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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建議修訂《收購守則》訂明執行人員權力及澄清現時歧義

2023-07-31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3519日刊發諮詢文件,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提出多項建議修訂本文將介紹主要建議變更。

股東批准

根據現行《收購守則》,取消上市地位的建議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就是有關要約人有權行使且正在行使強制取得證券的權利。就在沒有強制取得證券權利的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受要約公司而言,要約人須獲得90% 無利害關係的股份的有效接納。證監會建議澄清,在釐定是否已達到取得90% 無利害關係的股份的門檻時,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所購買的股份亦包括在內

證監會亦建議就批准協議安排作出澄清。為消除對規則2.10及規則2.2(關於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人是否獲准在為了考慮協議安排而舉行的股東大會上投票)在詮譯上的歧義,證監會建議就「適當地召開的會議」的規定刪除當中對「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持有人」的提述。證監會建議,在刪除上述限制後,為批准私有化而舉行的股東大會須依照公司的章程文件及公司的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適當地召開。

修改定義

根據《收購守則》,某人的「近親」被推定為與該人一致行動。目前,近親一詞僅包括配偶、實際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證監會建議將範圍擴大至 (1)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孫子女/外孫子女,(2) 兄弟姊妹的配偶、實際配偶及子女;及 (3) 配偶或實際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姊妹。

目前「投票權」一詞的定義是「所有現時可在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投票權,不論該等投票權是否由該公司的股本所賦予」。因此,受投票限制(例如藉協議、法律的施行或法庭命令而產生的投票限制)所規限的投票權是否被當作《收購守則》所指的投票權存有歧義。證監會建議,將投票權定義中的「現時」一詞刪除,並澄清受投票限制(不論藉協議、法律的施行或法庭命令而產生的投票限制)所規限的投股權仍被視為投票權。

連鎖關係原則

一個人或一致行動的一組人取得一間公司的控制權後,取得或鞏固對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原因是上述第一間公司持有該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性權益其持有的投票權與該人或該組人已經持有的投票權合計後,會令致取得或鞏固對該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

在上述情況下,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執行人員一般不會要求作出要約:(i) 在第二間公司的持有量構成第一間公司的重大部分(「重大性測試」),或 (ii) 取得第一間公司的控制權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取得該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目的測試」)。

證監會並無建議就目的測試作出任何修訂,但建議:

1.       加入市值為釐定重大性測試時的其中一項比較參數;及

 

2.       執行人員在重大性測試產生異常結果時回顧至少最近三個財務期間的慣常做法編纂為守則條文。

執行人員管理要約期及時間表的權力

為保障受要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證監會提議作出以下修訂,以加強執行人員管理要約期及時間表的權力:

1.       賦予執行人員明確權力,可結束《收購守則》下的要約期;

 

2.       賦予執行人員權力,可發出「承擔或退出」令,即要求有意要約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其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向(承擔),或公布其不再繼續進行要約(退出);

 

3.       將宣布無條件接納一項要約的最後日期不應延期至超過要約文件日期後4個月的規定編纂為守則條文;及

 

4.       就成功的要約或股份回購而言,將未獲購買或沒有應約提供的股份的股票的最後必須退回時間,修訂為不遲於要約變為無條件或收到有效接納要約日期後七個營業日;就不成功的要約而言,則修訂為不遲於要約被撤回或失去時效後七個營業日。

不可撤回的承諾

就收集不可撤回的承諾而言,證監會建議以下修訂:

1.       要約人在接觸於受要約公司有重大利益(即控制不少於5% 投票權)的股東之前,無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

 

2.       要約人如有意接觸於受要約公司有重大利益的股東以外的股東,須諮詢執行人員的意見。

 

3.       要約人就一項要約最多可接觸六名股東。

披露指示性要約價

證監會建議澄清,除特殊情況(例如需澄清不正確的市場謠言或遵守外國監管規定)外,一般不得在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向前披露指示性要約價。該要約價一經披露,將被視為任何會落實的要約的底價。

局部要約

證監會建議澄清(其中包括)管限部分要約的規則的適用情況:

1.       假如有關的接納條件於已延長的要約期內在首個截止日期後已獲得履行,要約人必須在接納條件獲符合當日宣有關部分要約就接納而言為無條件最後截止日期不得推遲至該項宣佈當日後第14天之後的日期

 

2.       部分要約須維持最少21天可供接納

 

3.       如果要約可引致有關要約人持有附有30% 或以上投票權的股份,而受要約公司已發行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期權或認購權,有關要約人必須向該等證券的持有人作出適當的要約或建議。

要點

上述建議修訂涉及收購上市公司的多個重要範疇,有意在香港收購上市公司的人士宜密切留意該等建議修訂的進展,確保遵守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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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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