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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不能以「在业务日常运作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作为串谋犯罪的抗辩理由!

2016-01-01

简介
2015年12月17日,上诉法庭审理HKSAR v Ip Wing-lun CACC 368/2014一案,上诉人(原审的第五被告人)是一名执业会计师,他早前被控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2)(a) 及12(1) 条,以及《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条,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上诉,但被上诉法庭驳回;上诉法庭不接纳上诉人指自己只是在履行一名会计师通常履行的正常职能。

案情

背景
奋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奋发国际」)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陈星洲是奋发国际的主席兼执行董事(身分即为奋发国际的代理人)。第一被告人是奋发国际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第五被告人是一名执业会计师,他是一间香港公司的唯一股东兼董事。该香港公司买下了一间名为Super Aim Group Limited(「Super Aim」)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陈星洲与Super Aim先后于2008年5月5日和2008年6月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和一份补充协议(统称「该协议」),当中条款包括:(1) 陈星洲将以8,000万港元将其于奋发国际的6.26亿股股份出售予Super Aim;(2) 陈星洲将促使Super Aim提名的人士获委任加入奋发国际的董事会并构成该董事会的大多数;(3) 陈星洲与Super Aim将促使奋发国际通过决议案,批准以5亿港元收购Ample Rich Enterprise Limited(「Ample Rich」)(「该收购」)。

判词透露,奋发国际的总裁、即原审的第二被告人透过一间名为Blackpool Stadium Limited(「Blackpool」)的公司持有Ample Rich的全部股权。换言之,奋发国际实际上是订立合约以收购属于其高级人员(第二被告人)的资产,这属于《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须遵守若干披露规定。

第五被告人在该协议和该收购中的参与
双方完成该收购后,奋发国际就有关交易作出了多项公告,但就该收购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均有问题,因为当中:(1) 并无提及该协议;及 (2) 就该收购作出失实陈述,包括指收购完成后董事会的组成不变(见下文讨论),以及指卖方(Blackpool)及其最终受益人(第二被告人)并非《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人士。虽然第五被告人没有参与草拟公告和通告,但通告的草稿曾经给第五被告人过目。

可是在该收购完成后,奋发国际原有的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却全部辞任,第二被告人及其有联系人士邀请了多人加入董事会,与公告和通告所述不符。第五被告人被发现其办公室中,有一张关于奋发国际董事变更的手写字条、其他文件以及第五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的电邮通信。

公诉
第五被告人被控(及被定罪)的罪名,仅为串谋其他被告人不合法地向陈星洲提供利益,即按照该协议以8,000万港元收购陈星洲在奋发国际的股权,及在该收购中提供奋发国际价值1亿港元的承付票,作为陈星洲促使该收购成事而向他提供的诱因或报酬。

第五被告人的抗辩及上诉理由
审讯时,第五被告人提出了三个主要抗辩理由:(1) 该协议及该收购均属合法;(2) 第五被告人从不知道该协议及该收购是将会落实的;及 (3) 第五被告人只是在业务日常运作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而非参与磋商该收购或签署该收购的相关协议,亦从未因该协议或该收购而收到任何佣金或利益。况且,第五被告人在该收购中是Blackpool的其中一名联络人,曾于2008年5月到奋发国际的办公室进行尽职审查。在关于该收购成交条件(包括按照该协议向陈星洲支付8,000万港元)的连串电邮通讯中,第五被告人亦参与其中。

第五被告人提出的五项抗辩理由均被原审法官驳回。

上诉时,第五被告人仅提出技术理由,指原审法官未有适当地归纳原告人案情的要点和证据,导致案情总结不平衡和不公平。

上诉法庭的裁决
本文的焦点并非法官应该如何向陪审团归纳案件;事实上,上诉法庭驳回了第五被告人的定罪上诉,并且不同意第五被告人指原审法官未有适当地向陪审团陈述其案情,以致他未能获得公平审讯。

上诉法庭进一步指出,原审法官的评论大部分都公平正确。对于第五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履行会计师应有的专业职责,上诉法庭同意原审法官所指,如果第五被告人是串谋者,他便不能以自己只是在履行会计师的正常职能作为抗辩理由;从上述有关第五被告人于该协议和该收购的参与所见,第五被告人不可能只是在履行会计师的专业职责。

总结
上诉法庭既驳回了第五被告人的定罪上诉,亦批准了控方申请复核第五被告人的判刑。第五被告人的刑期最终由三年增至四年。

本案提醒了专业人士要注意触犯串谋罪行的风险,因为法院不一定会接纳「提供专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专业人士应留意客户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或指示是否反映可能有人串谋犯罪。如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则应停止为客户行事或阻止有关串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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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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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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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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