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亡索償:要求擬定被告人在訴訟前透露文件
簡介
有時候,索償人未必擁有所有相關文件,以確定擬提出的人身傷亡申索是否能夠追索。在此情況下,索償人可透過兩種方法在向法庭提出訴訟之前獲取相關文件。
首先,索償人在訴訟前可以根據適用於所有人身傷亡申索的實務指示 18.1向擬定被告人發出律師信,要求擬定被告人披露信中指定的相關文件。實務指示 18.1亦規定,在律師信送達後,各方應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
儘管有上述規定,擬定被告人或其保險公司仍可能不理會索償人的要求,或拒絕披露指定文件。在此情況下,索償人可考慮向法院申請頒令擬定被告人於訴訟展開前披露文件。
申請
訴訟前文件透露的申請須藉原訴傳票提出,並由誓章支持,誓章必須表明:
(1) 被告人相當可能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申請中索取的指定文件;
(2) 所索取的指定文件與在擬提申索中出現或相當可能會出現的爭論點直接有關;及
(3) 就該宗訟案或事宜作公平處置或就節省訟費而言,所索取的指定文件是必要的。
根據Lau Tsz Hung Ringo v First Refrigeration Engineering Limited HCMP 1166/2013一案的裁決,原告人只需誠實地相信被告人相當可能管有、保管或控制文件,便足以符合條件 (1)。
在Lau Tsz Hung Ringo案中,原告人是被告人僱用的一名空調技工,他在受僱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原告人獲告知被告人及總承判商均須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人並不知道總承判商的身分、名稱及地址,因此他在根據實務指示 18.1的訴訟前守則向被告人發出的律師信中,要求被告人披露顯示總承判商身分的文件。被告人沒有答應原告人的要求提供文件,於是原告人提出訴訟前文件透露的申請。
在此申請的聆訊前,被告人的律師披露的文件顯示並沒有總承判商。在此情況下,法院不必就原告人索取的文件作出命令。不過,法官裁定:
1. 法院運用一般常識來處理此事。按邏輯判斷,被告人一是直接以承判商身分進行有關工程,一是間接地以總承判商的分判商身分進行有關工程。考慮到有關工程只是在現場安裝空調系統,而現場當時正進行建築/裝修工程,不能排除有總承判商負責現場整體施工/裝修的可能性。
2. 原告人的誓詞已提供了足夠依據,顯示可能有總承判商。即使其後發現沒有總承判商,但這並不重要。
3. 一旦誓詞顯示在關鍵時間可能有總承判商,毫無疑問,被告人理應能從相當可能由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中識別總承判商。
要符合條件 (2),即相關性測試,應注意的是,訴訟前文件透露須達到的門檻比強制文件透露(specific discovery)的一般相關性測試要高。若任何文件符合以下條件,即被視為與在擬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出現或相當可能會出現的爭論點「直接有關」:(a) 該文件在擬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相當可能會被任何一方引用為證據;及 (b) 該文件支持或不利於任何一方的案情。
要符合條件 (3),即必要性測試,原告人不僅需證明要求擬定被告人透露指定文件是有必要的,還需證明有必要在展開訴訟前透露,例如原告人若沒有該文件便無法就展開訴訟擬備案情。
訟費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法院通常會准許被告人討回有關申請的訟費及遵從就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而產生的費用。因此,若原告人在提出申請前再三要求,而被告人仍不披露文件,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拒絕被告人討回訟費的請求,或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
在Lau Tsz Hung Ringo案中,被告人對原告人訴訟前索取資料/文件的要求遲遲不作回應。原告人請求法院行使酌情權,判其獲得訟費,理由是假如被告人提供了所要求的資料/文件,原告人就不必展開訴訟前文件透露的法律程序。
法院考慮到被告人雖然遲遲不回應,但並沒有明顯反對或抗拒申請。被告人在收到原訴傳票後,已立即披露原告人索取的相關文件,因此法院沒有就訟費頒令。法院認為,只有當被告人明顯不合理地反對申請、採用不合理方式的反對或行為不當時,法院才會命令被告人支付雙方的訟費。
法院亦認為,此訟費命令(即不就訟費作出命令)本身並不會阻礙原告人向被告人(或其後可能展開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其他被告人)追討申請訴訟前文件透露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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