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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议修订《收购守则》订明执行人员权力及澄清现时歧义

2023-07-31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3519日刊发咨询文件,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提出多项建议修订。本文将介绍主要建议变更。

股东批准

根据现行《收购守则》,取消上市地位的建议必须符合一项条件,就是有关要约人有权行使且正在行使强制取得证券的权利。就在没有强制取得证券权利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受要约公司而言,要约人须获得90% 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有效接纳。证监会建议澄清,在厘定是否已达到取得90% 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门槛时,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所购买的股份亦包括在内

证监会亦建议就批准协议安排作出澄清。为消除对规则2.10及规则2.2(关于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是否获准在为了考虑协议安排而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在诠译上的歧义,证监会建议就「适当地召开的会议」的规定删除当中对「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持有人」的提述。证监会建议,在删除上述限制后,为批准私有化而举行的股东大会须依照公司的章程文件及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适当地召开。

修改定义

根据《收购守则》,某人的「近亲」被推定为与该人一致行动。目前,「近亲」一词仅包括配偶、实际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证监会建议将范围扩大至 (1)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孙子女/外孙子女,(2) 兄弟姊妹的配偶、实际配偶及子女;及 (3) 配偶或实际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姊妹。

目前「投票权」一词的定义是「所有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不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因此,受投票限制(例如藉协议、法律的施行或法庭命令而产生的投票限制)所规限的投票权是否被当作《收购守则》所指的投票权存有歧义。证监会建议,将投票权定义中的「现时」一词删除,并澄清受投票限制(不论藉协议、法律的施行或法庭命令而产生的投票限制)所规限的投股权仍被视为投票权。

连锁关系原则

一个人或一致行动的一组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控制权后,可取得或巩固对第二间公司的控制权,原因是上述第一间公司持有该第二间公司的控制性权益,或其持有的投票权与该人或该组人已经持有的投票权合计后,会令致取得或巩固对该第二间公司的控制权。

在上述情况下,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执行人员一般不会要求作出要约:(i) 在第二间公司的持有量构成第一间公司的重大部分(「重大性测试」),或 (ii) 取得第一间公司的控制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取得该第二间公司的控制权(「目的测试」)。

证监会并无建议就目的测试作出任何修订,但建议:

1.       加入市值为厘定重大性测试时的其中一项比较参数;及

 

2.       将执行人员在重大性测试产生异常结果时回顾至少最近三个财务期间的惯常做法编纂为守则条文。

执行人员管理要约期及时间表的权力

为保障受要约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证监会提议作出以下修订,以加强执行人员管理要约期及时间表的权力:

1.       赋予执行人员明确权力,可结束《收购守则》下的要约期;

 

2.       赋予执行人员权力,可发出「承担或退出」令,即要求有意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其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向(承担),或公布其不再继续进行要约(退出);

 

3.       将宣布无条件接纳一项要约的最后日期不应延期至超过要约文件日期后4个月的规定编纂为守则条文;及

 

4.       就成功的要约或股份回购而言,将未获购买或没有应约提供的股份的股票的最后必须退回时间,修订为不迟于要约变为无条件或收到有效接纳要约日期后七个营业日;就不成功的要约而言,则修订为不迟于要约被撤回或失去时效后七个营业日。

不可撤回的承诺

就收集不可撤回的承诺而言,证监会建议以下修订:

1.       要约人在接触于受要约公司有重大利益(即控制不少于5% 投票权)的股东之前,无须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2.       要约人如有意接触于受要约公司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以外的股东,须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3.       要约人就一项要约最多可接触六名股东。

披露指示性要约价

证监会建议澄清,除特殊情况(例如需澄清不正确的市场谣言或遵守外国监管规定)外,一般不得在公布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向前披露指示性要约价。该要约价一经披露,将被视为任何会落实的要约的底价。

局部要约

证监会建议澄清(其中包括)管限部分要约的规则的适用情况:

1.       假如有关的接纳条件于已延长的要约期内在首个截止日期后已获得履行,要约人必须在接纳条件获符合当日宣布有关部分要约就接纳而言为无条件。最后截止日期不得推迟至该项宣布当日后第14天之后的日期。

 

2.       部分要约须维持最少21天可供接纳。

 

3.       如果要约可引致有关要约人持有附有30% 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而受要约公司已发行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期权或认购权,则有关要约人必须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作出适当的要约或建议。

要点

上述建议修订涉及收购上市公司的多个重要范畴,有意在香港收购上市公司的人士宜密切留意该等建议修订的进展,确保遵守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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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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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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