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拟为私募股权基金分发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优惠
简介
在2020/2021财政年度预算案演辞中,财政司司长宣布拟在香港为附带权益提供税务优惠。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最近进行咨询,就其上述税务优惠建议(「该建议」)征询业界意见,而咨询期已于2020年9月4日结束。本文将概述该建议的内容,以协助阁下评估上述拟议税务优惠能带来的益处。
该建议
该建议有三个要点:第一,有关税务优惠率被形容为「极具竞争力」(尽管没有说明确实的优惠率);第二,税务优惠将追溯至2020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起生效;第三,拟议税务优惠设有既定的资格准则,当中划分为三大类别,即基金本身、获税务优惠的有关附带权益及附带权益收取人。
基金
拟议税务优惠将适用于符合统一基金税务豁免(「UFE」)资格的私募股权基金(即是符合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20AM条内「基金」的定义)所支付的附带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定义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相若,只是前者附带若干修改。另外,基金须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认可,而且须委聘外部核数师以符合有关持续监察附带权益分派的要求。此外,基金须委任获授权本地代表,就附带权益的分派详情与金管局和税务局进行所需的通讯。
附带权益
符合资格获得该建议所述税务优惠的附带权益,必须与利润挂钩,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i) 附带权益只在认可基金获利时产生;(ii) 所付的附带权益会因应基金利润的增减而改变;及 (iii) 外部投资者的回报亦会根据相同的利润而定。另外,该建议亦提到附带权益可以由基金从其符合UFE定义的「合资格交易」中产生的利润所支付,前提是基金应已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投资首先退还予外部投资者,而且各外部投资者均已收取至少6%(以复合年利率计算)的回报。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附带权益方合资格获得税务优惠。至于何谓UFE所指的「合资格交易」,《税务条例》附表16C第1部订明,「合资格交易」包括证券交易、私人公司股份的交易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等。最后,附带权益必须是从在香港向认可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产生。上述「投资管理服务」包括 (i) 为认可基金向参与者或潜在参与者筹措资金;(ii) 对认可基金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iii) 为认可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及 (iv) 为协助认可基金所投资的实体筹集资金而行事。
附带权益收取人
拟议税务优惠只适用于在香港向认可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香港进行有关服务的人士。上述人士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的持牌法团及认可机构;第二类是向《税务条例》第 20AN(6) 条所指的「合资格投资基金」提供或安排有关服务的实体;第三类是受雇于前述两类实体/人士,并向认可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取应课税收入的个人。
此外,附带权益收取人须符合若干实质活动要求。他们须在香港雇用不少于两名投资专业人员(或一名投资专业人员及一名财务、法律或合规相关的专业人员),以及于该课税年度在香港产生不少于港币300万元的本地营运开支。以上要求确保基金的人才及营运均保留在本地。
展望
上述建议或会视乎业界意见而再作修订。预期该建议将有助释除市场疑虑并整体提升香港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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