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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的損害性傳播罪行及戲仿

2015-01-01

我們在20125月份的通訊探討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1年草案》)時效已過,現已經修訂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4年草案》)並再次提交立法會,等候恢復二讀辯論


損害性傳播罪行

在《2011年草案》及《2014年草案》下,任何人如未經授權向公眾傳播或分發版權作品「達致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的程度」(「達致損害的程度」),即屬犯罪。

為釐清何謂「達致損害的程度」,《2011年草案》提出了「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概念,提出多項供法院在判斷是否「達致損害的程度」時考慮的因素,但非詳盡的清單。該清單被批評為不夠清晰、會導致法律不確定和對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故此,《2014年草案》摒棄了「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準則及上述清單,改為訂明法院可考慮所有情況,並著眼於經濟損害的因素,而且很大程度取決於侵權作品會否構成代替原版權作品。


戲仿作品版權的新豁免

2011年草案》未能順利通過,原因之一是缺乏對於衍生作品/戲仿及網上常見的活動(例如混搭、改圖/改片、同人誌、截圖/截片,在YouTubeFacebook等社交網站上載認真演繹版權作品的表演及創作舊曲新詞)的豁免在《2014年草案》下,豁免為三類目的而公平處理版權作品的行為,只要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充分註明版權來源,便不屬侵犯版權。

獲公平處理豁免的目的,包括戲仿(模仿某作家的風格以營造滑稽的效果)、諷刺(運用幽默、諷刺、誇張或嘲弄的手法,批評人的愚昧或惡行)、營造滑稽(誇張地描繪某人的明顯特徵,以營造滑稽效果)或模仿(在風格上仿傚另一作品、藝術家或某時期的藝術作品)。鑒於市民可能還會採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或評論時事,《2014年草案》也提出了另外兩項公平處理豁免:使用版權作品評論時事及有限度引用版權作品(不超過為特定目的而所需的程度)。

在《2014年草案》諮詢期間,出現了「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概念,例如某人喜愛某卡通人物,建立了一個非牟利網站來分享他對該卡通人物的興趣,而當中含有該卡通人物的版權圖片。雖然有意見認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應納入在公平處理豁免的範圍,但並未在《2014年草案》獲採納為豁免事項,理由是這個概念仍在演變,未有定論。


網絡服務商的責任

2014年草案》保留了《2011年草案》的安全港條文,即在指定條件下,若網絡服務商的用戶在其服務平台造成侵犯版權,限制網絡服務商支付損害賠償及其他金錢補償的責任上述責任限制以一套投訴程序配合:投訴人可向網絡服務商發出侵權通知,而網絡服務商可透過不同方法回應(例如把通知轉寄給用戶,或直接刪除被指侵權的作品並通知用戶),用戶亦可發出反對通知及要求恢復被指侵犯版權的作品。網絡服務商及版權作品的使用者及擁有人可參考日後發出的詳情實務守則。


總結

2011年草案》及《2014年草案》最初的建議早於20084月已提出,但草案至今還未通過,因此有意見要求先通過《2014年草案》,而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問題留待日後解決,以保持香港就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法例跟隨國際標準現時《2014年草案》有待恢復二讀辯論,如未能在立法會2016年會期結束前通過,亦將與《2011年草案》一樣失去時效。關注這個議題的人士請密切注意事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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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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