有關期間流入公司的資金,不必用來抵銷原告人聲稱蒙受的損失,因為流入的資金與蒙受的損失很難說得上是有因果關連,亦並非因為蒙受損失而獲得。

因此,法院拒絕被告人剔除原告人全部申索的申請。


上訴至上訴法院

然而,隨著被告人以程序理由上訴,成功推翻鮑晏明法官對於原告人就淨虧絀增加的修訂申索作出的裁決,上述法律觀點變得有點不肯定。上訴法庭裁定,有關修訂並非由大致相同的事實引起(因為它大幅擴闊了事實研訊的範圍),而且原告人的修訂是在時效期限過後才提出的。因此,原告人喪失了追討12.3億港元損失的申索。


總結:董事應借鑑

當公司出現無力償債跡象的時候,董事需特別注意公司的財務狀況。即使董事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已無力償債,也可決定繼續交易,期待奇蹟出現。但從本案的裁決所見,即使奇蹟出現,法院也只會容許以與流出資金有因果關連的流入資金,來抵銷流出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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