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手机电池的缺陷
简介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手提电话已成为我们工作和与外界联系不可或缺的工具。近期发生多宗手提电话电池爆炸的意外,造成烧伤及财物烧毁,令人关注到电池安全以及索偿权利。本文将简单讨论关于手机电池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毁的产品责任。
甚么是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在产品生产至零售的过程中,须就该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负责的任何或所有人士的责任。因此,产品的生产商、设计者、营销者、分销商及零售商均可能成为被告人。根据共同及各别责任法则(即每名被告人均须共同和各自就全部损害赔偿负责),确定所有潜在被告人是十分重要的。
「产品」可包括各种工具、用品、衣物、车辆、升降机、墓碑、染发剂、化学品、电脑软件、手术植入物、抽油烟机及杀虫剂喷雾等,无法一一尽录。手提电话如有缺陷,自然亦属于可引起产品责任的产品。
可引起产品责任的缺陷分为三类,分别是生产缺陷(在产品生产或组装过程中的缺陷)、设计缺陷(产品的设计本身不安全)及营销缺陷(产品营销的瑕疵,例如标签不当、指示或安全警告不足)。
谁可索偿?
提出索偿的人,不必是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因此,如果手机电池爆炸,因此而受伤或财物受损的人即使不是手机的拥有者或使用者,而只是在关键时间刚好坐在手机附近的人,亦可提出产品责任索偿。
潜在被告人及诉讼因由
假如手机电池有缺陷,电池生产商及手机生产商(如两者不同)、电池设计者及手机设计者(如两者不同)以及手机的营销者显然须负上责任。
在香港,索偿人可根据疏忽法律原则就缺陷产品追究法律责任,如索偿人是产品的购买者,则可同时根据合约索偿。售卖货品的合约受到《货品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26章)管限,根据此条例,卖家在业务过程中售卖货品时,被视为附带一项隐含条款,规定根据合约提供的货品必须「具有可商售品质」。具有可商售品质的意思包括有关货品属安全及不含缺陷。
而根据疏忽法,原告人必须证明被告人未有采用合理谨慎方式提供安全、无缺陷的产品,违反了一般谨慎责任,从而导致原告人受损。虽然疏忽是一个重要的诉讼因由,但要提出疏忽索偿却可能十分困难和费用高昂,尤其当出现需要专家证据以确立法律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原告人或可倚赖「事实自证」原则(res ipsa loquitur)。「事实自证」是指在剔除其他可能的意外发生原因后,除疏忽以外再无其他解释。如果此原则适用,生产商便须负上举证责任,证明其已采用合理谨慎的方式建立安全的生产及品质控制系统,以避免缺陷,而且实施系统的雇员亦已采用合理谨慎的方式实施系统。除非生产商能证明缺陷是怎样产生的,否则难以回避责任。
要控告零售商则十分困难,因为零售商并无责任检查产品的潜藏缺陷,只须负责在出售前作粗略检查。只要零售商履行了此责任,便很难就电池缺陷造成的伤害追究零售商的责任──除非零售商已经知道电池有缺陷,或理应对该缺陷有实际或隐含的知识,例如知道或理应知道产品或电池正被回收。不过,假如索偿人是有缺陷的手机的购买者,则可根据《货品售卖条例》向零售商追讨损害赔偿。
总结
因手机电池缺陷而受伤或财物受损的受害人,可以控告生产、设计及营销者疏忽。如果受害人是手机购买者,则可同时根据《货品售卖条例》向售卖者提出合约索偿。受害人可能需要提供专家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疏忽(即电池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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