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擬為私募股權基金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優惠
簡介
在2020/2021財政年度預算案演辭中,財政司司長宣布擬在香港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優惠。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最近進行諮詢,就其上述稅務優惠建議(「該建議」)徵詢業界意見,而諮詢期已於2020年9月4日結束。本文將概述該建議的内容,以協助閣下評估上述擬議稅務優惠能帶來的益處。
該建議
該建議有三個要點:第一,有關稅務優惠率被形容為「極具競爭力」(儘管沒有說明確實的優惠率);第二,稅務優惠將追溯至2020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起生效;第三,擬議稅務優惠設有既定的資格準則,當中劃分為三大類別,即基金本身、獲稅務優惠的有關附帶權益及附帶權益收取人。
基金
擬議稅務優惠將適用於符合統一基金稅務豁免(「UFE」)資格的私募股權基金(即是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20AM條內「基金」的定義)所支付的附帶權益。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定義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相若,只是前者附帶若干修改。另外,基金須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認可,而且須委聘外部核數師以符合有關持續監察附帶權益分派的要求。此外,基金須委任獲授權本地代表,就附帶權益的分派詳情與金管局和稅務局進行所需的通訊。
附帶權益
符合資格獲得該建議所述稅務優惠的附帶權益,必須與利潤掛鈎,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i) 附帶權益只在認可基金獲利時產生;(ii) 所付的附帶權益會因應基金利潤的增減而改變;及 (iii) 外部投資者的回報亦會根據相同的利潤而定。另外,該建議亦提到附帶權益可以由基金從其符合UFE定義的「合資格交易」中產生的利潤所支付,前提是基金應已將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資首先退還予外部投資者,而且各外部投資者均已收取至少6%(以複合年利率計算)的回報。只有符合這些條件,附帶權益方合資格獲得稅務優惠。至於何謂UFE所指的「合資格交易」,《稅務條例》附表16C第1部訂明,「合資格交易」包括證券交易、私人公司股份的交易及期貨合約交易等等。最後,附帶權益必須是從在香港向認可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產生。上述「投資管理服務」包括 (i) 為認可基金向參與者或潛在參與者籌措資金;(ii) 對認可基金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iii) 為認可基金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及 (iv) 為協助認可基金所投資的實體籌集資金而行事。
附帶權益收取人
擬議稅務優惠只適用於在香港向認可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香港進行有關服務的人士。上述人士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註冊的持牌法團及認可機構;第二類是向《稅務條例》第 20AN(6) 條所指的「合資格投資基金」提供或安排有關服務的實體;第三類是受僱於前述兩類實體/人士,並向認可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獲取應課稅收入的個人。
此外,附帶權益收取人須符合若干實質活動要求。他們須在香港僱用不少於兩名投資專業人員(或一名投資專業人員及一名財務、法律或合規相關的專業人員),以及於該課稅年度在香港產生不少於港幣300萬元的本地營運開支。以上要求確保基金的人才及營運均保留在本地。
展望
上述建議或會視乎業界意見而再作修訂。預期該建議將有助釋除市場疑慮並整體提升香港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吸引力。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