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手機電池的缺陷
簡介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手提電話已成為我們工作和與外界聯繫不可或缺的工具。近期發生多宗手提電話電池爆炸的意外,造成燒傷及財物燒毀,令人關注到電池安全以及索償權利。本文將簡單討論關於手機電池缺陷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物損毀的產品責任。
甚麼是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在產品生產至零售的過程中,須就該產品的缺陷造成損害負責的任何或所有人士的責任。因此,產品的生產商、設計者、營銷者、分銷商及零售商均可能成為被告人。根據共同及各別責任法則(即每名被告人均須共同和各自就全部損害賠償負責),確定所有潛在被告人是十分重要的。
「產品」可包括各種工具、用品、衣物、車輛、升降機、墓碑、染髮劑、化學品、電腦軟件、手術植入物、抽油煙機及殺蟲劑噴霧等,無法一一盡錄。手提電話如有缺陷,自然亦屬於可引起產品責任的產品。
可引起產品責任的缺陷分為三類,分別是生產缺陷(在產品生產或組裝過程中的缺陷)、設計缺陷(產品的設計本身不安全)及營銷缺陷(產品營銷的瑕疵,例如標籤不當、指示或安全警告不足)。
誰可索償?
提出索償的人,不必是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或使用者。因此,如果手機電池爆炸,因此而受傷或財物受損的人即使不是手機的擁有者或使用者,而只是在關鍵時間剛好坐在手機附近的人,亦可提出產品責任索償。
潛在被告人及訴訟因由
假如手機電池有缺陷,電池生產商及手機生產商(如兩者不同)、電池設計者及手機設計者(如兩者不同)以及手機的營銷者顯然須負上責任。
在香港,索償人可根據疏忽法律原則就缺陷產品追究法律責任,如索償人是產品的購買者,則可同時根據合約索償。售賣貨品的合約受到《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管限,根據此條例,賣家在業務過程中售賣貨品時,被視為附帶一項隱含條款,規定根據合約提供的貨品必須「具有可商售品質」。具有可商售品質的意思包括有關貨品屬安全及不含缺陷。
而根據疏忽法,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未有採用合理謹慎方式提供安全、無缺陷的產品,違反了一般謹慎責任,從而導致原告人受損。雖然疏忽是一個重要的訴訟因由,但要提出疏忽索償卻可能十分困難和費用高昂,尤其當出現需要專家證據以確立法律責任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原告人或可倚賴「事實自證」原則(res ipsa loquitur)。「事實自證」是指在剔除其他可能的意外發生原因後,除疏忽以外再無其他解釋。如果此原則適用,生產商便須負上舉證責任,證明其已採用合理謹慎的方式建立安全的生產及品質控制系統,以避免缺陷,而且實施系統的僱員亦已採用合理謹慎的方式實施系統。除非生產商能證明缺陷是怎樣產生的,否則難以迴避責任。
要控告零售商則十分困難,因為零售商並無責任檢查產品的潛藏缺陷,只須負責在出售前作粗略檢查。只要零售商履行了此責任,便很難就電池缺陷造成的傷害追究零售商的責任──除非零售商已經知道電池有缺陷,或理應對該缺陷有實際或隱含的知識,例如知道或理應知道產品或電池正被回收。不過,假如索償人是有缺陷的手機的購買者,則可根據《貨品售賣條例》向零售商追討損害賠償。
總結
因手機電池缺陷而受傷或財物受損的受害人,可以控告生產、設計及營銷者疏忽。如果受害人是手機購買者,則可同時根據《貨品售賣條例》向售賣者提出合約索償。受害人可能需要提供專家證據,以證明被告人疏忽(即電池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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