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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不能以「在業務日常運作過程中提供專業服務」作為串謀犯罪的抗辯理由!

2016-01-01

簡介
2015年12月17日,上訴法庭審理HKSAR v Ip Wing-lun CACC 368/2014一案,上訴人(原審的第五被告人)是一名執業會計師,他早前被控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2)(a) 及12(1) 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條,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法庭不接納上訴人指自己只是在履行一名會計師通常履行的正常職能。

案情

背景
奮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奮發國際」)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陳星洲是奮發國際的主席兼執行董事(身分即為奮發國際的代理人)。第一被告人是奮發國際的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

第五被告人是一名執業會計師,他是一間香港公司的唯一股東兼董事。該香港公司買下了一間名為Super Aim Group Limited(「Super Aim」)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陳星洲與Super Aim先後於2008年5月5日和2008年6月4日簽訂了一份協議和一份補充協議(統稱「該協議」),當中條款包括:(1) 陳星洲將以8,000萬港元將其於奮發國際的6.26億股股份出售予Super Aim;(2) 陳星洲將促使Super Aim提名的人士獲委任加入奮發國際的董事會並構成該董事會的大多數;(3) 陳星洲與Super Aim將促使奮發國際通過決議案,批准以5億港元收購Ample Rich Enterprise Limited(「Ample Rich」)(「該收購」)。

判詞透露,奮發國際的總裁、即原審的第二被告人透過一間名為Blackpool Stadium Limited(「Blackpool」)的公司持有Ample Rich的全部股權。換言之,奮發國際實際上是訂立合約以收購屬於其高級人員(第二被告人)的資產,這屬於《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交易,須遵守若干披露規定。

第五被告人在該協議和該收購中的參與
雙方完成該收購後,奮發國際就有關交易作出了多項公告,但就該收購發出的公告和通告均有問題,因為當中:(1) 並無提及該協議;及 (2) 就該收購作出失實陳述,包括指收購完成後董事會的組成不變(見下文討論),以及指賣方(Blackpool)及其最終受益人(第二被告人)並非《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人士。雖然第五被告人沒有參與草擬公告和通告,但通告的草稿曾經給第五被告人過目。

可是在該收購完成後,奮發國際原有的執行董事和獨立非執行董事卻全部辭任,第二被告人及其有聯繫人士邀請了多人加入董事會,與公告和通告所述不符。第五被告人被發現其辦公室中,有一張關於奮發國際董事變更的手寫字條、其他文件以及第五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的電郵通信。

公訴
第五被告人被控(及被定罪)的罪名,僅為串謀其他被告人不合法地向陳星洲提供利益,即按照該協議以8,000萬港元收購陳星洲在奮發國際的股權,及在該收購中提供奮發國際價值1億港元的承付票,作為陳星洲促使該收購成事而向他提供的誘因或報酬。

第五被告人的抗辯及上訴理由
審訊時,第五被告人提出了三個主要抗辯理由:(1) 該協議及該收購均屬合法;(2) 第五被告人從不知道該協議及該收購是將會落實的;及 (3) 第五被告人只是在業務日常運作過程中提供專業服務,而非參與磋商該收購或簽署該收購的相關協議,亦從未因該協議或該收購而收到任何佣金或利益。況且,第五被告人在該收購中是Blackpool的其中一名聯絡人,曾於2008年5月到奮發國際的辦公室進行盡職審查。在關於該收購成交條件(包括按照該協議向陳星洲支付8,000萬港元)的連串電郵通訊中,第五被告人亦參與其中。

第五被告人提出的五項抗辯理由均被原審法官駁回。

上訴時,第五被告人僅提出技術理由,指原審法官未有適當地歸納原告人案情的要點和證據,導致案情總結不平衡和不公平。

上訴法庭的裁決
本文的焦點並非法官應該如何向陪審團歸納案件;事實上,上訴法庭駁回了第五被告人的定罪上訴,並且不同意第五被告人指原審法官未有適當地向陪審團陳述其案情,以致他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法庭進一步指出,原審法官的評論大部分都公平正確。對於第五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履行會計師應有的專業職責,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如果第五被告人是串謀者,他便不能以自己只是在履行會計師的正常職能作為抗辯理由;從上述有關第五被告人於該協議和該收購的參與所見,第五被告人不可能只是在履行會計師的專業職責。

總結
上訴法庭既駁回了第五被告人的定罪上訴,亦批准了控方申請覆核第五被告人的判刑。第五被告人的刑期最終由三年增至四年。

本案提醒了專業人士要注意觸犯串謀罪行的風險,因為法院不一定會接納「提供專業服務」為抗辯理由。專業人士應留意客戶提供的任何資料、文件或指示是否反映可能有人串謀犯罪。如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則應停止為客戶行事或阻止有關串謀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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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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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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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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